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有什麼法律規定?

張梅茜


雖然國內沒有婚內強姦一說,但是根據司法實踐,在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如果丈夫強迫妻子與其發生性關係,那麼丈夫就已經涉嫌強姦犯罪了!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結婚必須是男女之間自願的結果,不得強迫。既然雙方締結了婚姻關係,即可認為雙方有共同的意願在一起生活,互相扶持,互相尊重,並互相負有過夫妻生活的義務。雖然並沒有相關法律進行明文規定或形諸於文字,但這是一種不需贅言、大家都視為理所應當的事情。

因此,只要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即便丈夫有強迫妻子過夫妻生活的行為(實際上時有發生),也不認為是犯罪。不過,雖然在這種情況下不認為這是婚內強姦,但是如果丈夫的強迫行為傷害到了妻子,情節嚴重的話,一樣會被以故意傷害罪或虐待罪追究法律責任的!

如果雙方走到起訴離婚,並被一審宣判離婚,這已經說明法律上認可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而且調解已經失敗,所以這才同意他們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已經沒有和男方一起生活的意願,當然更不願意與其發生親密的關係。性自主權是人的自由的題中應有之義,是法律認可和保護的一項權利,婚姻都分崩離析了,女方對男方所負的性義務也就不存在了。

我國刑法規定,強姦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由於此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丈夫也包括在內,一樣可以成為犯罪的實施主體。

此前,在蘭州曾發生過這樣的案例。何某(男)與李某(女)結婚,過了甜蜜期後,雙方就因生活瑣事不斷爭吵,感情慢慢發生裂痕。後來,李某起訴要求離婚,並得到了一審法院的准許。何某不願離婚,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當時二人已經分居,一天晚上,何某趁著夜色,持刀翻牆入院,強行威逼李某與其發生性關係。最終,何某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打虎拍蠅


說一個真實案件。

吳某(男)與王某(女)於2007年4月登記結婚,並於當年10月生育一女。2012年4月時因王某結識了一個更有錢的男人,遂與吳某提出離婚。吳某堅決不同意離婚,王某遂直接與吳某分居,在外面和更有錢的男人共同生活。


分居大半年以後,王某於2012年10月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一審判決准予離婚。吳某不服提出上訴,該離婚判決尚未生效。

二審審理期間,某日吳某駕駛捷達轎車在路上碰上正在打出租車的王某,一時“怒從心中起,惡向膽邊生”,迅速攔下出租車,然後將王某硬塞上了自己的捷達轎車,隨後開車回家。

到家以後,吳某以語言相威脅不讓王某離開並將王某的手機控制在其手中不讓王某撥打電話。期間,吳某欲和王某發生性關係,但遭到王某拒絕。吳某這一年來的不甘和憤怒徹底爆發出來,發瘋似的將王某衣服撕碎,強行和王某發生了性關係。王某哭喊著對他說道:“你這可是強姦!”吳某則有恃無恐地說道:“你我現在還是夫妻,婚內強姦不算強姦,你要是不服就去告我啊!

後來案發以後,吳某被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和強姦罪”提起公訴。在法庭上,吳某承認自己非法拘禁的事實,但堅決否認自己構成強姦罪,理由還是那一套:當時離婚判決還未生效,他和王某還是夫妻關係,既然是夫妻他強行和她發生性關係也不構成強姦。



最後法官經審理認為,雖然吳某和王某的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但他們當時正處於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處於特殊狀態,並不屬於正常的夫妻關係。因此,吳某強行和王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最後,吳某兩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發現,雖然我國法律原則上不承認婚內強姦,但在鬧離婚階段則存在“婚內強姦”。


冰焰


中國無婚內強姦罪,也就是說只要沒有真正的法律意義的離婚,那麼還認為是夫妻,權利義務還都要行使和履行的。

之前婚內強姦最有名的一個案例是四川的:南江縣婦女王某的報案稱:“丈夫把我強姦了!”丈夫吳躍雄與她正鬧離婚而分居,但依然幫著幹農活。南江縣法院在審理婚內強姦案後認為:被告人吳躍雄與王某夫妻關係還處於存續期間,故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婚內強姦旁無罪,正常,順德法院判一起婚內強姦丈夫無罪符合法律精神,這兩口子不和,丈夫將妻子強姦了,這事本身就比較荒唐,夫妻間性行為怎麼也不可能是刑事案件範疇,當時立案就比較缺心眼,果然法律判丈夫無罪,法律的意義有一點就是和諧,如果婚內強姦有罪,那麼簡單的婚姻家庭關係必然打破!

“婚內強姦”如果構成犯罪,首先犯罪的對象是配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應該有同居的義務,以強姦論處從理論上是講不通的。第二,從司法實踐角度看,如果“婚內強姦”構成犯罪,那麼,取證的可行性及客觀性有待解決,不僅司法操作上難度很大,而且直接危及到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以上兩個案例,都是婚內強姦,但是都被法院判無罪,其實也有法律判有罪的婚內強姦案,有點扯。

2000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准予其妻馮某與周某離婚。11月3日晚,即離婚判決下達後的第3天,周某進入馮的臥室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遭到馮某拒絕,周某竟採取強姦手段,後在親屬勸阻下,周才停止。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與馮某間的離婚判決雖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其婚姻關係處於特殊階段,周某違背女方意志,使用暴力欲與馮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周某實施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我只想問法院依據,如果判決沒有生效時,丈夫死了,妻子繼承遺產不?婚姻存續階段是肯定的。


韓東言


上海的王衛明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證。王衛明與妻子錢某是93年結婚的,婚後錢某與王衛明性格不合,引發爭吵不斷,甚至遭受家暴,所以提出離婚。就在判決書下達之前,王衛明去錢某住處拿東西,便要與錢某發生關係,遭到錢某的拒絕,王衛明便強行與錢某發生關係,致使錢某胸部,腹部等多出發生抓傷咬傷。經法院認為,王衛明提出離婚,法院已經叛離,雙方均沒有任何異議。在此期間,王衛明強行與錢某發生關係,就已經構成了強姦罪。1999年12月21日,青浦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1款、第72條第1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王衛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衛明服判,未上訴。這是新刑法實施以來上海判決的首例婚內強姦案。

所以題主的這一問題,也已經構成了婚內強姦罪。這是有法律作為依據的,是不容質疑的!法律對婦女的權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容姐心語


從法律上講,無論是結了婚還是離了婚,丈夫用暴力強迫與妻子發生性行為,構成了強姦罪。

從夫妻雙方義務上講,法院還沒判決夫妻離婚生效期間,夫妻感情雖然破裂,但依然還是合法的同居夫妻,同睡一張床、夫妻雙方都應該履行性生活的義務,丈夫有性渴求,當妻子身體屬於正常狀況下就有義務配合性生活,如果妻子故意不配合、用不過性生活的方式來懲治丈夫,丈夫採取霸王硬上弓、強行與妻子完成了一場交合……我個人認為:不構成強姦罪,丈夫只能在道德上受到指責!

當然、丈夫用暴力打傷妻子後又強迫妻子過性生活、這就形成了家庭暴力+強姦。


qiguo風雨不倒


表明觀點:雖然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但是既然做出離婚判決可見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那麼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雖然還未解除,但是可以視為一種特殊時期,故而男方強迫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可以認為是一種強姦行為。

案例及解析:

周某系安康人,2000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准予其妻馮某與他離婚。11月3日晚,即離婚判決下達後的第3天,周某進入馮的臥室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遭到馮某拒絕,周某竟採取強姦手段,後在親屬勸阻下,周才停止。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與馮某間的離婚判決雖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其婚姻關係處於特殊階段,周某違背女方意志,使用暴力欲與馮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周某實施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其實本案表面上看判決尚未生效,但是實質上該判決至少可以證明兩人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據此即使該判決尚未生效,雙方婚姻關係雖然表面上看仍然屬於夫妻關係,但是應當視為一種特殊的過渡時間,即從婚姻關係到解除的一個特殊時期。所有的夫妻至今的權利義務都從一個明確的狀態過渡到另一個確定的狀態,而在此中間的強迫發生性關係行為,本身也是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所以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符合強姦罪的構成條件。故而結合案例來看,目前採取的觀點仍然視為強姦罪。


麋鹿說法


不管是什麼關係,在對方非意願的情況下所實施的行為,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既然犯罪過程已經完成,如果女方有證據表明犯罪過程女方並非自願,那麼男方就構成強姦的事實,按照《刑法》規定,構成強姦罪。

如果女方拿不出證據證明犯罪過程自己並非自願,只能證明犯罪過程曾經發生,比如將內內上的遺留物作為證據也是沒有用的。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法律上是允許夫妻間實施犯罪行為的。

這裡必須強調一個證據,如果犯罪實施過程中發生扭打、撕扯等行為有錄音錄像或者傷痕等,或者有證人可以證明的,那麼男方就構成強姦罪。

不管構不構成強姦罪,妻子告丈夫強姦都是非常荒唐的一件事。實際上從這件事上也大致能看出他們離婚的原因。

在婚姻關係中,性其實充當著很重要的角色。魚水之歡會使夫妻實現靈與肉的結合,身心的愉悅也會增進彼此間的感情。有些夫妻間產生一點小矛盾,往往在一方主動的親暱之後就會煙消雲散。

在對待性的問題上,如果一方太過冷淡,一方比較正常或有些亢進,那麼時間長了,就會影響到夫妻間的感情。告丈夫強姦的,往往屬於性冷淡。長期的性冷淡,使丈夫長期不能滿足,夫妻間關係走向破裂。離婚後,丈夫進行犯罪活動,充分說明了之前夫妻生活的不和諧和丈夫的不滿足。

性冷淡不是小事,作為妻子的一方應該重視起來。


愛河北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視為強姦罪。說白話吧,無論你是婚內或婚外,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的性行為均違法,認定需收集證據,人證,物證,時間地點,實施手段,具體行為,後果,影響,取證很難,如果此女子非想害你,拿出你實施暴力撕毀的證物,人身傷害證據,精液,你就難逃其責。婚內強姦也屬違法,這就是現實。



渤海BH


有可能構成強姦罪的!

理論上來說,婚內男方違背女方意願用強迫的手段逼迫女方發生關係,理論上是可以構成強姦罪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來看,強姦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以《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沒有把丈夫排除在強姦罪的犯罪主體之外;而強姦罪的對象為女性,也沒有從字面上將妻子排除在強姦罪的犯罪對象之外。

法律上有婚內強姦的說法,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同時也包括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在有些家庭的實際生活中,在有些人的婚姻關係中,有時候在一些特殊的情況或者背景之下,就好像倆人分居未離婚的狀態下,有些丈夫在有需求時可能就會有違背妻子意願強行同房的事情,這個說的輕就是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說的重一點就是婚內強姦了,也就是強姦罪了!實際生活中,婚內強姦很難收集證據。但是實際上還是有個別被判婚內強姦犯罪的案例的。

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時候,實際上兩人已經鬧僵了,雖然形式上兩人婚姻關係還未解除,但是兩人可能已經是形同陌路。如果這時候丈夫強行要求同房,妻子反抗的話,如果丈夫違背了妻子的意願,用強迫的手段逼迫妻子同房,如果發生了打鬥等妻子激烈反抗的舉動,如果這時候妻子注意收集證據,並且鐵了心決心起訴丈夫的話,那麼丈夫真的很有可能會被判處強姦罪的!

其實,既然都快離婚了,就不要這麼幹了,都給彼此留下點好印象,畢竟一日夫妻百日恩,這麼做一定會更加傷害雙方的。作為丈夫強迫妻子發生關係,如果在強迫的過程中發生打鬥等行為,這麼做是很有可能被判處強姦罪的!

綜上所述,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發生關係,是很有可能構成強姦罪的!


睿思天下


大實話:結婚證書不應該成為丈夫強姦妻子的“許可證”。

對於婚姻來說,我們一般就認為兩個人結婚了,那麼雙方就有責任和義務成為對方性生活的對象,結婚的兩個人之間發生性行為是應該被認為是一種正常現象。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確實也會存在有夫妻關係模糊時間段。比如說,婚姻關係處於一些特殊時期,例如夫妻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內。這時候如果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那麼就屬於婚內強姦。不過,目前從我國法律上來說,“婚內強姦”的說法仍舊存在較大爭議。

首先,就現有法律來說,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無論以任何形式跟妻子發生性關係,都不會以強姦罪論處。但是,如果丈夫在和妻子強制發生性行為的過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導致妻子受到人身傷害等情況,那麼則可能以虐待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論處。

不過,現實情況下,如果丈夫真的是違背妻子意願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話,基本是不可避免地要傷害到妻子的。因為,如果妻子不想,那肯定就會反抗,而當妻子反抗的時候,丈夫如果還想發生關係,肯定就要使用暴力手段。所以,其實從本質上來說,婚內強姦還是被承認的,只是懲罰相對來說比較輕而已。

而就我個人角度來說,不承認“婚內強姦”其實對女性是的不公平。因為,強姦罪的定義就是在違背婦女意志的前提下與其發生性行為。只要滿足這個條件,並且也有證據證明,那麼就應該被認定為是強姦,和是否屬於婚姻存續期間不應該有直接關係。

因為,對於女性來說,和一個自己已經沒有感情的人發生性行為,這不僅僅是身體上的傷害,還有就是精神上的傷害,而精神上的傷害則是沒有辦法進行評估的,這個只能由女性自己進行判斷。所以,只要女性感覺受到了傷害,並且有充足的證據,那麼就應該被視為強姦。當然,這時候肯定沒有必要說把婚內強姦和普通的強姦同樣定性判罰的,畢竟,特殊情況就應該進行特殊處理嘛。

當然,也有人會說,如果兩個人結婚了,妻子卻不願意發生性行為,搞無性婚姻,那不是耍流氓嘛。但是,從現實角度來說,這個事是應該夫妻雙方在婚前就有責任和義務明確的,並且,這也應該被寫入婚姻法當中。說現實一點,如果真的碰到了這種事,那隻能說明這個婚結錯了,是你找錯了人,儘早離了就是了,而不應該成為婚內強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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