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武陵源區“1·28”較大建築施工坍塌事故

2011年1月28日21時45分,張家界市武陵源區福苑皇家國際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築工地發生一起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近500萬元。事故發生後,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1·28”較大建築施工坍塌事故聯合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發生時間:2011年1月28日21時45分。

(二)事故發生單位:汕頭市潮陽建築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汕頭公司)、張家界市武陵源區福苑皇家國際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苑酒店公司)、張家界市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監理公司)。

(三)事故發生地點:福苑酒店建築施工工地。

(四)事故類別:坍塌。

(五)死亡人數:3人。

(六)受傷人數:8人。

(七)直接經濟損失:約500萬元。

二、基本情況

(一)施工單位基本情況

汕頭公司成立於1959年3月,在汕頭市潮陽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法定代表人魏文雄,註冊資本10288萬元,經營範圍為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該公司於2010年10月通過邀標的方式與福苑酒店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併成立“汕頭市潮陽建築工程總公司武陵源區福苑皇家國際度假酒店工程項目部”,同時聘任劉遠征為該項目部經理,鄧力山為該項目部負責人。福苑酒店項目於2010年9月開工。

(二)建設單位(項目)基本情況

福苑酒店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成立於2008年11月,法定代表人莊青黎,註冊資本6000萬元,其中張家界雙健空調有限責任公司出資2400萬元,香港張家界福苑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出資3600萬元。項目建設地點為武陵源區軍地坪街道高雲村,佔地面積83畝,建築面積68000平方米,總投資46700萬元(其中土建15800萬元),擬建成五星級酒店。項目設計單位為湖南省建築科學研究院。

(三)監理單位(監理)基本情況

監理公司成立於2002年6月,在張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法定代表人彭萬遠,註冊資本100萬元,監理工程範圍及資質為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乙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乙級。總經理張真武,負責公司全面工作,2010年8月因病住院,由副總經理張文虎主持全面工作。2008年1月,公司成立武陵源監理處,採用內部承包形式由公司副董事長朱良平承包經營(每年上交管理費10萬元),其業務範圍為武陵源轄區內的工程監理。監理公司於2010年6月與福苑酒店公司正式簽訂工程監理合同,監理費為一年42萬元,超過一年按每月2.5萬元支付監理費。監理公司於2010年7月組織監理人員進場,9月正式組建福苑酒店項目監理組:總監田剛,監理員丁成剛,專監楊登臺。監理組在實施監理過程中,建立了監理日誌,就包括支模方案未通過專家論證等問題下達過停工通知,並組織召開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方參加的專門會議,研究解決支模方案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四)福苑酒店建築工地監管情況

1.建設主管部門監管情況。福苑酒店項目於2010年9月開工,施工許可證於2010年12月23日辦理。武陵源區建設局委派區建設局質安站副站長伍其林任該項目工程質量監督組組長,彭敏、卓輝2人為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全程監督檢查。其間,共下發了四次停工通知書:第一次是2010年11月10日,停工原因是塔吊未辦理使用登記,深基坑未進行專家論證;第二次是2010年12月16日(由武陵源區建設局下發停工通知),停工主要原因為未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第三次是2011年1月6日,停工主要原因為腳手架首層作業層未滿鋪,施工現場臨邊保護措施不到位,高支模架未經專家論證已經使用;第四次是2011年1月29日,停工原因為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其中,第二次停工有復工審查記錄,第一、三次停工無復工審查記錄(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採取的進一步措施:罰款、對該單位記不良行為、申請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吊銷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的資質,也可以建設局的名義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 軍地坪街道辦事處監管情況。福苑酒店建築工地位於軍地坪街道高雲村轄區。軍地坪街道辦事處設有安全管理機構(安監站),有專職安監員2名,有分管領導。按照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原則,軍地坪街道安監站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均建立了臺賬(包括福苑酒店工地),安監站工作人員先後5次進入該工地現場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提出了有關要求,指出了存在的一些問題。

三、檢測鑑定情況

為了科學、客觀、公正地調查事故,查清事故直接原因,事故調查組委託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事故現場、方案及扣件材料等進行了全面檢測鑑定。其檢測鑑定結論如下:

垮塌原因分析:福苑酒店地下室大跨度板處,鋼筋混凝土樓板厚度大,樓板厚700㎜,扣除空心填充塊體積,摺合混凝土厚度為500㎜。模板支架立杆間距1.1m偏大,使頂部水平杆抗彎承載力嚴重不足;水平杆豎向間距頂屋為2.15m,偏大,加之該工程模板支架局部一個方向設有水平杆而另一個方向無水平杆,使局部立杆長細比過大,致使該處立杆承載力不足;同時模板支架扣件物理力學性能不合格也對模板支架安全構成了一定影響。

結論:該模板支架垮塌原因為支承方案不合理,支架承載力不滿足規範要求及支架水平杆局安裝不到位引起;扣件物理力學性能不合格也對模板支架安全構成了一定影響。

四、事故發生經過、救援過程及善後處理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1年1月28日11時左右,福苑酒店工地勞務分包人吳若平(事故中已死亡)組織本地民工27人澆築大堂正負零樓板,當時樓面上作業人員從事砼澆築16人,輔助人員9人,樓面下2名木工班組長觀測支模系統,至21時20分左右混凝土澆築約一半時,發現模板有下沉現象,就立即局部停止了混凝土的澆築工作,吳若平及2名木工班組長當即進入樓板下對模板下沉情況進行檢查,約21時45分支模架發生坍塌,樓面下3人當即被掩埋,致樓面作業人員8人受傷,後經市、區公安機關聯合偵察證實被掩埋3人均已死亡。事故造成坍塌面積為36m×27.2 m=979.2㎡。

(二)事故救援過程及善後處理

接到事故報告後,市委常委、副市長劉越高,副市長李常光,市政府副廳級幹部、市公安局局長鬍維平,武陵源區委書記陳紅日、區長田華玉及在家的區領導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救援;市、區建設、安監、消防、公安、武警、民兵預備役等一百餘人對事故現場進行了警戒,隔離圍觀群眾,維護現場秩序,進行現場緊急救援,同時調集市、區醫療衛生單位開展現場救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唐道明29日凌晨4時趕赴現場參與一線指導救援工作。至29日凌晨5時,救援工作結束。接著,事故善後處置組就3名死者善後事宜與家屬達成一致意見,8名受傷民工也得到妥善安置治療。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1.福苑酒店工地地下室大跨度模板支架支承方案不合理,支架承載力不滿足規範要求及支架水平杆局部安裝不到位。

2.該項目部施工方在支模方案專家論證沒有通過、建設主管部門及監理方已下達停工通知的情況下,違規違章施工。

(二)事故間接原因

1.施工方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項目部對施工班組管理不力,安全教育培訓不落實,管理失控,致使施工班組違規違章施工行為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執行建設方春節放假通知沒有真正到位(建設方於2011年1月26日召開會議,決定1月28日春節正式放假,要求施工方做好放假前相關防火、防盜及清場工作)。

2.建設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的規定,在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10年9月開工(2010年12月23日取得施工許可證);沒有對施工現場進行有效管理,2011年1月26日會議已宣佈28日放假,未對施工現場進行清場;在監理單位已經告知支模方案沒有通過專家論證的情況下,對施工單位違規違章施工行為制止不力。

3.監理方在明知支模方案沒有通過專家論證、施工單位仍在施工的情況下,雖採取了口頭和書面通知停工、告知建設單位兩個措施,但沒有及時報告建設主管部門,以採取進一步措施進行有效制止。

4.武陵源區建設主管部門在知曉建設單位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組織施工的情況下,任其無證組織施工達近三個月(2010年9月開工,2010年12月23日取得施工許可證);由區建設主管部門委派的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組在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了支模架存在上述問題,並因此下發了停工通知書,但跟蹤監管不到位,沒有采取進一步有效措施制止施工單位違規違章施工行為的繼續發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吳若平,項目部施工隊長,在明知支模方案未通過專家論證,且建設主管部門、監理公司均下發了停止施工通知,以及建設方明確1月28日春節放假的情況下,為趕工期,擅自違章組織指揮作業,進而引起坍塌事故,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因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

2.劉遠征,汕頭公司福苑酒店項目部經理,沒有履行好對施工班組的管理職責,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致使吳若平違章指揮作業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工作嚴重失職,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建議由汕頭公司追究其紀律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張家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上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林勤義,汕頭公司總工程師,分管福苑酒店工地領導,技術總負責,在審批支模方案時,雖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並指出要通過專家論證,但跟蹤監督落實不到位,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張家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上年年收入40%的罰款。

4.田剛,監理公司福苑酒店工地總監,在現場監理工作中知道支模方案未通過專家論證,施工單位仍搭設支架組織施工,雖通過口頭和書面下達了停工通知,但在施工單位違規搭設時,沒有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告,以採取進一步措施,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張家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上年年收入40%的罰款。

5.朱良平,監理公司副董事長,負責福苑酒店工地質量安全監理全面工作,對派駐該工地的監理組管理不力,對監理組上報的問題處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令493號)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張家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上年年收入40%的罰款。

6.張建華,福苑酒店公司董事總經理,負責福苑酒店項目報建、辦理相關手續、部門協調和建設工地的日常管理,在知道支模方案不合要求的情況下,對施工單位違規搭設行為組織制止不力,任其組織施工,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令493號)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張家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上年年收入40%的罰款。

7.楊國洪,福苑酒店公司總工程師,負責酒店工地施工圖紙管理和施工現場的協調管理工作,在明知支模方案未通過專家論證的情況下,對施工方違規搭設施工行為現場協調管理不到位,制止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令493號)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張家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上年年收入40%的罰款。

8.伍其林,中共黨員,武陵源區建設局質安站副站長,福苑酒店工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組組長,在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工地存在支模方案設計不合理,未通過專家論證,對施工單位違規搭設施工行為制止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照《國務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建議對其予以政紀立案。

9.姚金泉,中共黨員,武陵源區建設局質安站站長,對福苑酒店工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組管理不力,對報告的問題處理不及時,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依照《國務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建議對其予以政紀立案。

10.陳俊清,中共黨員,武陵源區建設局副局長,分管建設工程管理、人事工作,對福苑酒店工地相關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工作力度不大,對該工地存在的問題處理措施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國務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建議對其予以其政紀立案。

(二)對事故相關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汕頭公司,未能按規定履行建築安全職責,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落實;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事故發生的責任單位之一。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令493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張家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予以罰款。

2.福苑酒店公司,在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施工達近三個月;未能履行建設單位安全職責,安全意識淡薄,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事故發生的責任單位之一。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令493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張家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予以罰款。

3.監理公司,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沒有全面履行其法定職責,在發現該工地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後,未能採取進一步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事故發生的責任單位之一。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張家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予以罰款。

4.武陵源區人民政府,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建議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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