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彩禮,離婚時應該返還?

彩禮作為一種古老的民族習慣,根植於中國傳統的婚嫁習俗中。其實最初的功能是崇尚禮儀,以禮的形式來維持和規範婚姻次序,並非是為了索取高額財物。但當下婚姻中,彩禮的內涵、性質、功能都發生了變化,已經遠遠超出傳統禮節性的範疇。甚至因此發生了很多惡性的事件,那天價彩禮,離婚時可以要求返還?

天價彩禮,離婚時應該返還?

一、符合以下法律規定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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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況下,不應認定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者其近親屬為了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及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女雙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紅白喜事等花費)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騙婚系刑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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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彩禮返還的主體不明確。根據民俗習慣,兒女婚姻多由父母操辦,彩禮也通常由雙方父母商定,由女方父母收取,且大部分用於女方家庭,女方父母實際上才是利害關係人,但能否把夫妻以外的利害關係人也列為訴訟當事人,司法實踐中有爭議。

2、返還的範圍難確定,返還比例不統一。受傳統習俗影響,結婚過程鄭重而繁瑣,彩禮往往明目繁多。對彩禮的性質和返還比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因此可能導致不同地區不同法官的判決存在差異。

3、難以認定“生活困難”的標準。婚約彩禮案件中,對於生活困難的認定是一個較為抽象的問題,而這種判斷在不同環境下,都會產生不一樣的標準。一般考慮給付人的收入、有無住所、勞動能力、身體健康狀況、家庭生活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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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說說你們那裡的彩禮標準是多少?你認為合理?希望往後有什麼新的健康的婚嫁習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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