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建PPP投標聯合體問答!6大知識點

在PPP項目的競標中,投標人大多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以增強整體競標實力和有效分擔項目風險。聯合體的組建(核心是聯合體的夥伴選擇)結果將直接影響聯合體的競標實力和項目的成敗,是項目公司初始發起人運作PPP項目的關鍵步驟之一。因此,釐清聯合體的相關知識非常有必要!

組建PPP投標聯合體問答!6大知識點


問題1:建築企業作為投資人聯合體成員能否不參股SPV公司?

答:不行。

在PPP項目實踐中,無論是社會資本出於規避投資風險的角度,還是出於政府方便管理、增加稅收的角度,投資人聯合體基本都會選擇成立SPV公司。對於施工單位而言,當其作為聯合體成員參與招標時,主要目的是獲得施工業務所產生的利潤,並非作長期股權投資。因此,多數施工單位在參與聯合體投標後,並不希望參股SPV公司,這是頗為實際的問題。

根據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如果在招標人通知投標人中標後,項目公司未組建或未簽署正式的PPP特許經營協議之前的階段,有投資人聯合體成員推出,不願意參與招投標後的後續活動,包括組建SPV公司,政府方有權拒絕與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沒收投標保證金,要求投資人聯合體各成員承擔賠償招標失敗損失的連帶責任。

PPP模式的初衷之一是風險共擔,而施工單位“只挑好的,不挑瘦的”行為,顯然違背PPP的初衷,政府方在聯合協議中很難答應。

問題2:監理單位可否進入投資人聯合體?

答:不行。

目前,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監理單位不得參加投資人聯合體招標!但是,在具體PPP項目操作中,監理單位一般不會被招標人允許成為聯合體成員。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由此,需要分析在投資人聯合體模式下,作為聯合體成員的監理單位與同作為聯合體成員的施工、材料供應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隸屬或其他利害關係,比如: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之間存在的可能直接影響監理單位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顯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係,如參股、聯營等關係!

投資人聯合體是由以合同為紐帶,各成員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形式,即聯合體成員之間、無論內部員工、責任如何約定,對招標人而言,屬於利益共同體、一致行動人。因此,是屬於具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利害關係的範疇的,由此推導出監理單位不得作為聯合體成員。

問題3:組建PPP項目聯合體時,如何選擇合作伙伴?

三目標:1、確保聯合體在項目競標中的競標優勢,增加競標成功的概率。2、確保中標後所組建的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各階段具有足夠的運作能力,保障特許協議的順利執行和實現預期收益。3、儘可能保障發起人的個人利益。

四原則:1、考慮潛在夥伴對聯合體整體能力的貢獻,潛在夥伴擁有自身核心競爭力且為聯合體所需要。2、考慮合作伙伴的優勢互補或戰略協同性。3、有利於風險的合理分擔和降低整體運營成本。4、考慮合作伙伴的誠信情況以及夥伴見企業文化等的相容性。

問題4:如何組建PPP項目社會資本方聯合體?

招投標法三十一條規定,社會資本方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協議一併提交招標人。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採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採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法律法規對聯合體組建方式並無詳細規定,基本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聯合體成員可以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但基於承擔相應責任的約定,應要求聯合體成員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聯合體成員不少於兩名,對於聯合體成員的個數上限並無強制性規定;

聯合體成員之間必須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或聯合協議;

共同投標協議或聯合協議必須載明聯合體各方需承擔的工作和責任(義務);

以一個投標人或供應商身份共同投標或採購。

問題5:社會資本方聯合體的連帶責任是法定連帶責任,現有法規體系下無法規避?

無論是投標法還是政府採購法,均明確規定了聯合體成員對招標人或採購人承擔的連帶責任,而且這種連帶責任是法定連帶責任而非約定連帶責任,無法通過合同約定予以解除。

對於大部分需要設立項目公司的PPP項目中,由於項目公司才是PPP合同主體,也是承擔PPP合同及其法律文件下義務的主體,社會資本作為項目公司的股東,並不存在法定連帶責任,如果只在PPP項目協議中約定股東方的連帶責任,則該連帶責任為約定連帶責任,與招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的約定出現牴觸。實際操作中,可以要求社會資本方聯合體成員也作為PPP項目協議的一方,既可以符合政府採購發規定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合同”,同時可以確定聯合體成員的法定連帶責任。

問題6:PPP項目聯合體的資質是怎麼認定的?

PPP聯合體的資質,和施工招標不一樣,不是以成員中資質低的認定聯合體資質,而是以成員中所具備的資質進行綜合認定作為聯合體資質(聯合體成員中有投資公司、承包商、運營商,一般不會認為投資公司不具有施工資質而認定整個聯合體不具有施工資質,而會認定聯合體的資質具備資金、施工、運營等綜合資質),原因在於PPP項目比較複雜,一般要求團隊具有施工、融資、技術、運營能力等綜合能力,而不會要求個別成員同時具備這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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