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辛普森案到底怎麼回事?它改變了美國的法律了嗎?

方立在加州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這是一起里程碑的案件。

大概案情是這樣。

辛普森是當時美國最有名的運動明星,和喬丹、約翰遜齊名,具有很大的社會名望和財富。

辛普森和一些黑人差不多,發達起來就試圖擺脫黑人的身份。

所以他和黑人前妻離婚,1977年娶了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後者當年才18歲。

結婚以後,妮可認為辛普森非常暴力,控制慾強,在外面還有女人,1992年兩人離婚。

離婚後,因為兩人還有2個孩子,不得不多次接觸。

據說辛普森對前妻妮可還有感情,多次試圖復婚都被拒絕。

得知妮可和酒吧男招待高曼交往後,辛普森曾表示過嫉妒。不過,妮可和高曼的情況也比較複雜。後來知道妮可是一名吸毒者,而高曼所在的意大利餐廳可能和黑幫有關係,曾四位僱員被謀殺或神秘失蹤。

1993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磯西部居住豪宅妮可家出現異常,鄰居發現門口倒臥著2個血淋淋的人。

警方趕到妮可家,發現這2個人就是妮可和高曼,都已經被殺。

他們是被用餐刀割喉而死,其中高大健壯的高曼曾經和兇手激烈搏鬥,身上有超過30處刀傷,房屋裡到處都是血跡,還有第三人血跡和毛髮。

警察發現了1只帶血的手套,上面佔有第三人的血跡。

顯然,這是兇手留下的東西

凌晨時,包括福爾曼警官在內的4名警察趕到辛普森家。之前妮可曾經報警過家暴,當時處理人就是福爾曼警官。所以福爾曼自告奮勇去辛普森家,告知前妻被殺的事情。

警察在辛普森的白色的福特野馬型號汽車上發現有血跡,車道上也發現血跡。

警方認為辛普森有嫌疑或者也遭遇不測,立即按門鈴後。

屋內沒有回應後,他們就翻牆進入辛普森住宅。

福爾曼在後園找到一隻染有血跡的手套,和兇案現場的顯然是一對。

另外,在二樓臥室發現一雙襪子,上面也有血跡。

後經過檢測,證明手套和襪子上,既有被害人的血跡,也有辛普森的血跡。

辛普森具有作案嫌疑,警方開始對他進行追蹤。

發現他在案犯後大概1小時,離開洛杉磯趕赴芝加哥。在警方的要求下,辛普森返回加州,接受了1小時的警方聞訊。

上圖是遇害的妮可和高曼


期間,警方發現辛普森的手上有傷,對此辛普森解釋為得到前期死訊後過於激動,劃破了手。

同時,警方調差了案發當晚送辛普森去機場的豪車司機。

司機說他在案發的同時,也就是10點根據預約按響了辛普森家的門鈴,但沒有人回應。

無奈之下,司機只得在門口等待。

到了大約11點,司機看到一個身材高大的黑人很像辛普森,匆匆跑回家。

司機再按門鈴,辛普森就來開門,說自己睡著了,隨後上車趕赴機場。

這似乎可以證明,案發時辛普森不在家,而辛普森說當晚9點40到10點50自己在家睡覺。

警方認為辛普森有重大嫌疑,要求其來警察局自首。

然而,6月17日辛普森律師準備帶他去警察局時,發現辛普森已經帶著手槍駕車逃走。

警方立即追趕,辛普森被迫主動返回家裡,隨後棄械投降。

豪華律師團


隨後,辛普森花費大約1000萬美元,找到了豪華律師團,包括華裔李昌鈺在內的眾多律師負責打官司。

經過長期的訴訟,最終陪審團認為辛普森謀殺罪名不成立。

當時大家覺得辛普森案件證據確鑿,兇殺現場和辛普森家裡都發現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毛髮與辛普森的頭髮相同;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宅發現的血手套是同一副,兩隻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跡;在辛普森住宅門前小道、二樓臥室的襪子和白色野馬車中都發現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跡。

辛普森又無不在場證明,以及受傷的傷痕和案發後奇怪的舉動,顯然他具有很大現役。

美國是疑罪從無的國家。

沒有直接證據的謀殺案,必須具有完整的間接證據鏈。

但是,此次間接證據鏈有很多問題,主要是洛杉磯警方取證水平低下,甚至可能存在偽證。

4名警察是先到過兇案現場,然後再到辛普森,確實具有栽贓的條件。

就關鍵證據帶血的襪子上,上面的血跡很奇怪,和正常的血跡不同。

同時,警方4點13分拍照的現場照片上沒有這隻血襪子,可是4點35分拍的照片卻出現了血襪子,律師認為存在證據被栽贓的可能。

至於血跡的採樣,警方也有嚴重的流程錯誤,手段低劣。

至於辛普森留下的毛髮,案發數週前他曾在妮克公寓過夜,並經常來公寓看望孩子,被單上難免會有他的頭髮或皮屑,不能作為證據。

警察福爾曼


對於關鍵的手套上,警察福爾曼的證詞有很多嚴重矛盾。甚至福爾曼私下接受採訪時,說血手套就是自己從妮可家帶來,然後扔到辛普森家的。

因為福爾曼認定,辛普森肯定是殺妻犯,辛普森家裡的血跡也證明了他的觀點。

福爾曼為了讓辛普森坐牢,不惜增加證據,他說:我是世紀大案的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助檢方撐住,他們就會輸掉這個大案。血手套決定一切,如果沒有手套,拜拜別玩了。你他媽的就是搞不懂,幹警察這一行用不著規矩,全是憑感覺。去他媽的規則吧,我們到時候瞎掰就足夠了。

我曾拘留了不屬於這一地區的閒雜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講出理由,我就楞說此人有盜竊嫌疑。

我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們就是殺了人,也知道該怎麼說。

事後,福爾曼因偽證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獄外監管。

拋去福爾曼的偽證不談,這隻手套是他違背程序,一個人自行發現的。所以,這也不具備法律效應。

被刺傷30處的高曼


因為關鍵證據都被律師認為有問題,所以即便陪審團和法官認為辛普森有罪,但無法形成證據鏈,最終只能認為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辛普森得以無罪獲釋。


這個案件的關鍵,不在於律師,也不在於陪審團和法官,關鍵在於警方取證手段低劣,甚至做了偽證,把案子搞砸了。

事實上,警方驗屍也很荒唐,甚至沒有檢查妮可是否遭遇強姦,連妮可身上發現第三者的血跡也沒有檢測,草草沖洗掉。

法醫甚至是發現兇案以後10小時,才趕到現場的。

其實,大部分司法人員都認為辛普森就是兇手,甚至包括辛普森的律師和好友。

“世紀大審判”後,辛普森的經紀人兼好友在接受採訪時說:“我百分百相信就是他殺了妮可,如果辛普森跟這起謀殺案無關的話,那很明顯他的房子裡就不該出現任何的血。可事實上他和受害者的血卻到處都是。”

明星卡戴珊的父親羅伯特卡戴珊是辛普森的好友以及律師團的一員,他承認,在案件結束之後,他對好友的清白存疑。並且兩個人再也沒有來往。


因警方搞砸了證據,辛普森必然會被釋放。

在證據不確鑿的情況下,政府不能擅自將人定罪。這是基本的人權,也是美國的基本原則。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認為: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卑鄙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在霍姆斯看來,政府濫用權力和司法腐敗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整體危害,遠遠超過了普通犯罪分子本身。


不過,刑事上無罪,不代表民事也是如此。

在刑事審判結束4個月後,高曼的父母以非正常死亡為由起訴辛普森,而由妮可父親也與辛普森打起“遺產大戰”。

辛普森沒有通過關於謀殺案的測謊證據,最終敗訴。

作為妮可和辛普森的孩子,他們將從辛普森那裡得到1250萬美元。受害者家庭則得到3350萬美元的補償性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辛普森無力承受這麼多賠款,最終宣佈破產。

雖然沒有坐牢,也讓辛普森成為窮鬼。

這事還沒完。

在2007年9月,辛普森帶領一群劫匪闖入到宮站酒店及賭場的一個房間中,並持槍威脅搶走了運動紀念品。

2008年12月5日,辛普森被判33年的監禁。被囚禁近10年後,70歲的辛普森才得以保釋。

可見,這傢伙不是好鳥,是個暴力狂。



打字打得累死我了,大家多頂一頂啊。


薩沙


我們先來回顧一下這起曾經轟動全美的案件始末:1994年6月12日深夜,位於洛杉磯的一棟豪宅裡犬吠聲不止,這引起了周圍鄰居的注意,於是他們就決定前往查看。

圖為辛普森和妮可

當鄰居們推開虛掩的房門後卻被眼前的景象所震驚:兩具鮮血淋漓的屍體橫陳於地板上,被利刃割斷的喉嚨外翻著,不時地有鮮血汩汩流出。兩名死者分別是妮可-辛普森和朗-高德曼。

後經警方初步調查顯示,妮可-辛普森正是著名橄欖球運動員O-J-辛普森前妻,而另一名死者高德曼則是當地一家意大利餐館的服務生。

隨後,警方首先去了妮可前夫辛普森的住宅,他們在辛普森那裡發現了一些可疑地跡象:停在門口的福特牌野馬汽車上染有血跡、在其後院還找到了一隻帶血的手套。除了這些物證以外,警方還獲得了兩名人證證言。

圖為本案的兩名死者

首先是案發時睡在客房的基圖,他是妮可的朋友。他告訴警方當時客房外動靜十分大,像地震一樣,但他由於害怕始終沒敢出去。另一名證人則是辛普森預約好的出租車司機。

他告訴警方,辛普森提前預約了他的車要去機場,當他晚上十點左右趕到辛普森住所按門鈴時卻始終無人回應,直到快十一點時,司機看見一名高大的黑人從外面跑進屋,隨後當他再按門鈴時辛普森出來了,他告訴司機自己睡著了沒聽見。緊接著就坐車去了機場並飛往芝加哥。

圖為庭審現場的辛普森

毫無疑問,許多證言證據都將嫌疑指向妮可前夫辛普森。而當時身外芝加哥的辛普森接到妮可的死訊後也很快就趕回了加利福尼亞。回到加州的辛普森單獨同警方談了一個多小時並走出了警察局。而對於自己手上的傷,辛普森的解釋是妻子的死訊讓他悲痛難控打碎鏡子所致!

幾天的調查後警方認為辛普森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而辛普森也準備自首!但就在自首前夕卻放了鴿子。於是洛杉磯警方決定對辛普森實施逮捕: 直升機、警車全部出動,幾小時後終於發現了辛普森駕駛的車輛。而此時的辛普森卻持槍以自殺相威脅,無奈警方只能"護送"其回家。到家后辛普森與警方在車內展開長達數小時的談判,直到晚上才放下槍走出車外接受逮捕。

就在美國人以為本案隨著辛普森的被逮捕可以結束時,審判結果卻來了一個一百八十度大轉彎:辛普森被宣佈無罪釋放!此時觀看這場審判直播的有總統克林頓、國務卿貝克,據統計,全美約有一億四千萬人觀看或收聽了這場審判。

至於辛普森最終被判無罪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檢方提供的證據存在諸多漏洞或不足,並不能百分之百的證明辛普森就是殺人犯。比如現場血跡樣本受汙染干擾了DNA結果、帶血的手套辛普森戴不進去、作案時間等等……而這個判決也最大化的體現了美國司法體系中"疑罪從無"的理念,也就是說一個證據如果不能百分之百的確認案犯嫌疑,哪怕是百分之九十九也不能作為證據。正所謂"寧縱勿枉"。

在許多美國人看來,辛普森案雖然做到了法律上的公正,但想讓人們從情理上相信他無辜卻很難做到。時至今日,美國法律仍然堅持疑罪從無的標準,而當年的辛普森案只是如同一塊扔進湖中的石頭,瞬間的波瀾之後仍將歸於平靜!

我是軍武最前哨!


軍武最前哨


辛普森案件的世紀審判已經過去了二十多年,但美國人想起辛普森案還是歷歷在目,那場審判全美有1.4億人觀看了現場直播,在現場直播下,辛普森被判無罪。


這讓一年多來通過各種報紙新聞了解到辛普森案的廣大美國民眾錯愕不已,從人之常情的作案動機,到現場的毛髮手套,等等證據都指向辛普森是殺害他前妻和男友高曼的兇手。大部分人都在電視機前等著世紀審判辛普森,但最後的無罪結果確實出乎了老百姓的預料。

當時辛普森是全美第一大運動橄欖球炙手可熱的運動員,辛普森是大明星。當時美國社會的種族主義還很嚴重,辛普森也對自己的黑人身份敏感,有意識來融入美國主流的白人文化中,他的前妻妮可是純白人。1977年,辛普森和黑人妻子離婚,娶了17歲的妮可。

1992年兩人離婚,第二年爆發了“辛普森殺妻案”。

雖然從新聞報道中有這麼多的證據指向兇手是辛普森,但那些證據在司法層面並不成立,這也就成了最後“疑罪從無”的依據。

從美國司法運轉歷史上來說,“疑罪從無”,“陪審團制度”都是重要的保證美國司法運轉的原則依據,雖然辛普森最後被判無罪,讓一干人心生不滿,但保證了法律的程序正義。

你覺得辛普森應該被無罪釋放嗎?歡迎在下方留言分享。


老李有刀


這個就是奇葩的案件,老公懷疑被戴綠帽殺人,辛普森是美國夢的代表人物,小時候小兒麻痺行動不便,自己奮鬥,成了足球明星,多少有殘疾子女的家長以他為榜樣鼓勵孩子。現在成了殺人犯,怎麼去和孩子解釋。

開始就只是臨時起意殺人,但律師團隊厲害,車上找到的血衣,兇器,警察無法證明是他本人放進去的(難道要親眼看見兇手放進去才算嗎),再下來離開主題,開始爭辯警察是不是種族歧視,警察也變成被告。搞來搞去案子拖了幾年,評審團和法官換了幾次,大家都精疲力盡,最後判決下來了,兇手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無罪。最倒黴的是那個警察,撤職查辦,入獄。

法官還留了一條尾巴,死罪可免,但賠償難逃,死者的家屬就告辛普森要求賠償,結果是一告就贏,辛普森面對鉅額的賠償費和律師費只好宣佈破產,唯一得到好處的就是律師團隊,幾個億啊,老百姓也該幹嘛幹嘛,忘記了吧


毛1937679


實際情況已經有人寫的很清楚了,我來回答第二個問題。

辛普森案件並沒有改變美國的法律,而是把美國法律的偽正義性暴露無遺,它清楚明白的告訴世人,在美國只要花得起錢法律只是一個擺設,就算當街殺了人也不會有問題的。這也是向全世界的富人打了一次廣告,告訴那些富人儘快到美國來,因為在美國有錢真的可以為所欲為。

通過這件事情也可以明白,美國的規則一直是由一群請的起律師團的人制定的。

玩遊戲的都知道,免費玩家其實也是付費玩家的福利之一,美國普通人何嘗不是富翁們的玩具呢。

當然有人會說全世界都是這樣,但要明白,在一些國家有錢人是無法干預政治的,這是法律的最後防線。


到底用什麼名字能通過


誰主張誰舉證,從法律層面上看,警方從案發現場提取的證物,以及控方提出的材料,對嫌疑方極其不利。

但是嫌疑人傾其所有,花重金僱傭的律師團隊利用法律條文的漏洞打擦邊球,並蠱惑陪審團的黑人及少數族裔同情辛普森,並有大量黑人團體在場外遊行示威支持無罪釋放,造成這個案件彷彿是有種族歧視的白人警察和控方律師迫害黑人明星的陰謀。

最後,法官迫於輿論和政治各方面的壓力宣佈辛普森無罪釋放。

這個案件並非個例,前有可鑑,後有可循。近期周立波藏毒非法持槍案,也屬於散財消災的此類官司。


魚遊江海923


它沒有改變美國法律,卻是美國法律的典型體現。美國司法制度的特點之一就是,對程序公正和確鑿證據的要求,極為重視,要求嚴格,尤其是涉及到人命關天的刑事案件。檢方的指控,一定要證據完全可信,才能夠被陪審團接受。

所以,如果檢方的證據漏洞百出,即便被告未必清白,陪審團也可以判定其無罪。因為陪審團的任務,就是不能冤枉哪怕一個人。何況,警察作偽證、司法不嚴謹,草菅人命,其惡劣程度,遠遠超過一個人殺死別的人。而辛普森案件,恰恰就有這些特點。

1994年6月13日凌晨,人們發現美國著名運動員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及她的朋友羅恩,一起死在妮可位於洛杉磯的家門前。兩人的死因相同,都是被割喉而亡,死亡時間被確定為頭天晚上10點左右。妮可的床單上,有辛普森的毛髮、指紋及其他。

警察自然找到辛普森的家,但辛普森卻不在家。據仍然留在辛普森家中的他的客人稱,辛普森頭天晚上匆匆從外面回來後,又匆匆乘飛機去了芝加哥。警察在他家中發現了有血跡的車、手套、襪子等等,車道上也有血印。

警察打電話給在芝加哥酒店的辛普森,他立即飛了回來。當時警察只是詢問了辛普森,並沒有逮捕他。經過幾天的調查,警方認為辛普森是重大嫌疑人,決定逮捕他。但是辛普森開車逃跑,警察調動幾十輛汽車,還有直升機,與辛普森展開了大追逐。

洛杉磯電視臺中斷全美職業籃球賽決賽的轉播,現場直播了這一事件。據估計,有近億電視觀眾觀看了辛普森和警察的對峙。辛普森案件,從一開始就轟動了全球。而對他的審判,更是一波三折,極具戲劇性,因而被稱為美國的“世紀審判”。

檢方對辛普森的指控,似乎鐵證如山,又有作案動機。但辛普森的律師團隊有9個人,全是美國最有名的刑偵專家、證據專家、刑辯律師,被稱為司法界的“夢之隊”。正是他們,讓陪審團相信,警方指控的辛普森殺人動機、時間和作案方式,根本不成立。

辯方律師還指出,警方的調查人員,既不專業,又不嚴謹,還有不少違法之處。比如,在未得到搜查令、辛普森的住宅內不可能有人處於危險狀態的情況下,一個有種族歧視前科的警察,擅自破門而入,所獲得的證據也被他搞得亂七八糟不可採信。

許多證據,如從辛普森家中獲得的有血跡的手套、襪子等,因為痕跡太過整齊劃一不合常理,辯方認為是有人為塗抹上去的,而且證據出現的時間也不對。DNA檢驗的血液樣本,採樣不合程序,加上實驗室管理混亂,檢驗結果也不能令人信服。

庭審過程中,辯方甚至讓辛普森戴上那雙作為他殺人證據的手套。辛普森當眾戴了好久,也戴不上。因此辯方律師認為,這雙手套根本就不是辛普森的。而當辯方律師將質證的焦點對準進入辛普森住宅的警察福爾曼時,他的許多劣跡反而被翻了出來。

而福爾曼在法庭上的表現,令陪審團相信,他有偽造證據之嫌。這對檢方是致命的一擊。1995年10月3日上午,陪審團判定辛普森被判無罪開釋。此後不久,福爾曼因偽證罪被正式起訴,最後法庭判他3年有期徒刑。


世界真的很大


對英美法系有些興趣,仔細看過相關資料,說說吧。

認為辛普森是兇手的理由很多,實際上我也覺得是他,不過最後判他當庭釋放,是有明確理由的,那就是:因警方愚蠢犯錯導致證據出現嚴重瑕疵,和周立波案理由類似。多說一句,美國法律體系是徹底的無罪推定,只要程序有問題或者證據鏈有瑕疵,就可能無法判決有罪。

說一下辨方找到的瑕疵:

1,時間問題。因為兇案現場發現很早,所以可以很精確的估算案發時間。而辛普森當天約了司機送他去機場,司機是辛粉第一次接名人的活兒很緊張很忐忑不斷看錶,所以接到辛普森的時間也很精確。那麼這之間的時間是否足夠從案發現場趕回辛普森家?辨方做了幾次實驗,在差不多時間開車走這段路,結論是非常困難。

2,照片中的證據。案發現場警方照片中,出現了一個關鍵證據(應該就是本案著名的手套中的一隻),可是在更早時間同樣位置的照片中,這個東西不存在,為什麼?

3,兇手手印。現場照片中,一名被害人身上有明顯血手印,分析很大可能是兇手的,但是這個手印沒有被提取而是被後來的法醫清洗了,這是警方愚蠢錯誤之一。

4,辛普森家裡的血跡。主要兩處,一處在白色越野車門外側,一處在客廳地毯上。被害人血跡在疑犯車上及家裡發現,幾乎是確鑿的證據是嗎?看細節:車門上有血跡,但是車內,包括座椅方向盤等位置是沒有的。從案發現場情況看,兩名被害人和兇手有過激烈搏鬥,男性受害人本身就很強壯,即使面對持刀橄欖球明星也不是毫無反抗能力,而且兩名被害人均身中數刀,現場大量噴濺血跡,可以很合理的認為兇手身上必然有大量血跡,可是,這種情況下,只在車門外留下血跡車內沒有,怎麼做到?而客廳地毯的血跡,則是本案最大疑點:血液中檢出了防腐劑(抗凝結劑?)成分,這種成分是警方收集證據後會用到的健康人血液中絕對不會有,怎麼解釋?

5,不規矩的小警察。本案中警方最大的愚蠢行為來自這個警察。他首先到達了案發現場,然後被要求帶著現場證據,包括現場血樣送回警局保存,結果他沒有就近返回警局(這是程序要求,他沒有返回警局上交證物是違規的),而是攜帶著現場證據繞道趕到辛普森家裡,作為最早趕到辛普森家的警員,和同伴分開在沒有任何搜查證件情況下,翻牆進入辛普森豪宅(車門以及地毯血跡,血手套等關鍵證據應該都是他的發現),這一切使得上面疑點4有了合理解釋:這個警察栽贓。

6,栽贓理由?這個警察和辛普森從來沒有交往,可以說無冤無仇,說他栽贓理由呢?在美國,最大的理由就是“種族歧視”,辛普森這種出身社會最底層,出人頭地後每天和有錢白人混在一起,還娶了白人姑娘的黑人是幾乎所有黑白屌絲的最恨。

7,酒後胡說的錄像帶。這個白人警察被當庭詢問是否是種族歧視者,他明確否認,然後,精彩一幕出現了:有備而來的辨方律師當庭打臉,播放了幾段錄像,這個警察在錄像中,辱罵歧視黑人言之鑿鑿,瞬間這個警察被所有人從辦案英雄轉而看做不可信任的撒謊種族歧視者。

8,以上所有是否讓你還對這個案子的判決存疑?反正我看了之後覺得判決無罪是正確的,雖然我也很“覺得”兇手就是辛普森。和以上事情相比,那個著名的小手套無關緊要。

9,憑記憶寫的,有錯誤別怪我。另外,手機打字真累


法師7410


辛普森案最大的問題在於警察的違規及太多證據瑕疵。辦案警察提供的幾項證據被辛普森律師駁斥,辦案程序上也有很多不足,還有就是手套、襪子血跡等問題。

同時1992年才發生羅德尼.金案件,何況辛普森有錢,所以最終判決辛普森無罪。事實上,大多數人都認定兇手是辛普森,也涉及鉅額的民事賠償。

這就是所謂非法證據排除原則。


四川達州


OJ世紀審判被判無罪的原因有二:一、美國司法審判有類似戰爭攻防因素,投入較多資源便可提高勝率,這也是資本主義的基本原則。OJ不計成本花費超過千萬美元找來豪華辯護團,其財、物、人力及效率更勝檢方。OJ律師定調以種族歧視栽贜嫁禍的辯護方略,及當時包括李昌鈺博士的全美最權威犯罪鑑定專家推翻部分檢調的關鍵間接証據,在司法攻防痛擊並完勝檢方,致使檢方無法說服陪審團達成有罪判決的共識。在當時警方以直覺辦案並常對黑人栽贜嫁貨的年代,若非OJ有錢有勢,一般黑人根本無法脫罪。二、事發及審判法院在種族較多元的加州,反對種族歧視是政治正確,不僅陪審團成員挑選較傾向非WASP,主審法官還是日裔。如果審判法院是在美國南部的州,OJ早就死定了。OJ案對於美國司法表面影響不大,但警調檢犯罪調查因此案後發生極大改變,部分較有財力的州及城市開始將司法中檢警資源投入犯罪証據鑑定,以科學化提升各種微証的証據力為犯罪調查的優先,使得犯罪採証的程序正義能吻合司法實質正義,這也許是OJ案對美國司法提升的無形影響。另外,2016年美國有個私家偵探出版(追兇18年,辛普森不是兇手)一書,依據當時証據對兇殺案有其他不同見解。我個人認為OJ知道真像並有可能涉案,但對於一個50歲的男子能夠如此輕易侵門入室用一把小刀將兩個青壯男女刺殺三、四十刀,不僅被害人毫無激烈反抗跡象,加害人除手掌部份傷口外,其臉手竟無任何抓刮傷,檢方所提OJ一人犯案的指控實在讓人無法信服,更不要說其他無法完全構成合理懷疑的間接証據。OJ前陣子已假釋,雖然還有二十多年未服的徒刑,希望他在將死前能慚悔罪行,將真相告諸於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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