死亡人口的土地該不該收回?

燭光q


死亡人口的土地該不該收回?

農村土地的承包本來就是按戶為單位來承包的,如果每次有死亡人口或者新增人口就得調整一次,土地就會失去連續性,更會誕生無數的麻煩。我們都知道,一個村的人口基本都在1000人左右或以上,即便是一個自然村也有差不多100人,那麼在這樣的一個群體中,每年有死亡或新增的人口就免不了了。而如果農村的土地想做到真正的合理分配,那就得一年調整分配一次,而這樣做的效果雖然看起來很合理,其實最終受傷的還是整個村的農民的整體利益。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如果年年調整土地有哪些缺點:

一、土地不能連續耕種增加農民之間的矛盾。

耕地如果年年調整,那麼農民就不能好好的規劃土地將來的用途,想種植一些經濟效益高的時間較長的農作物就成為了不可能。如藥材、果園或一些能長期收穫的蔬菜食品等,特別是一些投資很大的大棚菜如菌類等。因為人的貪心是無限的,到了第二年分配的時候,一些農戶就會故意找麻煩,讓別人退出自己投資過的土地,選擇其他土地重新耕種,不要說這種情況不會出現,而是肯定會有的事。所以如果農村的土地經常調整不僅效益會大減,且鬧出的矛盾也會越來越多。

二、土地得不到好的保護導致耕地肥力的退化。

因為土地得不到長期的保證,那麼農民對土地的保護就會如“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在屬於自己的這段很短的時間之內,就會出現能利用的就儘量利用到底,而不會去想土地以後肥力丟失、耕地退化的問題了。因為人們會想,今年我自己雖然將土地處理得條條是道,但明年呢?就只會便宜了他人?特別是我國很多的梯田地區,田梗、田坡之處就得經常維護,才能保證耕地不被雨水的衝擊導致的塌陷。可農民如果沒有了對土地權利的長期承包權的保證,誰還會傻傻的去做各種無用之功?

三、增加土地確權的負擔導致利益的相互丟失。

土地經常調整,那麼誰會給你年復一年的來確權,即便真要確權那每年不知道要增加多少的困難與國家財政負擔。再就是如果不能進行確權,如果遇到土地的徵收與拆遷等問題時,那這些賠償款給誰?我想給哪一個人是肯定不可能的了,既便是有小部分人同意,小草也不會同意(說笑了),所以到時候這些徵收款最終只有全歸村集體才是最大的公平。

土地因增人或減人而經常調整土地,所產生的問題肯定還不止以上所說,如出租、轉讓或國家對農民種植糧食的補助等,都會因土地的不穩定也導致無法進行下去,一部分農民可能為了眼前的一小點利益獲利三五年,可誰家不會有新增人口或出現死亡人口?所以爭來爭去最後受傷害的還是整個農村和農民家庭的利益?


農村鄧宗維


我先說一下我的家鄉的做法,我們那裡,去世的人,地是不會被收回的,而是類似於遺產,被自己的兒子繼承,也就是說,人去世後,地就由自己的兒子繼續去種。家裡如果有好幾個兒子,其實,老人去世前就已經將土地平均分給幾個兒子。在這裡說明一下,我們那邊的習俗是一般兒子繼承房屋和土地,女兒出嫁後不再繼承這些,除非家裡沒有兒子,我知道這與法律規定不符合,但是確實是我們村裡多年的做法。



其實,土地不被收走也是有理由的,因為我們那邊新增的人口其實並沒有再分土地,也就意味著一個家庭的土地數量是有限的,就那些,不會因為新增人口而多分土地,所以也不會因為有人去世,就減少土地,將土地收走。



所以,其他農村是怎樣做的,目前我不太清楚,我們村裡,以及我們附近的村子都是這麼做的。人去世後,土地都不會被收回,而是家人繼承。

以上僅是個人觀點。

答題人:香草博士(北京交通大學)


探村博士聯盟


死亡人口的土地該不該收回?

新生人口該不該分地?

有城鎮戶口的農民是否還會擁有土地?

農村娶的媳婦該不該給土地?

農村出嫁的女兒是否可以分得家庭裡的土地?

農村的土地有太多問題了,這些問題的產生第一是同我國的國有土地性質有關,其次是同第一輪土地承包的既定事實有關。

基於以上這些原因,為了穩定農業的基本盤不變,利於糧食的穩定產出,土地的既定政策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是不會改變的,其基本方針就是“生的不分地,死的不去地”,以農村戶籍為單位的每個家庭的土地數量不變,這就是農村土地的政策,至少在下一個承包期內不會改變。

有人會問農村的土地政策能一直是這樣嗎?

目前這種小農經濟不利於農業現代化的發展,也不利於城鎮化的進程,更不利於土地的集約化高效產出,這些問題的確制約著我國農業結構產業化的在一次升級。

小編認為:農村土地確權以後,進一步明確了土地的隸屬關係,也解決了土地糾紛和歷史遺留等問題,為把土地推向市場自由流轉做好了準備。





天一閣農業


這個問題,有必要回答一下。

國家長治久安,政策穩定性非常重要。

1,最早土地分包到家是15年,到現在的30年,在後面政策又說30年,等於說,這個土地永遠是你家的。

2.為什麼政策是要這樣,30年,30年,因為想得太遠,每個人的想象力也有限,那就有一個期限!所以好給下一代有空間。

3.每家都有人來,人走!比如,他生了三胞胎,她生的是一個,他超生、他不生。如果土地再按這人口分配土地,那得分多少次!按一年分一次,哪都得大動干戈,勞民傷財。這利益分配不均,會產生更多的矛盾。

4.所以,祖上的財產,那就有多少算多少,沒人會有矛盾。

5.隨著農村合併,這面臨著更大的資源分配!小村的人,土地少,大村的人土地多,這樣一合併,如果資源再分,牽連的事就多了。所以,按三十年三十年多走,三十年沒問題再三十年,就等於永久不變也是變。就像香港收回來了,一國兩制,就是一個英明決策!


楚過寒


按照道理來說,死亡人口土地確實應該被收回,新增人口也的確應當儘早分得土地。但是由於我國實施的土地承包期常年保持不變的土地政策,所以,死者有地可種,生者無田可耕在我國很多地區都比較普遍。

比方說,有些人趕在土地承包權重新劃分不久便去世,他的土地可以在此後的二十多年裡被家人耕種。

而由於種種原因一些沒有趕上土地承包權劃分的年輕人或者嫁入本村的新增人口將會不度過幾十年沒有地可種的時光,這對於很多以土地為生的農村人來說是非常難以理解和接受的。

要想化解這個難題,筆者覺得改變我國目前的土地政策法規是不現實的,不過各地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來進行適當調整,這樣的話,一些新增人口便可以儘快的成為有地的人,具體辦法如下。

首先,充分利用機動用地或者預留地。


眾所周知,我國很多農村地區在上一次土地承包權重新劃分的時候,依照相關規定,按照村集體人口總量,預留一部分耕地來作為機動用地,以便在長達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期間,為那些遺憾錯過,但是有資格獲得土地承包的本村居民有地可種。

至於說具體的操作步驟,一般來說,符合要求的村民首先向村集體申請,得到允許後,即可由鄉鎮部門報備批准,獲得批准後,沒有地的農村新增人口就會按照比例獲得一定量的耕地。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村集體的預留地和機動地往往很難真正的被新增人口所使用,很多時候成為了部分人以權謀私的工具……

其實,農村自由調整耕地可破此局。


為了破除死者有地可種,生者無田可耕這個迷局,有些地區已經做出了一定探索,並且取得一定成效,那就是每五年或者每十年調整一下耕地。

屆時,期間內去世的人口耕地被收回,而期間內新增人口被分得土地。

這樣,可以保證農村的土地最大限度的被農村勞動力所耕種,可以保證每一片土地都能被真正的勞動者所利用。

但是這樣的頻繁動地,分地也有一定的弊端,那就是費時費力,一塊地還沒種幾年就要被重新收回,被重新劃分,也不利於農民的用心耕種,讓一些農民產生負面情緒,不願意在土地上傾注太多的心血,不注意土地的持久性利用。

所以,即便是自主分地,筆者也覺得不能太頻繁,十年一分地或者十五年一分地,整體來說較為合適。


鍾情三農


題主你好!

一、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在同一個戶口內的土地承包人口,在土地二輪承包並確權之後,遵循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所以在承包期內新添人口能不能分配到土地要看政策和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二、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期內,如果是同一個戶口內承包土地的共有人,當有人死亡時,其名下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土地的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收回。

三、在土地承包期內,如果土地承包人當初承包土地時是獨立的戶口,當其死亡後戶口內巳經沒有其他共有人,那他承包土地的戶口便成了土地消亡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消亡戶承包的土地發包方有權依法收回,再重新分配給本集體組織內沒有土地的人員承包經營。


葉公來幫忙


死亡人口的土地該不該收回?

農村土地的承包本來就是按戶為單位來承包的,如果每次有死亡人口或者新增人口就得調整一次,土地就會失去連續性,更會誕生無數的麻煩。我們都知道,一個村的人口基本都在1000人左右或以上,即便是一個自然村也有差不多100人,那麼在這樣的一個群體中,每年有死亡或新增的人口就免不了了。而如果農村的土地想做到真正的合理分配,那就得一年調整分配一次,而這樣做的效果雖然看起來很合理,其實最終受傷的還是整個村的農民的整體利益。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如果年年調整土地有哪些缺點:



一、土地不能連續耕種增加農民之間的矛盾。

耕地如果年年調整,那麼農民就不能好好的規劃土地將來的用途,想種植一些經濟效益高的時間較長的農作物就成為了不可能。如藥材、果園或一些能長期收穫的蔬菜食品等,特別是一些投資很大的大棚菜如菌類等。因為人的貪心是無限的,到了第二年分配的時候,一些農戶就會故意找麻煩,讓別人退出自己投資過的土地,選擇其他土地重新耕種,不要說這種情況不會出現,而是肯定會有的事。所以如果農村的土地經常調整不僅效益會大減,且鬧出的矛盾也會越來越多。



二、土地得不到好的保護導致耕地肥力的退化。

因為土地得不到長期的保證,那麼農民對土地的保護就會如“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在屬於自己的這段很短的時間之內,就會出現能利用的就儘量利用到底,而不會去想土地以後肥力丟失、耕地退化的問題了。因為人們會想,今年我自己雖然將土地處理得條條是道,但明年呢?就只會便宜了他人?特別是我國很多的梯田地區,田梗、田坡之處就得經常維護,才能保證耕地不被雨水的衝擊導致的塌陷。可農民如果沒有了對土地權利的長期承包權的保證,誰還會傻傻的去做各種無用之功?

三、增加土地確權的負擔導致利益的相互丟失。

土地經常調整,那麼誰會給你年復一年的來確權,即便真要確權那每年不知道要增加多少的困難與國家財政負擔。再就是如果不能進行確權,如果遇到土地的徵收與拆遷等問題時,那這些賠償款給誰?我想給哪一個人是肯定不可能的了,既便是有小部分人同意,小草也不會同意(說笑了),所以到時候這些徵收款最終只有全歸村集體才是最大的公平。

土地因增人或減人而經常調整土地,所產生的問題肯定還不止以上所說,如出租、轉讓或國家對農民種植糧食的補助等,都會因土地的不穩定也導致無法進行下去,一部分農民可能為了眼前的一小點利益獲利三五年,可誰家不會有新增人口或出現死亡人口?所以爭來爭去最後受傷害的還是整個農村和農民家庭的利益?

以上的各種觀點只代表小草個人的看法!如果大家都還有什麼其他的觀點?歡迎一起來討論、分享!


小之草


這個問題,已經有過明確的規定,那就是:死不減,生不增”,也就是在你的土地確權以後,到下一個土地確權時為止,誰的家庭分到了多少土地,就是多少土地,即使他們家裡有人不幸逝世,那他的土地也是不被收回的,依然是留在他們家中的,由他們家的家人繼續耕種,可以一直種到下次土地確權時,才會把逝者的土地收回來的!

同樣的道理,在土地確權後,假如這次土地確權後三十年不變,可能就在土地確權後的第二年,你們家就開始添人增口,即使在到下一個土地確權的二十九年的時間裡,你們家就完全可能增加二代人,增加的二代人可能是3~4口人,也可能增加5~6口人,但是無論你們家增加了幾口人,原來分到的土地是多少就是多少,也不會給你們家增加一點土地的!

所以,上邊已經明文規定,在土地確權後分到的土地,到下一次土地確權時,逝世者的土地是不會被收回的!

而在土地確權之後,新增加的人口,也不會增加土地的,但是,也有的地方,在土地確權之後,村裡可能會留有一部分機動地的,也可能因為有人離開了農村,把分配給他的承包地交回給村集體,這樣,村集體的手裡就會有一大塊基動地的,當誰家添人增口多了點,生活有點困難的,村裡也會適當的再分配給這樣的家庭一部分機動地的,這樣的情況,在農村也是有的,即使村裡給這樣的家庭又分配了一部分機動地,那也是村裡對這樣的家庭的照顧的,村裡多給點少給點那也是村裡的權力,也就不要去同村裡爭的!

感謝您對從善如劉三農問答的關注,歡迎您的評論留言!


從善如劉L


我認為應該收回,如果人死了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那麼我都5Q多歲了只有一個人的地,五口人再三十年孩子以後怎麼生活,地是農民之本,死人家裡有的十幾畝地沒人種,荒著,難道把這些地不能讓其他村民播種嗎?太不公平,村上應收回,分給那些人多地少的貧困戶,有些家庭分地後戶口又在外土地也荒著,沒人種,國家應該合理變更土地,減少貧富差別,由其現在拆遷,土地確權,有地的成了富裕戶,沒地的生活就無法保障。


手機用戶55594625814


死亡人口的土地不該收回,但如果是五保戶,死者並無後代,那土地應該回歸集體所有。

新添人口雖然原則上不再分地,但很多有多餘土地的地方,還是會繼續分。

個人認為,土地僅僅有使用權是不夠的,農民不會在並非永久產權的土地上搞基礎設施建設。所以生產力就低,不利於形成大規模機械化作業。

回收,分地,這種詞還是在過去集體經濟時使用的,過時的用語。

不應該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再用的理所當然!

私有化,規模化是趨勢!希望國家能繼續簡政放權,給農民更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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