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煤“從嚴”為何難以服眾

郭少雅

與華北地區迎來的5—10℃大降溫形成鮮明對比,平時點擊量只有二三百的河北省曲陽縣環保局官微“曲陽環保”最近“火”了。

從“曲陽環保”發佈消息《我縣拘留2名燃燒散煤用戶》,到幾個小時後官微消息被髮布者刪除,曲陽縣做出情況說明,稱曲陽環保發布的消息內容有誤,曲陽縣沒有對燃用劣質散煤人員進行過拘留,只進行了批評教育,曲陽縣的“燃燒散煤拘留兩人”事件在網絡上持續發酵。

曲陽因取暖問題引發輿論關注,已經不是第一次。2017年冬季,該縣就因在轄區內學校進行“煤改電”工程,電氣設備未能及時到位,燃煤爐子已經拆除,孩子們上課時需要在室外“跑步取暖”而飽受爭議,事件最終以縣紀委成立調查組,對此事進行問責而告終。

為什麼一個有著長期“抗寒經驗”的北方山區縣城,近年來屢屢在“冬季取暖”這個問題上栽跟頭?這可能要從當地政府在這項工作中體現出的基本治理邏輯說起。

首先,“燒散煤”,就應當“被拘留”嗎?暫且不論曲陽市相關部門對此事件一改再改的回應是否可信,是否有群眾確因燒散煤遭遇拘留,從曲陽縣人民政府官網可以看到,11月24日至11月26日,曲陽縣召開三次空氣質量會商工作會議,會議提出十條具體措施,其中第八條就是“對汙染空氣環境的人員進行拘留,電視臺負責跟蹤報道,對發現的負面典型公開曝光。”那麼,地方政府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有權力對“汙染空氣環境的人員進行拘留”,又是否有權力認定怎樣的行為就是“汙染空氣環境”,到了應該接受“被拘留”處罰的程度?

治安拘留是僅次於刑罰的處罰方式,它涉及到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均不可以。因此,曲陽縣委縣政府是無權將“汙染空氣環境的人員”的處罰設定為“治安拘留”的,更無權對“不聽勸阻,繼續使用劣質散煤的群眾”進行拘留——無論是執法層面出現失誤,還是確實如同曲陽縣政府辦公室回應所說,是發佈信息內容有誤,都體現了當地政府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樹立起政府公權力應當受法律約束,受人民監督的“依法執政”理念。

其次,當治理空氣汙染的任務同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相矛盾時,就一定要用激烈衝突的方式解決嗎?

無論是煤改電帶來的學生“跑步取暖”,還是“燃燒散煤被拘留”,曲陽縣在治理冬季大氣汙染問題上,屢屢“從嚴”,卻屢屢難服人心。碧水藍天是每一位人民群眾的美好向往,溫暖過冬是每一位人民群眾的眼前需求,在具體工作中,群眾為什麼要用劣質散煤而不是優質清潔煤,為什麼牆上的標語和大喇叭裡的宣傳三令五申,依舊要冒著被“拘留”的風險,吸著劣質煤的煤煙“鋌而走險”?答案恐怕不難找到。

“散煤每噸500至600元,清潔型煤每噸900至1000元。一家5口人,一個冬天大約要燒3噸煤,如果放棄散煤全部採用清潔型煤,一個採暖季要多花1200元。”“清潔型煤熱量不足,燒很久屋子都暖和不起來。”如果曲陽縣政府認真聽取部分群眾“屢用散煤而不改”的原因,針對原因解決問題,恐怕也引不起這麼多是是非非。畢竟,早在未入冬之時,國家發改委就為今年空氣質量與群眾供暖問題的處理定了調,“供暖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有條件的儘可能做好潔淨煤供應工作。目前不具備條件的,要尊重當地群眾的取暖原則,以確保溫暖過冬為第一原則。”

曲陽縣委縣政府在治理空氣汙染,保障冬日空氣質量上下了大力氣,這點完全值得肯定。據悉,不光是曲陽縣,整個河北省從九月開始,就開始開展劣質散煤管控的“百日會戰”行動,渴望給華北地區一片藍色天空的決心不可謂不堅定。

可解決華北地區,尤其是華北廣大農村地區長期依賴塊煤、散煤取暖對大氣汙染造成的影響,恐怕不是“百日”可以完成的。環境問題解決的是可持續問題,可持續的問題需要用可持續的方式解決。對待牽扯到民生的環境問題,解決起來萬不能抱著“畢其功於一役”的想法,而應當如同解一團毛球,尋根溯源,耐心細緻,抽絲剝繭。因為你“一刀切”切下去的,是老百姓賴以過冬的溫暖爐火,是政府與群眾的魚水情深。

如果這場“百日會戰”的工作做得再細緻一些,入冬之前,先為可能用不起清潔煤的用戶找到可靠的取暖方式,做好調研,摸清底數,是不是就可能避免老百姓買“散煤”用“散煤”,幹部天寒地凍地去村裡“剿散煤”。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完成當季任務的角度出發來工作,看似更花功夫,更費心思,卻避免了這一場“拘留”引起的“大亂子”,把危機公關的力氣提前用在解決老百姓取暖問題上,幹部和群眾,都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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