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事業編,一把雙刃劍,既不能取消,卻又存在諸多弊端

中小學教師事業編,一把雙刃劍,既不能取消,卻又存在諸多弊端

在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部分單位取消了事業編制,高等院校和公辦醫院也不再納入編制管理,這實際上是在一定程度能更加激勵相關人員根據自己的勞動獲取更多的報酬的一種機制。那麼,為什麼中小學教師仍然實現編制管理呢,這實際上由於中小學教師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今年年初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這就說明中小學教師是一類特殊的國家公職人員,必須有特別的保障和管理制度。在事業單位改革中,中小學教師保留事業編制,就是目前採用的特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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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目前的中小學採用事業編制管理的辦法,是長期的計劃經濟中留下的產物。這種體制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穩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發展。由於教師採用事業編制管理,在編教師的待遇得到了相對較好地保障。但是既然是事業編制,就要像其他事業單位一樣,受到編制總量的控制,造成了教師編制嚴重不足的情況。為了彌補這種情況造成的師資不足的情況,就出現了大量的非在編教師存在的情況,這實際上是與教師特殊法律地位不相符的。

在目前的情況下,取消中小學教師的事業編制顯然是不可取的。實際上,中小學教師的事業編制是目前中小學教師招聘熱的主要因素。如果像大學一樣不再將中小學教師納入編制管理,中小學教師的職業吸引力將大打折扣,有很多人不會再將中小學教師作為選擇。但是,不取消事業編制管理,又會造成體制內和體制外的差別。這樣人為地將中小學教師分成了兩等,大家從事同樣的工作,卻享受不到相同的待遇,這是明顯不公平。雖然目前國家要求同工同酬, 但是人為地將教師分成三六九等的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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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就要真正落實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的要求,將中小學教師這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群體進行特殊的管理,而不應該和其他事業同樣進行管理。就如有的國家,將教師作為教育公務員進行區別管理。這樣就可以根據教育事業的實際需要,確定教師隊伍的數量。既可以保證教師隊伍的穩定和發展,又可以保證教師數量的充足,並且可以完善更好地完善准入和退出機制,強化中小學教師隊伍的保障和管理。

但是隨著中小學教師工資收入和公務員工資收入聯動機制的建立,養老制度並軌的完善,以及國家要求編制內外同工同酬,獨立管理中小學教師隊伍的條件在趨於成熟。只要正常的在職時的薪酬制度和退休後的養老制度完善了,這一切問題都迎刃而解了。當然目前這兩個制度的完善還有許多工作要做,有許多具體的實際問題需要解決,有各種利益關係需要平衡。但是應該可以預期,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會有具體對應的措施加以保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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