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是怎麼界定的?

何子茵


這個問題問得簡單了一點,個人再加問一些問題,比如一個人學了醫,但是沒有證,開始給家裡人治病,後來親戚知道了也來找這個人看病,再後來村裡的人知道了也來看病,這些人都是親戚朋友,同村的鄰居。不給治又說不過去,治吧每天好多人來排隊看病。人多了就象在家裡開門診一樣,肯定會定為非法行醫。要去考證還不一定考得過。是不是很矛盾?當然如果給這樣的人沒有證隨便行醫治病,肯定會出現很多騙子混水摸魚。所以還是要有證才好管理,所以現在的問題是這個證要以什麼樣的標準來定。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象上面說的在村裡家裡給人治病,在這樣的範圍內行醫治病,需要什麼樣的證。如果按照開門診行醫的標準來發證,那肯定不合理,如果不給證,親戚朋友,村裡的人都來看病,又是非法行醫,怎麼辦?


天極泓灝


家長給孩子買藥當然不算非法行醫,下面我們談論一下,什麼是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行醫,即非法從事診斷、治療、醫務護理工作。從這方面看,屬於典型的職業犯,所以不管非法行醫的時間有多長,只能認定為一罪。

一、行醫行為。

行醫指的是隻有醫生才能從事的醫療業務。行醫行為指在醫療、預防、保健業務中,醫生根據醫學知識和技能實施的行為。我們說某個人從事某個業務,這裡所說的業務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而反覆繼續從事的事物。行醫行為是一種業務行為,具有反覆繼續從事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針對特定的人偶爾從事醫療等活動,不是行醫行為。

二、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行醫的,即使沒有辦理其他有關手續,也不構成犯罪。

三、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本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如造成就診人員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非法行醫經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也屬於情節嚴重。

四、不符合行醫特徵的行為,不成立非法行醫罪。

行為人採用封建迷信等方法為他人治病的,不屬於非法行醫。行為人聲稱某種“藥品”能夠治療某種疾病,使他人信以為真而購買的,屬於詐騙行為而不是非法行醫。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人,沒有反覆繼續實施的意思,偶然為特定人醫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醫罪。


律法學道


為了淨化醫療市場,強化醫療行業的責任和歸屬,我國自1999年5月頒佈《執業醫師法》,規定了醫療行業的准入制度,即實施臨床醫療活動,必須取得國家執業醫師資格並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後方可行醫學,醫師執業證上詳細登記有醫生的執業地點和執業範圍。



目前我國界定非法行醫的條框很多,總體歸納為以下三點:

第一、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或經過不正當途徑獲得的資格證。

第二、雖取得醫師資格證,但未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註冊。

第三、在醫師執業證註冊的範圍外執業,或脫離登記的執業地點外執業。

對於第三條的界定有一定的侷限性,也是比較有爭議的。

在院外,緊急狀況下為了救人,醫務人員可以超範圍執業。

在院內,醫務人員必須按照醫師執業證註冊的執業範圍執業!

為了解決民間中醫確有專長或師承人員獲得醫師資格證,國家除了1998年《執業醫師法》頒佈前按規定認定了一批外,還出臺了有關相關報考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


零點1008


非法行醫,挺好的帽子扣著,本來是憑本事吃飯,行醫多年,患者認可,慢慢的患者多了信任的多了,半路殺出個行政干預的一群人,非說你非法,就像是一個人睡著了,來了一些人打著秉公辦事的口號非把你喊醒,說你沒吃安眠藥,靜整一些脫褲子放屁的多餘事,搞點事情,手裡就撈了一些油水。


一阿荷


真正的非法行醫是有嚴格的政策界限的,其主要條件是:

一,以盈利和獲取暴利為主要目的,對病人坑蒙拐騙的。

二,沒有取得國家認可的行醫許可證和職業醫生證的。

三,以獲利為目的行走巡診的遊醫。

四,不在指定的固定地點而跨界行醫的。

五,沒有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證,而私自開設診療機構行醫的。

六,超出國家規定的範圍的一切醫療行為都可認定為非法行醫。

至於題主所說的為孩子買藥,只是一個消費行為,也不是盈利為目的,但還是要提出一個忠告,藥品能治病也能對病人造成傷害,因此買藥最好在醫生的指導下購買,這樣更安全!


山野村夫3879


沒有任何證件,特別是沒有行醫許可證,卻公開行醫,這應該就是非法行醫。

民國時期的中醫基本上都是非法行醫,而清朝之前的中醫也許全都是非法行醫。

我姓氏中一個小弟是泥水師傅,他什麼屁證也沒有,照樣有人請他去做建築師傅,而且也沒有被抓起來。於是,他足足做了幾十年,現在還做。

從所謂的法律上來說,無證行醫絕對是不合法的;然而,從技術層面來說,只要技術可以勝任這個行業,那麼去做這個行業就合理合法。

因為法律是服務公平正義的東西,不是消滅公平正義的東西。而持技術去做事,特別是持醫術去治病,雖然要正常收費,但幫人治病始終是善舉而不是惡行,而且也合乎情理和人道。如果就是因為沒有證件而被抓捕,這樣的法律顯然欠妥,因為為他人治療疾病畢竟不是在犯罪,而是在幫助他人,或者說服務他人。這,何罪之有?

所以,要真正界定非法和合法行醫,不在證件上,而是在醫術上;不在行政上,而是在人道上。


夢雲山人1


本人理解“非法行醫、非法執業”應包括:1.醫療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2.醫護人員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已取得執業資格證書,但未在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註冊的(見習/實習生有老師帶習並簽字的例外);3.單位或個人超執業許可證範圍開展執業行為的;以上屬於非法行醫/非法執業。4.急診/急救(心肺復甦)的搶救行為例外。


仁術度人


這個命題給多少不肖醫生打了保護傘。同時也打擊了一些有能力的民間中醫,同時也滋生了一些歹毒的碰瓷人群。

人們應當著重重視醫療事故,不論有沒有行醫證,只要出了醫療事故,就要負責。這樣就會減少很多的冤死患者。大醫院裡出現的醫療事故的比例,有人統計過嗎?為什麼同樣是醫療事故,患者無法得到相應的補償,這是滋生醫療腐敗的溫床。你每一次打擊非法行醫,都是助長醫療腐敗。而非法行醫造成的醫療事故,可以瞬間傳播到各個角落。

什麼才是患者的利益?能得到很好的治療是最終的目的,醫療事故頻發,非法行醫那一個重要?非法行醫造成的醫療事故,會很容易得到相應的補償。而醫院的醫療事故,有幾個能得到相應的補償,特別是醫生本身的處理,是不是很恰當。


王經綸57983108


這個問題一般指無證行醫的範疇,大多數指的是中醫。也有少數的西醫牙科診所!從國家近二十年來的管理上來看,非法行醫指的是無醫師資格證、無執業醫師證,在非指定的醫療場所從事醫療活動,而給他人身體造成了傷害。即構成了非法行醫罪!而有很大部分的中醫人士往往不具備以上的資質,有些並且是師承及其它因素而不具備考核資格。所以,這些人散落在民間。同時也在偷偷的從事著醫療活動。不出問題還好,一旦出了問題。即可判定為非法行醫。以上是個人見解!



兆春12


父母買藥給子女吃,這怎麼能算非法行醫?這是一種正常的民事行為。

那麼非法行醫是怎麼界定的呢?

非法行醫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法律,沒有取得醫師資格證或者醫療執業許可證而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



也就是說,要想合法的行醫,必須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的認證和批准,否則就是非法行醫。

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規範醫療市場。因為醫療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健康,那些江湖騙子聲稱除了癌症,什麼症都能夠治。這樣不打擊不規範行嗎?

並且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行醫情況嚴重的就構成非法行醫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有什麼病要到正規醫療機構去診療,就是父母為子女買藥,最好也要參考義務人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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