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房本加名新規定

房子在結婚之前購買了的話,在婚後名字沒有在房產證上面的一方就會擔心自己的權益會受到巨大的損壞,於是在這時候就會提出要求在房產證上面加名字,而另一方也同意了加上名字的要求了,想要積極去加名。小編詳細告訴你有關知識。

一、婚後房本加名新規定

第一,如果房子加上你的名字,無論你們領證與否,若你們沒有特別約定,房子都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區別在於,假設你們沒有領證,你們就不具有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那麼日後你們選擇分手,是自由的,不需任何人同意;而涉及的房子分割問題有糾紛,就屬於一般債權民事糾紛單獨處理;如果你們領證,而日後需要離婚,那麼需要到公權力機關(婚姻登記處或者法院)去處理,同時,房子財產問題需要一併處理。


婚後房本加名新規定


第二,如果房子只寫對方的名字,而你們共同還貸,那麼,如果你們沒有領證,你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你付出的部分還款;如果你們領了證,這裡需要看是在房產證在領證前還是後,如果在前,那麼房子是男方個人財產,你僅僅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你付出的還款部分;如果在後,那麼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要求平均分割財產。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例如,甲婚前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交了首付並在銀行貸款,房產證上登記的甲的名字,那麼,該房產屬於甲的婚前個人財產。如婚後,在房產證上添加了妻子乙的名字,適用《合同法》贈與的相關規定,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房本加名新規定如上,如果需要在房產證上面加名字的話,可以根據實際的需要來看是否能夠符合加名字的需要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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