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清臨時工、季節工等概念
臨時工
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崗位,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臨時性招用的人員。
關鍵詞:工作崗位固定(只是人員長期流動)
比如:保安、保潔人員
季節工
是指按照季節性生產的特點而使用的一種臨時工。
關鍵詞:具有生產季節性
比如:新疆摘棉花的農民工等。
實習生
無經驗學習人員,一般指高校在校生或剛畢業的大學生。
關鍵詞:無經驗
比如:非正式僱用的會計專業在校生
小編之所以這麼詳細介紹以上幾個概念,是因為很多小夥伴都混淆了
臨時工與勞務人員,是時候區別一下了:臨時工、季節工和實習生等,都有一個共同的特性:與受聘單位存在僱傭關係,屬於同一性質,一般可按工薪入賬;
但勞務人員是指因臨時發生的事項而臨時招用的人員,企業不設置該項固定工作崗位,雙方也不存在僱傭關係,比如廠房修繕、裝卸搬運等,要按勞務費入賬。
一言以概之:“工資、薪金”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工資、薪金”在單位有“職位”或“崗位”。
因而,二者的薪酬計算方式不一樣喔。
此外,臨時工等與小時工概念也是有區別的:
小時工: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工資酬勞的人員
關鍵詞:與1個或1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比如:家政服務人員
可以說,小時工是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的正式員工(一般簽訂的是長期合同),雖然一般也按工薪酬金方式計算處理,但強調在正式二字。
然而,當遇到“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兩處任職人員的支出屬於“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這類問題時,你恐怕又懵逼了吧?
往下看吧二、臨時工薪酬會計處理方法
關於臨時工等勞務報酬處理,籠統說來有6個方法↓↓↓
1、到稅務局代開勞務費發票。
(稅負最高,但風險最低)
2、用其他費用支出發票代替報銷後支付。
(稅負最輕,但有一定風險,代替的發票要合理合法)
3、視同正式員工,與臨時工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同時繳納適當的商業保險,然後視同正式員工在工資薪金中列支。
(有一定風險,規模大一些的公司可採用)
4、視同正式員工,與臨時工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臨時工提供在當地已經繳納的證明資料,然後視同正式員工在工資薪金中列支。
(最正式,風險低,建議企業引導臨時工這樣做)
PS:
5、臨時工的勞務報酬處理,最難的是拿到發票入賬,如果你實在拿不到發票,建議採取這兩種方式:
1)不要單獨找個人,找勞務派遣公司(專門做你們需要的勞務的公司),讓他們提供正規的發票。
2)企業以個人的名義去代開 。企業和對方簽訂一個包稅的價格,把稅金開進發票。一方面滿足了個人只拿稅後收入的要求,一方面滿足公司入賬的要求。
綜上,小夥伴們可按實際情況對號入座哈~
三、聘請臨時工要交什麼稅金?
1個稅
聘用臨時工等要不要申報個稅?這是大家經常碰到的問題。
小編在此明確地說:要的!金稅三期下,無論是否繳納個稅,一律在個稅申報系統全員申報。
公司僱用臨時工、季節工等,分為籤合同和不籤合同2種情況計算個稅:
1)簽定了有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即按3500元的起徵點計算個稅);
2)未籤合同,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稅:
計算公式如下:
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20%;
每次勞務報酬所得額>20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有加成徵收)
舉個栗子:
徐某去某個培訓學校兼職講課,去年11月講課一次,取得講課費3000元,12月份合計講課三次,每次取得講課費3000元,計算張某11月和12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那麼,張某9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800)×20%=440元。
(注:如果個人在兩處及兩處以上任職,同時取得工資、所得的,單位各自按照3500元速算扣除數計算個稅,由個人自行去稅務機關合並申報,即將所得兩處及兩處以上的所得合併處理,一併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即可。)
2企業所得稅
哪部分企業所得稅可以稅前扣除?分3種情況:
屬於“工資、薪金”的
屬於“勞務報酬”的
屬於“勞務派遣”的
按照工資薪金稅前扣除,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可到勞務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勞務服務發票,並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等稅費,據以入賬,企業取得了代開的發票,涉及支付的勞務費用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應作為勞務費支出,需要取得發票方能稅前扣除;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相關內部等憑證方能稅前扣除。在這裡相信有許多想要學習會計的同學,大家可以關注小編頭條號,私信【學習】即可免費領取一整套系統的會計學習教程!
3關於社保問題
主要是針對臨時工、季節工等與單位簽定有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情況,有的省市地區要求單位承擔社會保險,有的省市地區不要求單位承擔社會保險。
即不強制要求,也不會影響企業所得稅扣除和個稅申報。
附:本文相關政策依據↓↓↓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閱讀更多 會計職稱學堂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