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有趣的故事告诉你:“公有住房”归属权到底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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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有趣的故事告诉你:“公有住房”归属权到底该给谁

两个有趣的故事告诉你:“公有住房”归属权到底该给谁

故事一:孙女士的父母去世多年,作为小女儿,自结婚时起,就将自己和丈夫的户口落在父亲当年承租的公房里,并居住至今,平时,孙女士和兄妹们偶有往来,几天前几个兄妹突然造访,原来是孙女士的房屋要动迁的消息惊动了几个兄弟姐妹,几人觉得房子是父亲的遗产,要求平均分配动迁款。

几方争执小,找到了房管局相关部门,房管局认为,公有住房是我国特定历史阶段住房制度的产物,具有福利性质,是以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的,根据相关规定,公有住房租赁权人虽然在形式上仅表现为一人,但对共有住房有关居住使用的权利,在事实事情上却涉及每一位共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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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时并不是依据《继承法》规定来处理公有房屋承租权,而是规定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继续承租,本案中,孙女士可依据相关规定继续承租该房屋,并享有拆迁的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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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二:老周承租的公房在江河区,他和前妻离婚,儿子小周随改嫁的生母搬到别处居住,年初,老周的儿子以工作需要为由,欲将户籍落在老周的房屋内,出于亲情考虑,老周同意儿子落户,但为防止将来出现纠纷,当时父子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声明,今日变动户口,纯属小周找工作需要,关于住房问题,全由老周和现在的妻子二人自由分配,小周无权干涉。

后来,小周也搬进了父亲的房屋居住,虽然继母不高兴,但也没有办法,不久前,小周告诉父亲准备结婚用房,希望父亲和继母能暂时搬出去找个地方临时居住,老周很生气,要求儿子立刻搬出去,小周却表示,这套房子也有一部分是属于自己的,父亲得给她一笔钱,不然就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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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的焦点在于小周是否符合相关“共居人”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儿子小周随母亲生活,户口落在父亲租住的公房的原因并非为解决其居住需要,因此并不算是“共居人”,小周将户籍迁入,父子双方都已预见到户籍迁入将对该公房的利益产生影响,并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约定,而且这个约定并不违法,所以小周应该遵守约定,小周无权主张这套公房权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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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也称为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正,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有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又房管站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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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宅是由政府负责建设,主要向本城市的居民出租出售,有企业出资建设的住宅,企业向自己的职工出租出售,公房出售之后也就变成了私房。

公有住房使用权对染需要同方管部门签订公房租赁合同之后方能取得,但其与一般的因房屋租赁合同二区的的房屋使用权显然具有重大区别。

第一:公有产权的存续性具有永序性。

公房使用权不收期限限制,租赁期满之后自动续期,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还可以申请继续承租公房,这样承租人对公有住房就获得了永久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这与 一般的私有房屋租赁使明显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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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有使用权因其租金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因而具有高度的价值性。

公有住房的租金由政府同意规定,一般只相当于同地段同档次私有住房租金的5%-10%,承租人缴纳的公房租金基本用于房屋维修的成本费用支出,房管部门并不从公房基金中经营获取利益,由于公房承租人只需支付很低的租金即可获得远高于租金价值的房屋使用收益,其对房屋所取得的使用收益与其支付的租金明显不构成对价关系,这与一般的私有住宅租赁存在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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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房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支付对价,遇拆迁时可以获得补偿。

公有住房虽然租金低,但其最初取得使用权却需要支付其他对价,初始投入成本巨大。对于私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即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无需支付其他对价。

但公房承租权的取得或是因为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实物工资的一部分分配给承租人,或是因公房政策改革后,由承租人通过市场置换(使用权有偿转让)等途径从前手承租人处出资购得,其置换价格往往相当于同地段同档次私有住房价格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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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公有住房虽然名义上属于公有,但其绝大部分价值构成,却应归承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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