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負什麼責任嗎?有什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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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個真實案件。

2016年6月,在四川省興文縣龍山村發生了一起村民將人販子圍毆致死的事件。當時,一個來自河南的老頭子,在一個僻靜路口試圖把一名五歲小孩兒給抓上面包車,誰知道小孩兒拼命掙扎就掙脫逃跑了。小孩兒哭喊著跑回家裡,跟媽媽說有人要把他抓到車裡去。


大人一聽這還了得,就集結在場村民堵在村口,最終將人販子成功截住並當場拿下。
抓住人販子以後,村民們抑制不住滿腔怒火,將其暴打一頓。只見人販子是個已經禿頂的糟老頭子,他疼痛難忍鍋底求饒,祈求村民們放他一馬。


最終,村民們在對人販子恨之入骨的深仇大恨下,揚言要將該老人販子當場打死。該提議得到村民們不約而同的強烈支持,個個都摩拳擦掌地陸續動手,最終在成燎原之勢的怒火之下,老人販子被暴打致死。
當然,人販子被打死後事情就鬧大了,警察前來展開調查。當問及為何要將人販子打死時,一村民的回答代表著全天下所有父母的心聲:“無論誰家的孩子被偷走了,都會痛不欲生的,所以人販子就是罪該萬死!”



最後,因為幾乎是全村的人都參與了圍毆人販子的“英勇壯舉”,並且他們都同仇敵愾誰也不肯指證誰打得最厲害。警察沒有辦法查清究竟是誰打死了人販子,又總不能將全村的人都定為罪犯,最終只能不了了之了。

因此,在法律上抓住人販子後將其暴打致死,當然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前提你得查清是誰打死人販子的。如果能夠查清“首要分子和主犯”,那麼他們就難逃罪責。如果不能查清,那警察也就毫無辦法了。

法不責眾的傳統思維,也並非全無道理。


冰焰


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負什麼責任嗎?有什麼依據?

“販子”本來是個褒義詞是幫助商品流通的人,當前面加個人“人販子”侮辱了這個詞,讓無數人恨之入骨,他害了多少家庭,讓本來幸福的家庭支離破碎。個人認為打死他們這群惡鬼都不解恨,死了讓他們下十八層地獄,但是到目前我們的法律規定人販子偷孩子,只是坐幾年牢,你有什麼樣的看法呢?

人販子對家庭的危害

孩子對於家庭來說就是家裡的天,就是生活的希望,年青父母在外再苦再累,回到家只要聽到孩子特別是剛會說話的孩子叫上一聲'媽媽",渾身的精神頭就來了。孩子丟失對家庭來說就是滅頂之災。多少丟失孩子的父母走上了漫長的尋親路。

丟失孩子的父母長期夜不能眠、苦尋愛子,成年累月處心裡崩潰狀態,身患多種疾病,對他們來說無疑就是致命打擊。特別是孩子的爺爺奶奶有多少經不住痛苦的煎熬,命喪於此啊。

對孩子的危害

被拐賣的孩子,好點的去處也就是賣給了家庭撫養,有的給搞殘了送到大街上當乞丐,還有的被賣了器官,毀了孩子一生,想想都心痛啊。

人販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依照現在法律還是會追究責任的。但有個詞說的好“法不責眾”大家一起拳打腳踢,搞他個一命嗚呼,最好辦法就是把人販子打的永遠站不起來,雙目失明,再交由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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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您好!

您提出了問題: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村民發現,大家群起而攻之,致人販子死亡。村民們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們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要看具體案情是什麼樣的。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我國刑法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有關條文: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其中有兩款內容如下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刑法第240條)。

實施了上述兩款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將要面臨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本案中,題主說人販子進村偷孩子,可見孩子年齡應該是很小的那一種,可能是嬰兒,也可能是兩三歲的幼兒。如果人販子在實施偷盜孩子的犯罪行為時,因擔心孩子哭鬧發出聲響驚動村民而給孩子服用了麻醉藥或鎮靜藥(安眠藥),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分子的行為便涉及到我國刑法的綁架罪了!此時,任何一個村民都可以行使刑法賦予我們的特殊防衛權(正當防衛的一種特殊情形),將犯罪分子打死打傷!我們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只是有一點大家要注意,如果在我們的憤怒擊打下,犯罪分子已經跪地求饒或已經毫無還手之力,被打得躺在地上不能動彈,這時我們就沒必要再繼續擊打犯罪分子了。報警讓警察來處理即可。

本案中,如果犯罪分子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對待孩子,村民們發現了犯罪分子後,可以及時把孩子從犯罪分子手裡奪過來;在從犯罪分子手中搶奪孩子時,難免會發生肢體衝突;群情激奮情況下,村民們出手暴打犯罪分子也在所難免。只是將人販子暴打致死的情況已經超出了一般正當防衛的幅度,屬於防衛過當;對暴打致人販子死亡的村民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看法,供您參考。


木棉說事


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要使被村民發現,一頓暴打是免不了的。在被打的過程當中若出現反抗行為,那他等於是自找死路。

人販子在偷孩子時被一群村民亂棍打死,村民要負什麼什麼責任,按法理說是屬過失殺人,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但公安人員在偵察時發現,人販子是在偷孩子時被一群村民圍攻,由於事發地點是在農村,沒有監控,無法確定人販子死於誰手。



由於人販子販賣兒童,實屬罪大惡極,人人恨之入骨。公安部門在無法確定犯罪主體的情況下,會根據法不責眾的情形不予追究村民的法律責任,或對村民進行一次法律知識教育,在發現犯罪嫌疑人時應扭送公安部門處理,不得私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毆打,等等。


總而言之,人犯子的行徑實在令人痛恨,今後大家再發覺人販子偷孩子時,一定要群體而攻之,切不可單獨行動噢。


百花爭春我為先


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負什麼責任嗎?



對於這個問題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但是在法律面前就難說了,比如說南京的法官就會用事實來證明打死的人是犯法的。

人販子在這個社會上確實可恨,可以說是人人痛罵,人人憤怒。人販子都的不僅是一個孩子的未來,更是一個家庭的未來,甚至造成多個家庭破裂,悽慘的現狀在這個社會上比比皆是。

在我國有一句話叫“法不責眾”,既然是一群村民打死了人販子,或許對個別的村民會得到法律的制裁。畢竟法律是講究的制度可以說逮到了人販子只能交給警察,有警察來進行制裁的法律主義進行制裁。這可以說是一種教條的法律法規,是合情合理不合法。



總之,從法官的角度的角度來分析,這些村民是要負責任的,但是會從輕處罰,給個警告應該還是有的。從大眾的角度來講,是不應該處罰的,畢竟這是在做好事具備做一個人人心不痛絕好事,應該給予獎勵。但無規矩不成方圓,否則的話會出現做事過度的現象。


宗元


這麼說吧,如果說判打死人販子的英雄是殺人犯的話,哪怕只負民事責任也算是這個社會毫無人情可言,是病態的!

人販子,他們不是人,連畜生都不如,他們憑什麼得到社會賦予他們的權利跟尊重!這麼說吧,我打死只蚊子蒼蠅也會考慮它疼不疼,但是打死他們我覺得是應該做的,不會考慮任何東西!就跟看見饅頭上的蒼蠅,會馬上趕走的!



咱們上樹吧


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村民打死了活該,人販子該死,打死人販子不應該負責任,恨不得把人販子給殺了剮了,提起人販子就哆嗦,人販子害死、販賣、致殘、割舌頭,等等全國有多少孩子,害殘了多少家庭,多少父母瘋了的,喝農藥、割婉自殺的。對於慘劣的人販子一定判死刑!不能再留他們繼續毀禍剛到這個世界上的孩子了,傷不起了!


心心相印36169


打死活該,不應該讓村民負責任,像這種不是人的東西就要往死裡打,我們的法律也應該加重懲罰力度,抓住就應該掐死他,不能姑息遷就,放虎歸山必要傷人,這種人改不了的,讓他們去到閻王爺那裡報道就對了。“…太后老佛爺,您就收了這些不是東西的人販子吧,讓他們給您老人家做奴才吧”。




浪跡天涯min


村民根據傷害程度應當負相應刑事責任。

雖然人販子可惡,罪大惡極,但是他也有人權。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不能確定任何人有罪。最多也只是犯罪嫌疑人。任何人不能隨意剝奪他人的生命,否則,跟罪犯有何不同。

從村民角度看,如果本來行為已經可以制止人販子的偷盜行為,應當將其制服後果斷報警,讓其接受應有的懲罰。隨意傷害並致人死亡的,應當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懲罰。當然,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維護社會秩序的只能是法律。如果人人都以正義為名,隨意傷害別人甚至殺死別人,代替法律懲罰別人,社會秩序怎樣維護,以暴制暴,最終會人人自危。

而且,犯罪分子之前可能還有其他犯罪。如果接受公安機關審訊,還有助於偵破其他犯罪案件。因此,即使犯罪分子可惡,還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對其懲罰。


法律知識知多少


人販子在村裡偷孩子,被一群村民打死了,要負什麼責任嗎?
人販子偷孩子這種行為真的非常可恨,但是我們的制度規定,人販子偷孩子最多就是蹲幾年,吃幾年涼飯,沒有死刑一說。

個人感覺這種量度方法讓人販子的氣焰更加囂張了,偷小孩的人越來越多。

孩子是一個家庭的未來,孩子被偷走了不僅僅是一個生命的問題,更會讓一個家庭面臨瓦解。如果人販子偷孩子被人發現打死了,我覺得村民不需要負什麼責任。如果有人不認可,我覺得某些規定要改一改了,否則只會讓更多的家庭分崩離析。

但是目前的制度卻不是這樣,我覺得發生這種情況後相關部門一定會調查村民,讓村民提供各種線索、證據,搞不好還要背黑鍋。

就像前段時間備受關注的“崑山寶馬男”事件,最後被判正當防衛,真的大快人心,老實人不能總是被惡人欺負,有時候規定就是對壞人過於仁慈了,才導致他們繼續作惡。

有句話叫做“法不責眾”,我想當人販子被逮到時村民們也是你一拳我一腳,根本分不清誰是誰,最後人販子一命嗚呼,當調查起來的時候,誰也說不清。

以上就是紅叔三農的回答,如果您有什麼看法,歡迎在下方留言,也歡迎關注,一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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