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釐清信用卡惡意透支界限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發佈《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解釋》)。新規明確“惡意透支”的界定標準為“兩次有效催收”,同時將定罪量刑標準的入罪門檻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提升至5萬元以上。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新規釐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有利於司法機關準確認定掌握客觀標準。

據瞭解,此次新規是最高法、最高檢兩部門根據司法實踐情況,對原有司法解釋做出的修改,並規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此次修訂的《解釋》共13條,而原《解釋》只有8條,此次在原《解釋》基礎上新增加了5條內容,並對具體條款進行了規範、細化。

《解釋》明確“惡意透支”的界定標準。原《解釋》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此次《解釋》在原基礎上將“兩次催收”改為“兩次有效催收”,更有助於區分“正常逾期”和“惡意透支”。

何謂“有效催收”,《解釋》新增了一條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解釋》明確應當根據髮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此外,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解釋》強調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律師認為,《解釋》釐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有利於辦案部門掌握客觀標準;也對髮卡行的業務合規提出了新的要求,髮卡行將要記錄客戶的有效聯繫方式,採取更加便捷有效的通知手段,避免催收成本過高。

一位業內人士認為,在此前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並沒有收到銀行逾期等告知,最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惡意逾期。新規明確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讓持卡人儘量還款,也避免了銀行通過單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無法有效告知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解釋》上調了“惡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標準。將原《解釋》中認定的“數額較大”情形由“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修改為此次的“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由原來的“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修改為“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由原來的“100萬元以上”調整為“500萬元以上”。

在數額的計算方面,《解釋》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另外,《解釋》還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分析人士指出,新規上調門檻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律師表示,對於金錢類犯罪而言,金錢的數額一般要根據社會消費水平、生活水平狀況的發展進行調整。原《解釋》制定的年代,透支1萬元就已經很高了,而現在將近十年過去,物價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調高起刑點和量刑標準是非常有必要的。

事實上,隨著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透支現象也越來越嚴重。為了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2009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談及此次修訂的原因,律師表示,正常持卡人因為忘記還款等原因導致未能還款的情況很普遍,而另一方面近年來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犯罪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如何區分信用卡犯罪和一般的信用卡逾期對於信用卡持卡人非常重要。各地司法機關在裁判標準和尺度的把握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這是此次“兩高”新規修訂的主要原因,有助於司法機關準確認定,釐清信用卡透支逾期罪與非罪的區別。

(河北日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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