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寫下“激情”欠條,這筆債該如何還?別讓愛情衝昏頭腦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1346字,閱讀全文約2分59秒。

案例:


雙方寫下“激情”欠條,這筆債該如何還?別讓愛情衝昏頭腦


原告盧某與被告邸某兩人初中時相識,自高中起建立戀愛關係,兩人輟學後開始同居,對二人關係,原告父母並不贊同。兩人分手後,原告盧某訴稱:被告以做生意為名,向原告陸續借款50萬元。2012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示欠條,但原告經多次追要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欠款50萬元。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告盧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被告書寫的欠條1份,證明被告借原告50萬元。

被告邸某辯稱:欠條是我在醉酒狀態下與原告開玩笑時寫的,那時候我與原告同居著,兩人因感情問題鬧矛盾,為了不分手,我寫了50萬元的欠條,事實上我並沒有借過原告的錢,原告起訴不屬實,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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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盧某與被告邸某原是情侶關係,但原告父母並不支持兩人在一起。對借錢的過程,原告稱自2011年8月到2012年8月之間,分十幾次以現金的形式給了被告,最多的時候有一萬多,其中一次是通過別人的卡給了幾千塊,這些錢用以被告在鄭州做生意。對原告的該陳述,被告稱欠條雖然是本人寫的,但是自己並沒有借過原告的錢,事實是因為兩人是戀愛關係,那時候二人要分手,因為自己捨不得多年的感情為了不分手才寫的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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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8日下午,在被告家裡,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1份,記明“今欠盧某伍拾萬元整(50萬元整),分兩年還清,每一年的11月1日還款貳拾伍萬元整”。2012年冬天,原被告結束戀愛關係。現原告以被告借款未還為由訴至我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50萬元。

另查明:原告曾在一家商場內租賃櫃檯經營品牌女鞋,因資金週轉不開不再經營。另外盧某在門店內經營女鞋生意,其稱有時候一天就有一兩千的利潤。被告無固定職業,在原告經營鞋店初期曾去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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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原被告在戀愛期間,由原告借款給被告用於做生意。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係,但是,原告除了一張借款欠條外,其他旁證並不充分。雖然兩人存在特殊關係,在書寫借據時,沒有其他相關人員在場,但是,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可以判定雙方簽訂借條時,還摻雜著其他感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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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自己是在喝醉酒狀態下書寫的借據雖然不能否定欠條的效力,但是,經合議庭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情況下,綜合考慮原、被告經濟實力,其他證據,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原被告均同意協商解決。最後,雙方自願達成以下協議:被告邸某自願於2014年5月1日前向原告盧某支付人民幣13萬元,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7元,剩下6萬元於2014年5月1日前支付,原被告雙方別無其他經濟糾紛。

律師解讀:


雙方寫下“激情”欠條,這筆債該如何還?別讓愛情衝昏頭腦


在戀愛關係背景下,原被告雙方發生的借款關係。應當考慮各種因素,最大限度地作出符合公平正義的處理方式。在民間借貸領域,由於當事人對欠條性質的錯誤理解,並在特殊情形下隨意簽訂欠條,致使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較為困難。從該案的處理方式來看,法院應當考慮各種因素,運用邏輯推理、結合日常生活常理,綜合審查借貸事實是否已經真實發生,不能只從欠條證據效力角度運用法律進行機械判決,遂造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張力關係。同時,該案也為那些“激情欠條”簽訂者敲響警鐘,要理性處理生活中的借貸關係,牢固樹立證據意識,避免合法權益遭受自我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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