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20項措施

「发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20项措施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委、市委以及上級法院有關部署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擦亮蘇州營商環境的“金字招牌”,結合全市法院工作實際,制定如下20項具體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責任感和主動性

1.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上來。全市法院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的精神實質和實踐要求,認真按照上級法院和市委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充分認識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切實澄清對民營經濟的錯誤認識,正確看待民營經濟發展遇到的難題,牢牢把握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政策舉措,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講話精神上來,自覺把依法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及時找準工作切入點、結合點,不斷增強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發展的責任感和主動性,確保黨中央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和上級法院各項要求在全市法院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2.準確把握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基本要求。要把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作為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發展的根本遵循和理論指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貫徹依法保護、能動保護、平等保護、全面保護、實質保護和及時保護原則,立足審判職能,落實、落細民營企業權益保護要求,穩定社會預期,讓民營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要緊扣“兩個毫不動搖”,牢固樹立謙抑、審慎、善意、文明、規範的司法理念,創新完善審判機制和方式,堅決防止因辦案不當影響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全面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民營企業的訴訟地位、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一視同仁,不斷優化蘇州法治營商環境。

二、加強民商事審判工作,積極為民營企業發展創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

3.正確認定合同效力維護民營企業交易安全。充分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合理判斷各類交易特別是新型交易模式的合同效力,保障合法交易,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正確理解和適用合同法,審慎判斷“強制性規定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嚴格限定合同無效的範圍。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通過允許當事人在判決前補辦批准、登記手續,儘量促成合同合法有效。嚴格依法認定合同解除、可撤銷情形及相應法律責任,依法制裁違約失信行為,充分保護守約企業的合法權益。

4.突出對民營企業產權的民事司法保護。發揮民商事審判理順產權關係的作用,在依法保護公有制經濟的同時,切實防止超越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當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注重查明產權有爭議的掛靠企業的投資事實,防止非法侵佔民營企業合法財產。著眼完善民營企業現代治理結構,依法審理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請求確認或撤銷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等糾紛案件,維護投資主體權益。準確把握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係,堅持司法有限介入、適度介入,實現保護股東權利與維護企業正常經營的有機平衡。依法公正審理企業改制糾紛案件,準確界定產權關係。妥善辦理涉境外投資案件,為我市民營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良好條件。

5.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為民營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保駕護航。妥善審理與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緊密相關的專利等技術類糾紛,支持民營企業加快產業升級,提高核心競爭力。認真審理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正確界定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促進人才正常流動。完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問題。主動適應中級法院管轄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上訴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要求,健全技術調查官制度,研究制定辦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工作意見,完善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和跨區域集中管轄制度,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整體效能。依法加大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的制裁力度,為民營企業參與競爭創造公平市場環境。

6.立足金融審判促進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認真貫徹市中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促進蘇州金融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依法妥善審理金融借款、民間借貸、融資租賃、互聯網金融等糾紛案件,加大對民營企業股權質押、互聯互保等引發法律問題的研究,合理準確把握資金借貸的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職能推動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題。正確認定應收賬款質押、商品租賃權、項目收益權等作為融資擔保的新型擔保方式效力,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嚴格執行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標準,對於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依法予以調整,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發揮裁判對“三角債”問題的規範作用,及時糾正少數大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拖欠民營企業款項行為。

7.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維護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秩序並重的原則,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法支持民營企業自主經營權和管理權的正常有效行使。注重通過案件審理,平衡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利益,促進勞動力要素優化配置,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正確區分用人單位惡意欠薪與確因資金困難拖欠工資的不同情形,對暫時經營困難但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儘可能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鼓勵勞動者與企業共渡難關。妥善審理涉及民營企業競業限制的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

8.高度重視破產清算案件辦理工作。準確把握破產清算案件受理條件,防止惡意利用破產清算制度,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充分發揮破產重整程序救治功能,對於暫時經營困難但適應市場需要且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積極運用重整、和解等手段進行拯救,幫助和支持民營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加大對不具備市場競爭力和營運價值的“殭屍企業”的破產出清力度,化解過剩產能,釋放生產要素,降低企業槓桿率。繼續推進“執轉破”工作,對於嚴重資不抵債的被執行企業,以司法手段推動破產重組,幫助提升發展質量。

9.加大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審查力度。加強對涉民營企業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甄別審查,防止惡意利用訴訟打擊競爭對手,破壞民營企業家信譽。在民間借貸、以物抵債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案件審理中,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對於確屬訴訟虛假、惡意訴訟的,依法對有關人員採取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因虛假訴訟、惡意訴訟侵害民營企業及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害人起訴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

三、堅持依法規範辦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不斷增強民營企業及經營者的安全感

10.加大對民營企業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加大對侵犯民營企業財產權利以及企業投資者、管理者、從業人員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各類犯罪的打擊力度,重點關注以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為直接侵害對象的刑事案件審判工作,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哄搶、盜竊、故意毀壞民營企業生產資料、設備等財物的犯罪行為,提高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安全感。加強對民營企業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對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民營企業財產的,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嚴懲針對民營企業的強攬工程、強買強賣、串通招投標、套路貸、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民營企業正常經營。依法懲處侵犯民營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職務犯罪,為民營企業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11.嚴格規範涉民營企業、企業家犯罪案件辦理要求。在辦理此類案件中,要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和證據裁判原則,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體現刑罰的謙抑性,準確區分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重點把握好民營企業家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資金借貸與挪用資金、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等行為的界限。依法審慎對待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嚴格掌握入性標準,確保無罪的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不受刑事處罰。依法慎用刑事強制措施,對涉案民營企業和人員,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綜合考慮其所涉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訴訟的態度等情況依法慎重決定;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變更強制措施。進一步規範涉案財產處置,嚴格區分民營企業及經營者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個人財產與企業法人財產、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除有充分證據證明系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責令退賠,保障涉案企業和個人的財產權利。

四、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依法維護民營企業正當權益

12.依法加大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力度。認真履行行政審判職責,發揮司法審查監督、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和維護公民權利的雙重功能,按照民營企業“法無禁止即可准入”、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依法妥善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予以糾正,對不規範行為予以指引,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自主經營權。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依法支持行政機關規範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充分尊重民營企業自主經營權,保障民營企業享受平等市場待遇,推動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

13.公正審理涉民營企業重點行政案件。高度重視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機關在“放管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行政糾紛,準確把握公共利益範圍,依法審理涉及民營企業稅收、工商管理、質量監督、海關監管以及不動產徵收等領域的行政訴訟案件,依法糾正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違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對因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採購等活動引發的糾紛,妥善認定合同效力,監督行政機關誠實守信地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約定的義務,維護行政機關與民營企業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依法達成的行政合同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依法審理民營企業提起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推動建立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五、提升執行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民營企業勝訴權益及時兌現

14.加快民營企業勝訴債權的實現。認真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精神,全力以赴打好執行總攻收官戰,確保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深入開展涉黨政機關執行清積專項行動,推動黨政機關帶頭履行生效判決。建立完善執行長效機制,把基本解決執行難成果常態化、制度化,進一步健全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體系,深化執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執行規範化水平,保障企業勝訴債權及時兌現。

15.依法審慎規範適用強制執行措施。堅持區分情況,對因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產業政策調整所引發的涉訴糾紛或者因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無法及時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嚴格把握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適用條件,除依法需責令關閉的企業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帳戶,儘量降低辦案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盡力維持民營企業的經營穩定。強化規範執法,嚴格限定適用強制執行措施的對象和範圍,切實防止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產。認真執行《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財產保全辦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努力解決超標的保全、選擇性保全、拖延保全、解除保全不及時等問題,進一步提高財產保全的效率和質量。細化立案、審判、執行工作銜接配合要求,加大對惡意保全行為的甄別、處理力度,依法平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完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機制,在健全讓失信主體“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的同時,探索失信被執行人納失信息退出機制,對已履行生效判決義務或者申請人濫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及時恢復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信用。

六、健全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工作機制,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16.認真開展涉民營企業家冤錯案件甄別糾正工作。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依法加大甄別糾正涉民營企業家冤錯案件特別是產權冤錯案件的工作力度,強化組織領導,抓緊排查甄別一批當事人反映強烈的涉民營企業家產權申訴案件,該糾正的依法及時再審,儘快予以糾正。客觀看待和妥善處理涉及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歷史問題,對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範行為,堅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嚴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暢通民營企業申訴、申請再審渠道,依法維護其申訴、申請再審權利。建立覆蓋刑事、行政、民事和執行領域的涉民營企業及經營者冤錯案件甄別糾正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大涉民營企業家產權冤錯案件再審審查力度,以實際行動增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感和幹事創業的信心。公正高效審理涉民營企業家國家賠償案件。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強化審判監督管理,從源頭上、制度上防範冤錯案件發生。

17.進一步提高審判質效。以落實市中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審限管理工作的意見》為抓手,強化審限監管,嚴格審限變更審批,解決隱性超審限問題;加強均衡結案管理,持續開展長期未結案件專項清理工作,提高審限內結案率,切實防止因訴訟拖延影響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全面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加大簡易程序、督促程序、小額訴訟程序適用力度,加快糾紛處理速度。支持和推動民營企業家擔任人民陪審員,提高涉民營企業案件審理水平。構建適應民營經濟特點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訴調對接工作平臺,促進相關糾紛及時有效化解。注重對涉民營企業案件的疑難法律問題的研究,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

18.健全民營企業司法服務機制。進一步落實訴訟便利原則,完善“互聯網+司訴訟服務”等便民利民措施,減輕當事人訴累,增強民營企業的司法獲得感。繼續實行重點民營企業定期聯繫制度,通過上門走訪、集中座談等途徑,主動聽取司法需求,有針對性地改進完善服務措施。深化“智慧審判”蘇州模式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案例資源,圍繞民營企業在轉型升級和“走出去”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問題,深入開展前瞻性調研,及時向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對策建議。抓好司法保護民營企業的法治宣傳,強化以案釋法,通過公開審判、發佈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法律意識,推動形成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19.提升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發展的能力水平。把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發展擺上全市法院黨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認真謀劃部署和推進落實。按照審判專業化、法官職業化、管理扁平化的要求,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提高涉民營企業案件專業化審理水平。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院,以開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集中整治活動為重要載體,教育引導幹警將服務和保障民營企業發展的要求落實到立案、審判、執行工作的全過程,進一步改進司法作風,著力解決司法活動中不嚴格、不規範、不公正、不文明等問題,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侵害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確保司法公正廉潔。

20.推動形成民營企業保護工作合力。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及時、主動向黨委彙報加強民營企業司法保護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舉措,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協調解決在民營企業司法保護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爭取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密切與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增強工作合力。虛心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建議,主動加強與工商聯、行業協會的溝通,建立聯席會議、定期通報情況等制度,確保司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各項舉措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蘇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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