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功勝:金融科技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的本質

12月8日,在2018第二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表示,一直以來,人民銀行支持市場主體在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領域的探索與實踐,積極推進健全金融與科技融合下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長效監管機制建設,但這些探索與實踐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和規範。

潘功胜:金融科技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等迅速興起,覆蓋了支付、借貸、證券、保險、理財等各類金融服務領域。潘功勝表示,我國互聯網金融在取得進步的同時,也有一些經驗教訓需要總結和思考,一些子行業的監管滯後於市場的發展和創新,部分從業機構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合規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缺失,有些甚至打著金融創新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如何引導、發揮科技對金融和經濟發展的正面促進作用,如何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進行監管,有效地識別和防範風險,尋求監管與創新的平衡,都考驗著金融監管者的智慧。

潘功勝強調,金融行業不同於其他行業,風險性高,外部性強,而且其風險特徵表現為很強的隱蔽性、突發性和傳染性,一旦經營失敗或出現風險,將會波及其他市場主體,甚至會影響整個金融市場,引發金融風險,其影響遠大於一般工商企業。

潘功勝認為,互聯網金融仍然是金融,“如果說金融科技的本質也是金融,那麼意味著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變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規矩辦,是科技自然定位為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務。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無論自稱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還是Techfin,概念的遊動不應影響對金融活動本質的判定。”

潘功勝表示,金融活動必須接受嚴格的市場監管。“任何金融活動都不能脫離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的本質。”

他表示,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體、日常監管的主體和從業機構展業空間範圍應該保持一致。要有責任明確的監管主體和清晰的日常監管規則,並堅持監管規則的公平性,防止監管套利,不論對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還是金融科技企業,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落實穿透式監管。只要是做相同的業務,監管的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應該大體一致,不應對不同市場主體的監管標準寬嚴不一,引起監管套利。

其次,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潘功勝表示,金融監管部門與相關執法部門密切合作,“近年來,我們和公安部門配合的非常好,相互支持,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採取‘零容忍’,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嚴厲打擊,為金融與科技的融合發展營造良好健康的環境。同時,為整個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運行提供保障。”

第三,充分應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技術支撐能力。

潘功勝強調,隨著金融與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產品創新的週期越來越短,覆蓋大範圍人群的能力越來越強,相應的風險積累程度和傳播速度也被放大,對監管的及時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在推進常態化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機制,加快監管技術平臺的建設,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支持國家計算機網絡安全中心加快建設互聯網金融風險技術分析平臺,支持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建設國家互聯網金融監測平臺。

此外,潘功勝還表示,要發揮好行業自律對行政監管的補充和支持作用,深入推進行業自律管理和標準規則的建設,紮實開展從業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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