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死刑犯為何一般要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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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死刑然後緩刑兩年執行的叫死緩,跟死刑完全是兩個概念。

可能很多人在電視上或者一些案件中都看過一個說法,某某犯罪分子因為罪行惡劣,被判死刑然後緩期兩年執行。然後,很多人就納悶兒了,死刑那直接槍斃了就是了,幹嘛還讓他多活那兩年呢?


其實,現實情況下可不一定是多活兩年那麼簡單了,基本上被判死緩了,只要在監獄表現好,那犯罪分子就不用被執行死刑了,這也是法制進步的一種表現。

因為正常情況來說,一般人所理解的“死刑”是分為判死刑立即執行和判死刑然後緩期執行兩種的。對於那些立即執行的,一般來說就是犯罪行為極其惡劣,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比較大,亦或者說受害人家屬有強烈要求,堅決不原諒犯罪嫌疑人,那麼,這時候就會立即執行死刑,這時候犯罪分子就屬於必死無疑,比如之前杭州保姆縱火案的主犯莫煥晶。一方面來說,莫煥晶當時燒死了人家一家四口犯罪行為比較惡劣,另一方面來說,受害人家屬也強烈要求莫煥晶被執行死刑。所以,才會有了莫煥晶被執行死刑的結局。


而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就是“死緩”,這同樣是針對那些罪行比較惡劣的犯罪,但是,可能因為受害人家屬原諒了犯罪分子,比如出具了諒解書,或者說從法律上來說,感覺該犯罪分子還可以通過改造重新迴歸社會,那些,這時候就可能會判死緩。當然,一般來說,如果是僅僅針對個人的惡性犯罪而不牽涉社會危害的,只要受害人家屬原諒了,那麼基本上都是死緩。當然,這一般來說是犯罪分子額外多賠錢的原因。不然,受害人家屬也不可能說原諒。

而緩期兩年執行,就是給這些死刑犯兩年的改造期,如果改好了,那麼就可以獲得減刑,死刑變無期,無期變有期。當然,這也不可能無限制減刑,就拿無期徒刑來說,就算是減刑,也不能低於13年。

所以,我們經常聽到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實不是我們傳統理解的死刑,可以理解為介於無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刑罰。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首先糾正一個錯誤,不是所有死刑都要緩期兩年執行,即使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會在兩年以後執行死刑。這裡涉及到我們國家的死刑制度,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死刑

一般會判死刑的案件,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級別的法院管轄。當法院判決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無論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都要將死刑判決層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一旦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核准死刑的決定,並簽發死刑執行令,那被告人離死就不遠了。


執行死刑時,不光要對被告人驗明正身,還要給他看他的生效死刑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決定和其簽發的死刑執行令。三樣材料缺一不可,如果缺一則要叫停執行死刑。

死緩

所謂的死刑緩期執行,本質上是一種附條件不執行死刑的刑罰。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並不會馬上對他執行死刑,而是給他兩年的考驗期,這兩年他就在監獄裡好好改造。如果他遵紀守法、服從管教,那麼兩年考驗期滿就會對他撤銷死刑、改判無期;如果他不光表現良好還更有甚者,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則會對他撤銷死刑、改判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當然,如果他在兩年考驗期內不知悔改,仍然做出違法亂紀的犯罪行為,那麼就要對他執行死刑。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死緩並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只用高級人民法院複核。


冰焰


我們國家現在的刑法判決死刑有非常嚴格的流程,而死刑緩期二年的判決,是基於少殺慎殺能不殺就不殺的人道主義來考慮的!這個死緩,不同於死刑立即執行,是兩碼事,但對手拿判決書的罪犯無疑是生與死的最大區別!


王甲與王乙因攔路搶劫強姦致人死亡被抓,王甲是頭目,主意是他出的,說是到小路上搶點錢。結果攔住了一個姑娘,王甲見這姑娘膽小,起了色心,他性侵了受害人,王乙在王甲實施犯罪時,在一旁按著受害人的手腳,後來在王甲的授意下又用棉衣捂住受害人的頭部,在王甲實施性侵犯罪活動結束後,兩人發現這姑娘已經沒有了生命特證。於是兩人草草把人掩埋後逃竄,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在此案中王甲是第一被告,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經高院複核後執行槍決。王乙是第二被告,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王乙因此被送到監獄服刑。王乙為了能改判,從接到判決書之時,就謹言慎行,反思犯罪根源,在監獄裡髒活累活搶著幹,經常寫心得。二年緩刑考察期沒有一次違反監規,因此被法院改判無期徒刑。王乙很珍惜這個死緩機會,用實際行動換來了新生,總共坐了十二年半的牢,最後假釋出獄,開始了新生活!

而有少數判死緩的,到監獄後不思悔改,越獄後又重新犯罪,被抓後法院依法判決,被執行死刑,這個不免讓人大跌眼鏡,真的是作死啊!


天台觀寧波


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沒有確切的數字來統計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的比例,所以題目中認為一般都緩期不知從何而來。


當然了,我們國家對待死刑的態度一直是在保留死刑威懾的同時,堅持少殺慎殺。最高人民法院把下放各省的死刑複核權收回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而死緩雖然頂著死刑的名號,只要罪犯在兩年的考驗期內不再重新犯罪,那等兩年考驗期滿就轉為無期徒刑,就不會再執行死刑了,也就死不了了。

回到題目上,我們國家確實死刑罪名越來越少,像經濟犯罪已經明確儘量不判死刑立即執行,所以確實死緩看起來更多。我倒是覺得除了死緩之外,還是完善終身不得假釋和限制減刑制度更為迫切。


律師獨角獸


法院判決罪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基本都是罪犯在犯罪中有其他情節,比如“故意殺人“,正常情況下,應該判“死刑立即執行“。但被殺之人原本有錯,被罪犯故意殺死,那麼,這個罪犯就有可能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比如:有一對老年夫婦,育有一子,這個孩子游手好閒,禍害鄉里,打爹罵娘。其父趁其酒醉,用錘子將其擊殺。這樣的“情節“基本都會判“死緩“。

再有就是犯罪後,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被判“死緩“。因此,“投案自首“,也可以說是犯罪行為的“免死牌“。

至於“立功表現“,積極的“倒贓,退贓“,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法院既視其為“立功表現“。雖然“罪大惡極“,也可以判處“死緩“。

但有的罪犯,就算有“投案自首“的情節,也未必就能保命。比如我看到過的一份判決書。罪犯犯的是“盜竊,搶劫,殺人“罪,該犯在實施犯罪時,殺死了一個婦女,將其不滿週歲的孩子眼睛刺瞎。判決書最後寫到:該犯雖有“投案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從寬處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像最近發生在“葫蘆島市“的,奧迪衝撞小學生,造成“五死十八傷“的案子,該罪犯所犯罪行,應該就是“故意殺人“,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民憤極大。這個人就必須被判“死刑“立即執行,並附帶“民事賠償“,弄他個“傾家蕩產“,否則,不足以平民憤。




孫忠漢不像壞小孩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等兩年之後再執行死刑嗎?】

自從進入法學院,學習法律開始一直到現在很多年,周圍的朋友、家人、同學中不斷有人問我,“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是否就是判決作出日之後滿兩年再執行死刑,為什麼會等兩年才執行死刑?相信到目前仍然有很多人心中存有類似疑問。

死刑判決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緩期兩年執行是區別於死刑立即執行的一種獨立判決結果,死緩的判決結果簡單來說就是“對於適用死緩的罪犯,在當前慎用死刑的情況下,其罪行沒有達到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度,法院適用緩刑給予其兩年考驗期,只要改名罪犯在兩年內沒有再次故意犯罪,緩刑考驗期滿,自動減為無期徒刑,不再執行死刑。”死刑立即執行,是當前我國《刑法》最嚴厲的刑事制裁措施,對於該種犯罪分子,已經作出的終審判決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核准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籤法死刑執行令,交由原審法院在7日內執行死刑。

聞名全國的“南京富二代殺妻案”男主角吉星鵬因犯故意殺人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減刑。吉星鵬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江蘇省高院維持。後2017年有媒體曝出,吉星鵬在監獄服刑過程中,多次故意傷害他人,恐構成故意傷害罪,引起全國法律各界人士熱烈討論,認為吉星鵬恐因在死刑考驗期內再次故意犯罪,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但截至今日,筆者檢索了法院裁判文書網,未找到吉星鵬被執行死刑的相關文書。




案例普法


這是題主的理解誤區,一般死刑的刑罰有兩種:一種是死刑,一般是十惡不赦罪大惡極的罪行,例如故意殺人、持械搶劫、危害國家安危等;另一種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一類人基本上就活下來了。不是被害人被救活,就是重大損失得以挽回,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所以說,死刑和死刑緩二是兩種罰判,不可相提並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被判這兩種刑罰的人,都是罪無可赦的惡人。

作為社區法律援助社工,我曾多次給予社區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一來和看守所或者監獄建立聯繫,關注本社區在押人員或服刑人員的情況;另一方面幫助看守所中本社區的未決犯,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一般是幫助其寫上訴書。2011年,我給社區民警到看守所看望一個在押未決犯,得知他正在上訴期,我滿口答應了為他寫《上訴書》,而他則眼噙淚花的再三感謝。走出看守所大門,周警官為我:你知道他犯的什麼罪?判了多少年嗎?我茫然的看著他,“故意殺人,判的死刑”周警官面帶凝重的說到,當週警官高速我他殺的是自己母親時,我震驚了!當即表示不願為他寫《上訴書》。後來,出於自己的職責我還是為他寫了《上訴書》,然而萬幸的是高院依然維持原判,聽說他最後申訴到最高院了,一年之後,最高院駁回申訴維持原判。這種結果可謂是人心所向。

姥爺還在世時跟我們說過一個故事:曹志強是一名火車司機,長得一表人才,收入也不錯,經人介紹認識了漂亮的姚紅,三個月後兩人結婚了。婚後生活曹志強安靜,姚紅活潑好動,又喜歡和異性來往。自然二人的日子過得就不幸福,再加上曹志強每個月有半個月不在家。一來二去,姚紅就見天的夜不歸宿。有天曹志強下班回家,看見老孃躺在床上,恰巧另據張姨過來,說到:強子啊,趕緊跟你媳婦離婚吧,那天你媽遇見姚紅跟一個男的抱在一起,便罵了起來。誰知姚紅動手打了你媽,還把她推到在地,這不,尾椎骨粉碎性骨折,醫生說,你媽有可能再也站不起來了......沒過多久,姚紅向曹志強道了歉,並回家看望了老孃,並辦理了離婚。兩個月後,曹志強收到了姚紅的結婚請柬,那天,曹志強最後一個到的,徑直走向姚紅,從包中掏出一把改裝過的射釘槍,對著姚紅腦門就是一槍,然後淡定的撥打了110......

這起案件,一審中院是以“故意殺人罪”判了曹志強死刑的,然而曹志強並沒有上訴。可是躺在床上的老孃找人寫了《上訴書》,並且找人把自己抬到法院遞交的《上訴書》。二審開庭後,法院充分採信了上訴書中,因為姚紅毆打自己的母親,同時經常揹著自己偷人。恰好又在離婚兩個月後再婚。最終自己難以忍受,殺害了姚紅。況且老孃也傾盡所有賠償了姚紅父母。最終高院改判曹志強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最好我要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基本上就是給你兩年的機會,看你這兩年的表現,如果認罪悔罪積極改造,基本上就該判成無期徒刑了,如果冥頑不化抗拒改造,那麼不好意思,兩年後,咱們刑場見!


棟哥曰


這個問題嗎!

聰明人不必細問,

更聰明的人絕不胡說。

死緩,不是每個死刑犯都能有幸獲得的“殊榮”,可以說是千分之一的運氣和天意,更可以說你生晨八字真好,佔據了天時、地利、人和。說實話,就像你的腳站在懸崖邊上,有人經過時,可能打個噴嚏,你就下去了。可有的人偏偏就拉了你一把,這就是命。

所以說,閻王讓你三更死,誰敢留人到五更這句話絕對意寓深刻。如標題所問:中國的死刑犯為何一般要緩期兩年執行有些偏差,應該是:

“某些”死刑犯。

而這“某些”緩期兩年執行的,大多都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還有些是“有情可原”的,羈押期間“斬立決”但身懷有孕的等等有法可依的犯人,如果兩年內不犯重大“罪過”,就不會被執行了。

還有一些是點兒好的,那就要看你什麼命了,

死緩,可不是“一般人”能享受著的。

好好做人吧!一生,不長。

一但接近了法律最後一道紅線,

一生,太短。


驍勇34


美國政府總說人道主義,還批判中國的死刑是違背了人道主義,可是我覺得,並不是所有的死刑都是立即執行的,大多都會根據犯罪實情判了死刑以後緩期執行,誰又能說這不是人道主義的體現?我們都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但是有些錯誤危害社會和他人性命,是沒有辦法容忍和被原諒,死刑有其必要性,其震懾力是保障我們幸福美好生活的基石,然死刑也有弊端,一個人的離開於社會和他人的影響,絕沒有於家庭來的重要,緩期執行與其說是給一個犯罪分子機會,不如說是在給一個家庭機會。社會的穩定離不開每一個家庭,如果一個人有良知,兩年時間足以改變他了,時間是最好的良藥。


Cassie901


緩刑兩年的意思是在等紅包!如果沒有紅包再槍斃!但一般都會等到!因為有命才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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