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進展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證券代碼:600546 證券簡稱:山煤國際 公告編號:臨2018-085號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三級控股子公司山西長治經坊鎮裡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裡煤業”)涉及山西省國新能源發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訴長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晉煤集團陽城晉聖誠南煤業有限公司、山西長治經坊鎮裡煤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公司二級控股子公司山西省長治經坊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坊煤業”)涉及山西省長治縣古佛堂訴經坊煤業侵權責任糾紛案;公司二級全資子公司山煤國際能源集團晉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中公司”)涉及中水電融通租賃有限公司訴晉中公司、上海市國新物流有限公司和楊順立買賣合糾紛同案;公司三級控股子公司山煤國際能源集團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公司”)涉及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訴天津公司、天津市雙豐瀅礦產品銷售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濱海新區鼎石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公司二級全資子公司山煤國際能源集團山西辰天國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天國貿”)訴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東京貿易材料株式會社信用證糾紛案;公司二級全資子公司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司”)涉及中鋼澳國際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訴進出口公司、廣南(香港)有限公司和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近日,公司分別收到相關法院對該六起案件出具的民事判決或裁定書。現將上述六起訴訟事項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山西省國新能源發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訴長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山西晉煤集團陽城晉聖誠南煤業有限公司、山西長治經坊鎮裡煤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山西省國新能源發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

被告一:長治市融利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西晉煤集團陽城晉聖誠南煤業有限公司

被告三:山西長治經坊鎮裡煤業有限公司(公司三級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09年9月12日其與被告一融利公司及融利公司投資並實際控制的長治縣賈掌鎮鎮裡煤礦(以下簡稱“原鎮裡煤礦”,已於2012年11月13日註銷)簽訂了《合作協議書》,約定由原告向原鎮裡煤礦提供預付款,原鎮裡煤礦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原告供應煤炭,同時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資金佔用費。合作協議達成後,原告依約向原鎮裡煤礦支付了預付款,但被告一未履行義務。原告於是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一返還收取原告預付款餘額4049萬元及其資金佔用費和違約金。被告二晉聖誠南煤業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同時,原告追加鎮裡煤業為被告,理由是:由於本案《合作協議書》中相對人原鎮裡煤礦註銷的原因是煤礦兼併重組,重組後的主體是鎮裡煤業。鎮裡煤業對原鎮裡煤礦進行了資源整合,佔有使用了原鎮裡煤礦的所有礦產資源及其他財產,應對原鎮裡煤礦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目前進展情況

近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一審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山西省國新能源發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51,735元,由山西省國新能源發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山西省國新能源發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案一審判決駁回山西省國新能源發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目前仍在上訴期內,暫無法判斷本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二、山西省長治縣古佛堂訴山西省長治經坊煤業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山西省長治縣古佛堂

被告:山西省長治經坊煤業有限公司(公司二級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2006年1月,山西省長治縣古佛堂負責人郭永清自籌資金,在長治縣韓店鎮東呈村佔用荒地50畝興建古佛堂,2009年9月主體竣工,2012年建成投入使用。2013年10月,古佛堂等建築群地基下沉牆體開裂,該佛堂負責人認為系經坊煤業採礦導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經坊煤業賠償損失3990萬元。

(三)案件進展情況

近日,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一審判決如下:

(1)被告山西省長治經坊煤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山西省長治縣古佛堂賠償款(拆除重建費)31,219,669.05元。

(2)駁回原告山西省長治縣古佛堂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坊煤業不服一審判決,已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山西省長治經坊煤業有限公司敗訴,山西省長治經坊煤業有限公司對判決結果不服,已上訴至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受理,二審尚未開庭,本案審理程序尚未終結,訴訟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尚無法判斷本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三、中水電融通租賃有限公司訴山煤國際能源集團晉中有限公司、上海市國新物流有限公司和楊順立買賣合糾紛同案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中水電融通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國際能源集團晉中有限公司(公司二級全資子公司)

被告:上海市國新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楊順立

(二)案件基本情況

中水電融通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水電”)與晉中公司存在業務往來,雙方簽訂《銷售合同》,約定中水電向晉中公司供應主焦煤。中水電依約供貨,但晉中公司未支付貨款,仍欠中水電1990.99 萬元貨款未支付。上海市國新物流有限公司、楊順立分別與中水電簽訂了《保證合同》,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上海市國新物流有限公司、楊順立對於晉中公司與中水電簽訂的《銷售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中水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晉中公司支付貨款 1990.99 萬元及利息,上海市國新物流有限公司、楊順立承擔連帶責任。

(三)目前進展情況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中水電融通租賃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0,630元,由原告中水電融通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案一審裁定準許原告中水電融通租賃有限公司撤回起訴。因原告撤訴,本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造成影響。

四、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訴山煤國際能源集團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雙豐瀅礦產品銷售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濱海新區鼎石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國際能源集團天津有限公司(公司三級控股子公司)

第三人:天津市雙豐瀅礦產品銷售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市濱海新區鼎石貿易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14年11月20日,天津公司與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向天津公司採購精煤。合同簽訂後,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向天津公司開具了295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但天津公司未能交付貨物。為此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對天津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貨款及利息。

(三)目前進展情況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一審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360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原告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當事人遞交上訴狀後,應在七日內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案自動放棄上訴權處理),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目前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已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案一審判決駁回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目前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已上訴,本案二審尚未開庭,暫無法判斷本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五、山煤國際能源集團山西辰天國貿有限公司訴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東京貿易材料株式會社信用證糾紛案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山煤國際能源集團山西辰天國貿有限公司(公司二級全資子公司)

被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第三人:東京貿易材料株式會社(TOKYO BOEKI STEEL&MATERIALS LTD,原名東京貿易金屬株式會社)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10 年 2 月 9 日,辰天公司與第三人 TOKYO BOEKI STEEL&MATERIALS LTD.(東京貿易金屬株式會社)簽訂了煤炭購銷合同,約定辰天公司向東京貿易公司採購煤炭,並約定以信用證付款。合同簽訂後,辰天公司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申請開立了以東京貿易公司為受益人的 300 萬美元的信用。2010 年 3 月,東京貿易公司發貨到中國廣東,但因煤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辰天公司拒收了該筆貨物,並通知交通銀行拒付信用證項下款項。東京貿易公司後將該筆貨物轉賣給他人。2010 年,東京貿易公司在日本起訴交通銀行,日本法院判決交通銀行向東京貿易公司支付信用證項下貨款及利息,但未判決東京貿易支付單據給交通銀行,判決生效後,交通銀行東京分行支付了判決款項,後交通銀行山西分行於 2013 年12 月 31 日扣劃了辰天公司 2224.66 萬元人民幣。為此辰天公司對交通銀行山西分行提起訴訟,要求歸還信用證項下款項 2224.66 萬元及利息、損失 800 萬元。

(三)一審判決結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山煤國際能源集團山西辰天國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目前進展情況

公司對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不服,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現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3,033元,由上訴人山煤國際能源集團山西辰天國貿有限公司承擔。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該案件所涉及的2224.66萬元債權已計提壞賬1334萬元,預計本年仍將計提壞賬損失約890萬元,對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為減少公司利潤約890萬元。

六、中鋼澳國際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訴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廣南(香港)有限公司和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中鋼澳國際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公司二級全資子公司);

被告:廣南(香港)有限公司[KWANG NAN(HONGKONG)

被告:青島德誠礦業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14 年2月20日、2月27日、3月5 日、3月21日山煤煤炭進出口有限公司與中鋼國際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四份採購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中鋼澳將鋁錠銷售給進出口公司。合同簽訂後,進出口公司通過開立信用證的方式向中鋼澳支付貨款 3631.92 萬美元,中鋼澳向進出口公司交付了倉單,但進出口公司憑中鋼澳交付的倉單原件向青島大港倉庫提貨時,被告知倉單內容不實,無法提貨。為此進出口公司在 2014 年對中鋼澳提起仲裁,2015年 5 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決解除中鋼澳與進出口公司簽訂的四份合同,要求中鋼澳向進出口公司返還貨款 3631.92 萬美元。上述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正在執行中。然而中鋼澳於 2017 年 8 月基於同四份合同對進出口公司及廣南公司起訴,中鋼澳認為既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解除進出口公司與中鋼澳簽訂的四份合同,如果中鋼澳返還了貨款,進出口公司就應當返還貨物,貨物所有權理應歸中鋼澳所有,進出口公司就無權處分貨物,而進出口公司將貨物銷售給廣南公司。因此,認定廣南公司和進出口公司共同侵犯了中鋼澳貨物的所有權,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廣南公司及進出口公司返還貨物或

賠償損失 3631.92 萬美元及利息。

(三)目前進展情況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終審裁定如下:

駁回中鋼國際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案終審裁定駁回中鋼國際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無影響。

公司將根據上述訴訟事項的後續進展情況,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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