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存疑不批捕,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是再次報捕還是直接報訴?有沒有相關法律條文?

叭哥63497921


既有可能再次報捕,也有可能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關鍵就看案件是否偵查完畢以及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

這個問題的核心,其實是問公安機關移送審查批准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分別是什麼。

何謂檢察院不批捕?

所謂的檢察院存疑不批捕,就是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

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後,認為有逮捕的必要,但公安機關本身並沒有決定逮捕任何人的權利,逮捕的批准權在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只負責執行,因此,公安機關必須把案件移送給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也就是報補。檢察院辦案人員在審閱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的條件

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其中,最重要的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否則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應該做出不批捕決定:比如(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所謂的具有社會危險性是指(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也就是說,如果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就是案件存疑,作出了不批捕決定,公安機關如果已經拘留了嫌疑人,就會馬上釋放嫌疑人,一般來說還會同時作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決定,同時繼續偵查案件。這種情況可以說是多數37天內不批捕取保的典型理由,筆者今年辦的幾起成功取保案件就是如此。

但是,實際上,這類案件能夠37內不批捕取保,不代表之後就一定不會起訴,如果案件證據蒐集發生變化,比如蒐集到了能證明有罪的新證據,且警方認為嫌疑人尤其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其具有社會危險性,就可能重新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再次提請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機關在後續的偵查中,採集到了對嫌疑人不利的有罪的證據,同時認為其具有社會危險性和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就極有可能再次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是否可能直接移送審查起訴?有可能

刑事案件中有一種情況叫做不捕直訴。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經公安機關立案後並沒有被拘留或逮捕,而是直接取保候審或等待傳喚狀態。

而警方在案件的偵查階段收集到的證據,如果警方認為嫌疑人應該被起訴,就有可能直接在案件偵查結案後,將未被逮捕的嫌疑人直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一般是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特殊案件還有監察委或者國安),而起訴的職責則集中在檢察院,因此,如果偵查機關認為案件的證據符合起訴的條件,就會把案件移送給檢察院審查,由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

什麼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證據確實充分

從證據角度來看,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兩者對證據的要求有所不同。這是因為,逮捕和起訴是刑事程序中完全兩種不同的行為,前者意味著案件依然在偵查階段,而後者則意味著案件即將進入審判階段。

比如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前文已經闡明其證據要求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依然是交給檢察院審查,但要求的標準就不僅僅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而是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所謂的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檢察機關對證據的審查,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各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比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案件事實;沒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金融犯罪辯護曾傑律師


本來不想說,看了幾個回答不得不說幾句法律常識。一是不存在存疑不捕這個說法,法律也沒有這個概念。不管是刑事拘留還是逮捕都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定罪量刑。刑訴法對刑拘和逮捕都有具體規定。都沒有要求證據確實充分,完全排他的規定。所以不存在存疑不捕的說法和做法。二是檢察機關認為沒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機關有提請複議的權利,認為複議決定任然錯誤的,還有申請上級檢察機關複核的權利。不管是提請複議還是申請複核,檢察機關都必須依法做出答覆決定並說明理由。三是對於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拘的公安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變更強制措施,不得繼續羈押。四是不管檢察機關是否批准逮捕,都不影響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審查公訴。審查公訴的程序與批捕程序不相牽連。公訴機關根據偵查的最終結果決定公訴或者不予起訴。


雨軒品茗2


題主將報請批捕與移送審查起訴搞混了。

拘留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逮捕須報檢察院批准後由偵查機關執行。拘留和逮捕的目的都是防止嫌疑人潛逃和串供等妨礙案件偵查活動。批准逮捕後,案件仍然處於偵查階段。

當偵查機關確信嫌疑人犯罪了,偵查機關就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使得案件從偵查階段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當檢察院確信嫌疑人犯罪了,檢察院就應依法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使得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

依照法律規定,報請批捕可以退查兩次,如果第三次報請批捕仍然不能被批准,偵查機關就應當放人了。

報請批捕與移送審查起訴是兩碼事。


不糊塗時塗糊不


可以再報捕,也可以直訴(非逮捕狀態),也可以撤案放人,逮捕不是必經的司法程序。不捕只說明檢察機關認為不須要逮捕,簡單講不要再關人了,理由有無逮捕必要、存疑、無罪等,但批捕審查階段不做定性結論,只是檢察機關的意見而已。公安變更強制措施(如取保)繼續偵查後可以根據情況做出再報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或撤銷案件處理。


斌斌有禮30991580


批捕與起訴是前後兩個程序。只有達到起訴條件,才能考逮捕與否!退偵是處於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

未達到起訴條件,公安只能拘留,拘留期滿,就得變更。


木工大工


退回偵查,2次為限,經兩次退回。仍證據不足的,檢察院可自行偵查,仍證據不足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等


administrator重慶貨


罪刑法定,存疑不訴,這是刑訴一基本精神,詳閱刑訴訟法規定。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先批捕再公訴,都沒批捕,何談公訴,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


AFKI


當然是再行進行批捕了。可以看看刑事訴訟法。


律師武小剛


,,直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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