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怎麼辦 特別注意3個重要時段

律師: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怎麼辦 特別注意3個重要時段
律師: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怎麼辦 特別注意3個重要時段

供勞務者,是指未與僱主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但又受僱主的委託或者指派從事有關勞務活動的自然人,其與僱主之間形成的關係包括幫工關係、僱傭關係、勞務關係等。提供勞務者在從事指定的勞務活動中,自身受到傷害的,向受其委託或者受指派的僱主、獲益人追償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產生的責任糾紛,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本文將從勞務關係的特徵、歸責原則以及責任承擔方式等方面,闡述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歸責原則以及索賠方式,供大家參考、借鑑。限於文章篇幅,本文主要討論是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身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不包括第三人對其造成的人身傷害。

▌一、提供勞務者與僱主之間的勞務關係特徵

1、臨時性。

提供勞務者,因受僱主的委託,就某一工程項目提供臨時性的勞務服務,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在指定的工程項目完工之後,雙方之間的勞務關係即行解除。

2、鬆散性。

提供勞務者與其委託人或者僱主之間的勞務關係較為鬆散,雙方未對工作時間有較嚴格的規定,提供勞務者對其僱主沒有人身依附性,可以在從事該項工程的同時,再承接其他相同或者類似的工程項目。

3、輔助性。

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中,一般僱主本人也參與了該工程項目的施工,其僱主本人所從事的工程部分一般為該工程的主要或者核心工程部分,而其所僱傭的提供勞務者所從事的,一般為輔助性的、可替代性較強的工作內容。

4、轉包性。

對於介紹提供勞務者從事某項工程項目活動的發包人,不一定是該工程的業主。最終業主與提供勞務者之間可能經過了重重轉包,即業主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體或者單位,再有該個體或者單位轉包給其他民事主體。鑑於我國法律雖然不承認重重轉包的合法性,但是仍然保護實際參與工程主體應得的勞動報酬。

5、個體性。

對於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往往牽涉的原告以及被告一般為自然人,或者所牽涉的僱主為獨資企業的一人股東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人。鑑於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主體一般為自然人,對最終賠償責任的承擔可能會產生較大的履行判決風險。

▌二、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責任糾紛的歸責原則

1、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的,按照雙方各自過錯進行歸責。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提供勞務者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作為原告的提供勞務者向接受勞務的一方主張自身損害賠償時,一般按照100%的賠償項目進行主張。如僱主需要進行免責或者對自身責任進行減輕抗辯的,必須及時主張並提供相關的證據進行證明。

2、僱主與僱員之間形成的僱傭關係,又區別於勞動關係的,一般由僱主承擔責任。

這裡的僱傭關係與上述的提供勞務者與僱主之間的關係應當有所區別,區別點應當通過僱傭的時間、人身依附性、勞動報酬發放形式以及僱主特徵等方面進行判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僱傭關係下的發包人、分包人等主體存在過錯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裡的發包人,可以是項目的業主。而分包人,可以是項目的承包人。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發包人、分包人選任上存在過失的,即明知或者應當知曉接受發包或者分包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仍然將該項目工程發包給該僱主施工,而該僱主所僱傭的員工在提供勞務時發生人身損害的,因其主觀上存在過失,應當與僱主一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系從保障僱員的利益出發而制定,防止因僱主跑路,僱員索賠無門時的權利救濟補充。

對於發包人或者分包人承擔了連帶責任之後,其可以要求其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承擔相應的責任份額。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4、對於提供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形成的幫工關係,鑑於幫工關係的無償性,司法解釋採取公平原則進行歸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5、因承攬合同關係中,因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自身造成損害的,在無法舉證定作人存在過錯的前提下,定作人不承擔責任。另外,承攬人的僱員並非承攬人,定作人不應為其承攬人的僱員所遭受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中,因存在接單轉包情況,個體老闆從業主處承接了裝修工程,雙方口頭約定完工付費。個體老闆後安排其僱員從事該項工程施工活動後導致其受傷。鑑於該條規定的是,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有關人身傷害的賠償歸責原則,而承攬人的概念是否包含承攬人的僱員,這個問題是存在爭議的。即使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上存在過失,那麼也是對承攬人本人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不應擴大至承攬人的僱員。

▌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訴訟策略

發生提供勞務者受害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在這三個時段做好相應的工作,以便後期訴訟維權。該三個時段分別為:事故發生時、提交訴訟時以及法律文書生效後,筆者根據這三個重要時段分別對應的歸納了三個意識,供大家借鑑:

(一)增強證據蒐集意識

1、事故發生時,應當儘可能電話報警以固定法律關係證據。對於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如要相關方承擔賠償責任,前提必須是要證明其與相關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所依附的法律關係具有臨時性、鬆散型、輔助性、轉包性及個體性等特徵,等待訴訟時再蒐集該方面的證據就比較的困難。本律師認為,應當在事故發生時,由受害人家屬或者親友、同事打電話報警,並聯系承辦民警出具《接出警登記表》,以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信息、事故描述等內容進行第三方證據固定,以便後期維權使用。

2、事故發生後, 受害者被送往醫院就診期間,所產生的醫藥費、治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以及治療證明、診斷證明、出院小結等材料,應當保留好相關票據及相關憑證。對於受傷住院以及出院後的護理費損失,如有家屬專人護理的,可以提供護理人的誤工證明。如請護工護理的,應當保留訂立護工合同以及護工費票據,以便後期舉證證明損失。

3、事故發生後,如無法獲得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提供勞務者應當主動聯繫相關責任方,自行蒐集整理有關的證據材料。如,微信聊天信息、電話錄音、短信往來,以及其他見證人的證言等。在有些案件中,因責任方害怕自身後期可能承擔較大的責任,在事故發生後擅自與提供勞務者簽訂了賠償協議,但該賠償協議在傷殘鑑定出具之前作出的,如該協議賠償的金額與後期根據傷殘報告應獲得的賠償金相差較大的,提供勞務者可以藉此要求撤銷合同。而該賠償協議則恰好證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以及責任方的主體信息。

(二)增強依法維權意識

在提供勞務者發生自身損害的事故時,無論是僱主、幫工人、承攬人,還是提供勞務者本人,其都要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對於受害的勞務者本人而言,因其需要對其傷殘等級情況以及營養期、誤工期、護理期等項目進行鑑定,以便計算出其應當依法獲得賠償項目及金額,故需要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委託法院選定鑑定機構對其傷殘情況進行鑑定。在提交訴訟的過程中,應當時刻記住訴訟時效意識,以便錯過訴訟時效之後,無法獲得法律救濟。

2、對於相關責任方而言,因其需要對其所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減免抗辯,所以不應當消極對待訴訟。筆者建議,在得知被訴之後,積極參加法院選定鑑定機構搖號程序;同時,梳理案涉事故工程的全部法律關係,儘可能追加相關責任方,減輕自身責任。另外,如責任方能夠舉證證明提供勞務者自身存在過錯的,應當及時蒐集有關方面的證據材料向法院提供。

(三)協助法院執行意識

在案件進入到訴訟程序之後,經法院依法判決或者調解的法律文書生效之後,在有關責任方不履行生效文書的情況下,提供勞務者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執行。在申請執行過程中,積極協助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不能在將執行申請書提交法院之後,就放手不管。在被執行人無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應當申請法院將相關主體納入失信人名單。並且,在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觸犯拒不執行裁判罪的情況下,依法向有關機關提供線索及證據。

▌四、結語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不同於勞動合同中工傷處理原則。工傷案件,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對於該人身損害賠償歸責,採取的是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去選擇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或者公平責任原則。鑑於該類糾紛案件所依附的法律關係的特殊性,取證不易,因此筆者建議提供勞務者應當增強證據蒐集意識,以便後期維權。對於相關責任方而言,為減輕自身責任,也應當積極參與訴訟,通過追加其他責任方或者舉證提供勞務者自身過錯等方式予以有效抗辯。法律不保護怠於形式權利的人。事故發生後,積極、依法、有序維權,才是解決問題之道。

律師: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怎麼辦 特別注意3個重要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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