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多地作案!郯城縣這夥惡勢力犯罪集團公開審理

敲詐勒索,多地作案!郯城縣這夥惡勢力犯罪集團公開審理

上午九點庭審開始

2018年12月7日,郯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馬某俊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一案在郯城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該案是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郯城縣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的首起涉惡案件。

郯城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自2016年10月以來,被告人馬某俊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領導馬某平、孫某剛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馬某俊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馬某俊的指揮下,由馬某平負責利用網絡上發佈的招工信息聯繫建築工地,由孫某剛、羅某旺等骨幹成員負責帶隊,糾集李某才、隋某利等人,先後至河北省石家莊市、山東省臨沂市、萊蕪市等地市的建築工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應招務工為幌子,以要求建設清真食堂、僱傭單獨廚師等為由挑起事端,採取謾罵拉扯、圍堵工地等手段威脅、恐嚇工地負責人,有組織的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共計作案40餘起,在上述地區的建築行業內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敲詐勒索,多地作案!郯城縣這夥惡勢力犯罪集團公開審理

被告人馬某俊、孫某剛等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基本供認不諱,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俊、孫某剛、羅某旺等16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手段,索要錢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馬某俊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三款之規定,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庭審於當日下午3:20結束。由於該案涉及人數眾多,案情複雜,法院將擇期宣判。

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郯城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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