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億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二“金主”被判刑

12月3日下午,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任某(女)、謝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並處罰金,涉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黃某某(另案處理)在浙江省杭州市註冊成立杭州龍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龍炎公司),公司經營範圍為網上銷售化妝品、日用百貨、其他無需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黃某某僱傭孫某某、黃某(均另案處理)等人作為公司員工,在全國各地設立服務中心、服務站,以銷售茶葉獲得高額返利為名,利用會議宣講、網絡平臺推廣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騙取資金。至案發,龍炎公司通過吸納會員網絡平臺投單、銷售股權換購證等方式向20餘萬名社會公眾吸收資金156億餘元。黃某某將其中129億餘元用於支付會員返利,將4.8億餘元用於支付站長、中心主任等人的提成費,將2.5億餘元用於購買茶葉、支付日常開支等犯罪運作,僅將2億餘元用於對外投資。造成17萬餘名會員的集資款共計57億餘元不能返還。

龍炎公司在嘉峪關市成立兩個服務中心,分別為任某管理的125服務中心和吳某某(另案處理)、謝某某共同管理的120服務中心,下設44個服務站,發展會員9143名,共吸收存款8.2億餘元。

125服務中心共發展會員4380名,吸收資金約4.3億元,其中任某任服務中心負責人期間發展會員2745名,吸收資金1.65億餘元。其個人現金獲利47萬餘元、獲得龍炎公司分發的服務費5228913積分;120服務中心共發展會員4763名,吸收資金共計3.9億餘元,其中謝某某任服務站負責人期間發展會員29名,吸收資金72萬餘元。其個人現金獲利約3.8萬元、獲得龍炎公司分發的服務費807積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某、謝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其中任某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確認。二被告人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鑑於案發後二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各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任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萬元;對涉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案後語

高利潤就意味著高風險。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從昔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判處的中盛公司、王某安等人億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到如今的此案,為什麼會有如此多的人輕易上當受騙,值得人們深思。相當一部分人從親戚朋友手裡鉅額借錢,全部投入到龍炎公司,天真的想著“天上掉下的餡餅”會砸著自己,一夜暴富,可是到頭來血本無歸、欲哭無淚。殊不知幸福都是奮鬥得來的,要想幸福就得付出辛勞,苦幹實幹加巧幹,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一切。天上從來不會掉餡餅,請再別生活在夢幻裡,生活中多一份警惕,就少一份麻痺,多一份思考,就少一份盲目,就不會輕易上當受騙,拿自己或親朋的辛苦錢使勁向別人的口袋裡裝。若你不能從鮮活的現實案例中汲取教訓,那就是自作自受,到頭來不要怨天更不要尤人,自己釀成的苦酒就自己獨自慢慢去品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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