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出辭職並交了辭職書,公司沒有按員工離職日期辦理手續,而是提前一個月就辦理了,能申訴賠償嗎?

LIHUA南


這種事情挺有趣的,這個公司也很有趣,因為像員工離職這樣的事,我們通常遇到的都是員工提出離職,公司都不讓走,甚至很多員工幾次三番的辭職都不被公司“批准”,很少遇到有員工說自己提出辭職,公司提前就把這個事給辦了。所以,我首先感覺很詫異。

詫異之餘,言歸正傳,你因為公司沒有按員工離職日期辦理離職手續,而是提前一個月給你辦理了離職,你想因為此事投訴公司獲取賠償,說實話不大可能的,維權基本沒有勝算。我這麼說原因有二,如下。

其一,作為員工,你只要向公司打了辭職報告,只要辭職報告一經發出,即刻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你必須離開公司,至於什麼時候離開公司,歸根到底還是由公司說了算,只要不超出《勞動合同法》以及公司自己規定的離職日期就可以。現在的情況是,你提出辭職後,公司就是立馬給你辦理了辭職手續,所以在你看來就是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等你提辭職滿一個月再給你辦辭職,公司辦理辭職的手續過快,你覺得有違勞動法律規定,想申訴賠償,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司必須等員工提辭職滿一個月才能給員工辦理手續的,所以公司的做法並無不妥。

其二,也是至關重要的一點,那就是辦理辭職手續需要你員工本人辦理並且簽字的,不管是不是提前辦理,只要員工本人走了這個過程並且簽字了,就表示員工是認可公司的這種做法的,也就表示員工就辦理辭職手續事宜與公司達成了合意。這種情況下,公司提前一個月辦理了手續,不管員工本人知不知道這麼辦是否合理,也不管員工本人是否心甘情願的這麼辦,都已成既定事實,離職手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此等情況下,員工又因為公司提前一個月辦理了辭職手續而去投訴公司,於法不合,必然不會受到法律支持,申訴會被駁回,賠償也就談不上了。

作為前員工,既然你已經辦理完畢的辭職手續,公司並沒有拖欠你什麼的,且公司手中的證據比你多,這種情況下,員工僅僅因為公司給提前辦理了辭職手續而投訴公司,對員工來說沒有意義也沒有什麼好結果,何必呢?!建議還是趕緊找新工作更靠譜。

員工懂得維權本身是件好事,但也要分情況。況且維權的目的絕不僅僅是為了獲得賠償,更為重要的是獲得公平對待。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Sir聊HR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此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續勞動關係,勞動者對於一個月的工資,也是有期待的。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工作交接等需要,可以安排勞動者提前離開企業的,應與勞動者協商。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企業,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辭退勞動者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有朋友說,只要勞動者發出辭職在30日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要求勞動者離開。因為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本人以為這是片面的認識。如果勞動者在辭職信中寫明“本人最後工作日為三十日滿的日期”,表明勞動者對於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有明確的預期,用人單位不宜提前要求勞動者離職。實踐中,由此發生勞動爭議的,有對用人單位不利的案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辭職預告期,很明顯提前30天對用人單位有利,法律規定30天也是為了給用人單位足夠的時間去尋找替代者,是企業的權利。表面看起來,公司可以放棄這個權利,要求員工立即離職。但是,勞動法規側重照顧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也就是說應該把選擇離職時間的權利給予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如果在勞動者提出離職30天之內,沒有與勞動者協商就解除勞動關係,有違立法精神,本質上是用人單位提前終止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須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發出的是辭職通知,表明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滿30日當天終止勞動關係。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要求員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辭職,但並沒有規定單位什麼時候安排員工離職,僅僅給單位一個期限。也就是說在員工提出辭職申請之後,單位必須在三十天內安排員工離職,並沒有規定不可以提前。這條規定的立法原則是為了防止員工離職時給單位帶來影響,給單位一定時間進行安排,只要單位安排完畢即可安排員工離職。

你提交了辭職通知,這提前一個月的時間是給企業尋找人選,做好工作交替準備的。如果企業在這方面不需要一個月,是可以提前安排提出離職的員工提前辦理交接離職的。

所以你要求補償,賠償是不合理的。


素席子


法律上有規定,但還得看實操,一個月是留給企業調整和交接的,不一定必須提出辭職再幹滿一個月,看你交接情況了,如果企業馬上就做了安排,你可以走人了,企業是不會給你補償的。而且從你主動提離職看,你已經準備要走了,後面你能拿到的就是提出離職後幹了多少天,幹多少拿多少,死也不會多給,除非老闆人很好。

如果你提了離職還想多幹一段時間,只能看原來企業的安排了。這畢竟是雙向選擇的結果。

如果你提出離職後繼續工作了一段時間但原單位剋扣了你這段時間的薪水,那麼你是可以向仲裁部門提起仲裁或起訴的,但最多也僅僅是這段時間欠你的給你,補償不太現實。


職場運營小達人


沒有!你離職報告,在先!公司提批准在後,無過錯!為什麼多要聽你的?公司證明給你看,缺了誰公司照運營,無足輕重!所以要提高自已的能力!有了技能與能力,還愁沒飯碗嗎?此地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年青人吃的苦,努力提升自已是王道!


痴叟漢江


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按照離職日期去辦理相關手續。我們先看下勞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後的相關規定
以上就是勞動法關於合同解除、經濟賠償等相關規定,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去判斷自己屬於那種情況或直接諮詢當地勞動監察機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斷掉的鉛子筆


這些都什麼人啊,既然辭職了,還不願意走,什麼心態?


Mars_武漢


普遍存在這種問題。很多公司都是根據當時公司業務量的程度來定的。公司能減少開支就減少開支,忙的時候能多留幾天是幾天。都這樣。除非公司技術或者重要程序非你不可以。那樣公司才會千方百計的挽留。


李高闖205


想錢想瘋了。賠償是公司開除你。現在你自己要走,賠你個糟老頭子


匡中睿


個人看法:辭職提前一個月是你的義務,相對而言是賦予公司的權利,就是給公司的緩衝期,公司應該可以放棄這個權利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