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的“女友”居然是個“託”

【導讀】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喜歡通過網絡交友。某些不良商家就以“交友 ”的名義,為廣大消費者設下消費陷阱。下面筆者結合案例,為您分析如何防止掉進陷阱。

案例

林某在某交友平臺聯繫到未婚的女性劉某,後林某約劉某見面。次日,林某到達約定的餐廳,見到青春靚麗的劉某,內心激動不已。當服務員拿來菜單時,林某很紳士地將點餐的權利交予劉某,劉某點了幾個菜後,就將菜單交予服務員。半個小時後,劉某所點的菜已全部上齊,劉某接聽了一個電話後,以臨時有急事為由提前離開了。待找服務員結賬時,林某被告知需要支付5000元費用。林某詳細查看菜單才發現,一盤大白菜130元,其他普通菜式也是幾百乃至上千元,比其他餐廳貴了將近10倍。林某不敢與餐廳發生衝突遂付款。

第二日,林某再聯繫劉某,劉某一直未回覆,林某才意識到不妥。後林某用不同的微信號添加劉某,劉某皆向不同的微信號發出同樣的邀約,去同樣的餐廳見面。經過長時間的調查,林某發現,劉某是該餐廳的員工。

法律分析:我的“女友”居然是個“託”

遭遇與上述案例類似的情況,很多人可能不會發覺其中的不妥,還以為“女友”看不上自己,就此斷絕聯繫,從而陷入深深的苦悶之中。其實,所謂的“女友”,根本沒有與你交友的意向。與你見面,不過是特定商家與居心不良的“女友”合謀,騙你進行高消費的手段。目前,“女友”與商家“合作”的經營方式,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產業鏈,簡略表述如下圖:

法律分析:我的“女友”居然是個“託”

較為具體的分工,使得“女友”實施誘騙消費的行為方式靈活多變。有些人就有多次受騙的經歷:

石某曾被一網絡“女友”邀約至某酒店見面,雖訂房價格不菲,被興奮衝昏頭腦的石某還是立即訂房,然後火速趕到酒店等待,等了整整一晚上,“女友”未出現也無法聯繫。

第二次,又有另一名“女友”約石某去酒店,石某氣憤地講述自己上次被騙的經歷,並讓“女友”不要騙他,他不會信。但“女友”並未放棄,將已付款的訂房信息發給石某,石某再次前往約定的房間,女友見到石某後,安撫石某留在酒店並找藉口離開。石某久等“女友”未歸,進入浴室發現有不少被拆開的昂貴香菸、紅酒等物品。石某欲離開,兩名高大威猛的服務員已在房門等候付款,體能的弱勢致石某不敢反抗,石某最終還是付款離開了。

法律分析:我的“女友”居然是個“託”

這些不良商家與“女友”,涉嫌違反哪些法律規定?

1、欺詐銷售: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強迫交易:

《治安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搶劫罪:

若商家的工作人員以及“女友”以暴力、威脅的方式,要求消費者支付不合理的款項,情節嚴重的,將涉嫌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分析:我的“女友”居然是個“託”

總結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商家想要贏得市場份額,應該致力於提升自己的服務水平,提高商品質量,用優質的服務以及高質量的商品,贏得消費者的青睞。採用歪門邪道,短時間內可能獲得可觀的收益,但弊端亦非常明顯,一方面嚴重打擊了消費者再消費的慾望,失去參與市場競爭的基礎;另一方面,商家採用各種手段,使消費者違背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財物用以購買商品或服務,情節嚴重的,涉嫌強迫交易罪或搶劫罪等罪名,觸犯了《刑法》,違法所得將被沒收,還會被判處刑期,得不償失。

《我顧問》溫馨提示

1、購買商品或服務前,認真查看報價單,若價格遠遠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立即離開。不要為了在一個初次見面的人面前維持臉面,支出大筆不必要的消費。

2、已訂購商品或服務後才發現價格與市場平均水平差距太大,提出異議。若“女友”不贊同你的異議,雖不能直接判定“女友”與商家是同夥,起碼可以判斷“女友”與你價值觀不合。堅持誰消費誰付款,支付屬於自己消費的錢直接離開,沒必要為了一個無法繼續交往的人花費金錢。

3、若遇威脅、或暴力要求付款,嘗試報警。

4、收集證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商家欺詐為由,主張消費數額三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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