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一戶多宅,是怎麼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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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一戶多宅,是怎麼執行的?

農村‘’一戶多宅‘’的處理執行結果,關鍵是通過法律法規對照‘’一戶多宅‘’的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能不能得到確權登記。

各地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實際依法處理‘’一戶多宅‘’問題,作出了具體的政策解讀和實施辦法。


(一)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前,農民經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戶一宅‘’限制。至今沒有翻建擴建的,可以按實際宅基地使用權面積和房屋所有權面積確權登記。

(二)依法繼承合法取得的房屋及其繼承房屋佔用的宅基地,可以確定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


(三)村民雖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但面積總和不足規定面積標準的,按一宅計算。超過面積標準的,如果符合分戶條件,面積按分戶標準計算,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符合分戶條件的,可自行選擇保留一處,其餘一處拆除。

(四)村民通過拆舊建新,異地新建、舊村改造、搬入新居後仍未拆除原舊房的,按照建房合同規定拆除,取消原宅基地使用權證。

據筆者瞭解,在本地區農村非法的‘’一戶多宅‘’並不多,但是超佔宅基地和超建築面積、亂搭亂建的違章建築並不少。實施辦法是依據政策界線,實行該拆除的拆除,該補辦的補辦規定執行的。

個人觀點,遺漏請補充,歡迎指正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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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些農民對於一戶一宅的規定也有不少反映,特別是對那些祖傳的老宅基地,部分農民認為有權繼承,雖然已建了新房,也有人認為,城裡人有錢能買多套房子,而農民祖輩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現在祖傳老宅基都不能繼承,有點想不通,關於這一方面的問題,村委會的人也是傷透了腦筋,一邊宣傳政策,一邊做思想工作,不過話說回來,國家要是再不出臺這一方面的政策,來控制農村的亂建亂佔現象,十多億人口的吃飯將來都成問題。

國家一戶一宅的政策,是在保障農民有房住,有地用的基礎上出臺的政策,不過有些老宅基也不會被收回的,但是有專門的年限,各地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年份的限制,像我們這裡聽說是93年以前的不會被收回,而93年以後的,只要是沒有通過審批手續的將一律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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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一戶多宅,是怎麼執行的呢?

農村“一戶多宅”的問題,各省市,直轄市都是不太一樣的,但從現國家政策法規來看,一戶多宅,並不是都不合法,因為考慮到有些祖上繼承的房屋,以及1982-1987之間的房屋這些都是合法得,所以,國家政策規定這些房屋是合法的可以確權的。



對於現在“一戶多宅”的,處理方式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村民自願退出宅基地,獲得現金或是相應房屋換置。

【2】本村村民之間流轉,把多餘的宅基地流轉給,沒有宅基地的人。

【3】村委收回,對於那些老房子宅基地,將被村委收回,分配給符合條件人員。

【4】對於一些違法在耕地,田地裡建設的違法建築將被拆除。



【5】多出的宅基地收取費用,各地區規定價格不一樣。

以上是現在農村一戶多宅用過的處理方法,但因為各地區的政府部門規定不一樣,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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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農村的宅基地農民都是知道一戶只能一宅的,想新建就是必須拆舊,而且現在農村的宅基地正在進行確權工作,所以對於一戶多宅的情況,那真是會進行處理的。

關於農村一戶多宅,是怎麼執行的?

按規定對於一戶多宅的情況,那都是會將多餘的宅基地進行收回的。不過在實際的執行中,並不會對所有的宅基地都進行處理的。畢竟一戶多宅在農村其實是很多的,就比如說一處老宅一處新宅,所以對於一戶多宅既要依法執行,也要合情合理的。

目前以於以前一戶多宅的宅基地,如果以前是處理過了,那也是會進行確權的。所以很多農民一戶多宅的情況下如果是合法的,那也是會進行確權的。

對於一戶多宅的農民,也不是以宅基地的數量來判斷合不合法的,如果多個宅基地的面積沒有超過一個家庭允許的高大面積,那也是可以進行確權的。

而對於真的是超過面積的宅基地,那也可以通過分戶進行解決的。家裡的子女很多的話直接就可以進行分戶,將多餘的宅基地轉讓給兒女,這樣也是合法的了。

而對於又不能分戶又超過宅基地面積的,也不是簡單進行收回就完事的。還是需要跟農民進行協商,對農民給予補償後才是可以進行收回的。

反正對於農村的工作,既要按規定執行,同時也要合情合理,對於一戶多宅的情況,基本上就是這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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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小編所知,土地為有限資源,在各村,都是有一定範圍的,土地也是數量的,特別是我們集中居住的地方,就更有特殊性的,一要就水源,二要防澇,三是背靠大山好乘涼 ,我們農村居住也是講教風水的,只有好的寶地才有可以讓我們家族繁衍生息。為什麼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1、一般而言,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土地資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給每個農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戶一處宅基地,也足以保證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3、如果允許申請多處,那麼就將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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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老想著一個人有幾位宅子。道先耕地不能有宅,統一歸划行,幹什麼去了,發佈公告,發現就管,建起來在管晚了,地裡亂磚石等等,有的人心裡想我的地,誰也管不著,地是國家的人類的,兒子不能分家,老人住個三十年五十年,屋還是兒的,分家成了二位宅子,一個院子五間屋,八囗人住沒問題,全國有多少老人,多少宅,有多少地,現在分家過生了,明文不要分家是好事,科學論證,兒子一家外地工作,老人看門,你喝媽媽那奶忘了,孝敬老人天經地義的,都不分家過是一樣了,團結的還好,建起來在管,燒磚水泥己經用了,空氣不好這個也有關,也有老人留下,收上來他說你不講理,一分為二看問題,家國富裕了,出錢地屋都是國家的,上那裡幹話有住的,叫統一管理,這是比方,最好別收,全國一個政策還的論證,經濟上去了什麼也好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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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農村婦女為享受二處宅基地換置房,嫁了二個男人享受了二處宅基地,這種情況也有!結果到動遷是分二處宅基地換置房!都了一處宅基地換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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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裡的一戶多樓曾麼沒有人管,專治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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