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法院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一、法院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中相對較輕的強制措施,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後,家屬第一時間想要做的便是向公安、檢察院、法院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規定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法院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二、取保候審期限到了怎麼辦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法院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如何計算

(一)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22條規定:“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56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7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時間重新計算”。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連續計算的規定:

高法《關於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又有被取保人違反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後,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可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取保候審的期限僅是違反規定重新取保的才連續計算,且在審判階段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並無明確的同一機關不得對同一犯罪嫌疑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規定。

現實中,公檢法三機關其實都是有權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決定是否取保候審的,當然前提要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親屬提出了申請之後,審查符合了規定的條件,同時也交納了保證金或者提供了保證人的,那麼才有可能獲得取保候審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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