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傘過程中的傘兵能射殺嗎?

武器裝備秀


所謂的日內瓦公約是,日內瓦軍事法學委員會起草的《空戰規則草案》第四章《敵對行動》的第29條規定:戰機飛行員的航空器在喪失戰鬥能力的情況之下,降落過程中不允許敵軍向其射擊。

但這僅僅是個草案而已,並沒有通過全球國家的簽署以及批准,一戰時,在交戰過程中,戰機在損傷的情況下,確實極少對跳傘的飛行員進行射殺,因為那時戰機非常稀罕,空戰僅限於雙方飛行員的手槍對射,小玩意一般的炸彈還是飛行員用手丟下去的。

但二戰時,戰鬥機、轟炸機、強擊機對地面目標的殺傷力和破壞力極大,吃足空襲苦頭的地面部隊,豈肯放過跳傘的飛行員,交戰方特別是蘇德之間,即便飛行員在傘降過程中都會遭到地面火力射殺,從不心慈手軟,對跳傘成功的飛行員的追捕從來都不惜兵力。

傘兵,自組建開始,都是當作實施重大行動的精銳部隊,擔負著深入敵後,奪取重要軍實目標的任務,因此對於跳傘的傘兵,對方最佳的打擊方式,就是離機跳傘過程中的傘兵,那個時候傘兵毫無抵抗能力。

難道非要等到傘兵傘降成功,登陸地面拿起了武器,才開始射擊傘兵,沒有哪個國家的軍隊會傻冒到謙謙君子這般,戰爭畢竟是非常殘酷的,只有儘可能地消滅敵人,才能最好地保存自己。

況且,並沒有什麼日內瓦公約規定,傘兵在空降過程中,不能對傘兵射擊,傘兵作為一個空降到戰場為作戰方式的軍種,自誕生之日起,就已經做好了在空中被動挨打的準備。

傘兵超機動的能力,使得騎兵和摩托化部隊的縱橫馳騁都黯然失色,其在軍事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對空降過程中的傘兵,豈有不射殺之理。

本文由“國平軍史”發佈。


國平軍史


崤山小虎第311條回答。

能。肯定能射殺。而且,正在跳傘的傘兵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

一、關於跳傘的傘兵,1977年6月8日《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有明確規定:

第42條:關於飛機上人員:一、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中,均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 二、從遇難飛機跳傘降落的人,在落在敵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地面時,除顯然表現其從事敵對行為外,在成為攻擊的對象前,應有投降的機會。
三、空運部隊不受本條的保護。

依據第三條之規定跳傘中的空降兵並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

二、著名的市場花園行動。

作為二戰中從不射殺跳傘飛行員的德國軍隊來講,在1944年12月的市場花園行動中,面對降落在德佔區(芬蘭)的美國

空降兵82和101空降師,一點也沒手軟。

這也充分說明,從1977年到二戰之前,以至二戰之前,各個國家對於空降兵是必然會攻擊的。

三、空降兵與跳傘飛行員的區別:

1.跳傘飛行員棄機後,就代表喪失了作戰能力。


2.空降兵跳傘後,可以立即投入戰鬥,對敵方造成嚴重傷害。

3.大量空降兵出現在他國上空和地面上,已然構成了入侵,屬於侵略行為。而一名跳傘的飛行員顯然已經丟失了作戰平臺。

4.即使是運輸空降兵的運輸機飛行員

跳傘,也一樣會被射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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哨兵小虎


二戰前各國列強制訂的《日內瓦公約》規定了軍用飛行器機組人員一旦棄機跳傘,則交戰國不應該對其進行擊殺。

不過,有關戰爭行為準則的國際公約在實際中就是一張廢紙,沒有任何實際的約束力,在二戰中發生的諸多傘降作戰中,地面防守一方經常利用高射炮和機槍,甚至動員步兵利用步槍對空中的傘兵進行擊殺。畢竟,說句實話,這是擊殺傘兵最好的時機,一旦錯過,讓這些傘兵安全著陸,並且獲得武器裝備之後,那麼必然就會對己方部隊形成威脅。

戰爭本質就是殘酷的,不是被消滅,就是消滅對方。

不在最好的時機,對方只有被動挨打的時候,組織力量對其進行射殺,難道還要等到其擁有戰鬥反擊能力的時候再發動進攻,這樣的話,就有點教條了。

所以說,一切以實戰為基準,教條主義要不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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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說了“傘兵”二字,注意並不是“飛行員”!!!所以說,既然是士兵,是可以戰鬥的特種步兵,為什麼不能射殺?

日內瓦公約說的是跳傘飛行員不能射殺(其實在這之前各國也都有一個默契,那就是飛行員培養成本太高,知曉的情報也相對較多,一般都是抓捕,然後拷問情報和交換人質,而不是直接射殺),跳傘飛行員已經屬於非戰鬥人員(和醫務兵還有戰地醫生、記者一樣;特種部隊的隨行醫務兵除外),也就是說他們和平民差不多了(雖然有軍銜和餉錢還有自衛武器,相當於二線士兵,運輸管後勤的吃瓜步兵這樣子),一般都是派地面部隊追捕。

當然了,如果這為飛行員同志在之前做了非常令人不爽的事(比如轟炸平民、使用禁用武器等)可能他會被憤怒的吃瓜步兵們大卸八塊。


一隻單眼狗


一個全副武裝的侵略者還有30秒到達戰場。在他落地之前,你不殺他。等著他落地殺你?


人之初性本善21959378


你不殺他等他落地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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