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居老人無法領取銀行存款 公證處解燃眉之急

當事人張女士諮詢:

女兒劉某今年3月因意外去世,遺留有銀行存款數萬元,銀行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後才可領取該存款,但劉某生前的單位和居住的社區均不出具劉某的家庭情況證明信,無法提供辦理繼承需要的材料和手續,該繼承權公證無法辦理。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公證員王碧波:

考慮到張女士的愛人幾年前就去世了,張女士只有劉某一個子女,現在劉某又不在了,只有張女士一個人獨自生活。張女士年紀大了,腿腳不好,走路需要拄拐,行動極不方便,而數萬元存款對一個孤寡老人的意義又不言而喻。我處指派公證員到劉某生前居住的社區進行了走訪,向社區工作人員和劉某生前的鄰居詳細瞭解了劉某的家庭情況,根據我處公證員瞭解到的情況,我處為劉某的母親張女士辦理了繼承及保管資格公證,證明了張女士是被繼承人劉某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張女士有權領取並負責保管上述遺產。張女士終於在銀行順利領取到了上述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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