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被告有原告所需的資料,被告不給原告怎麼辦?有何法律依據?

Missyouwhentherei...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複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上述三條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時限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中應特別注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般是應該在開庭前提交證據、交換證據的規定期限屆滿之前七天或者是開庭前一週內。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收到通知書的,可以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私信。


喬也法律


出錢的事,不好解決。不要錢的,勞動監察大隊有的是辦法。找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就行了。就這麼簡單。


趙保衛鋼鐵衛士


向法院申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