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的人,經過調查證明無罪,能要求拘留期間的損失補償嗎?

微愛宿遷


法律上的補償與賠償的含義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不符合賠償條件,也就不可能給予補償,這裡只解讀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該不該賠償得首先看看刑事拘留的定義: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從刑事拘留的定義不難看出,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並不需要有充分的犯罪證據,有“重大嫌疑”即可刑事拘留。沒有充分的證據,當然不可能最終肯定要受到刑事處罰,變更強制措施或直接釋放,也是很正常的。由定義就可以排除絕大部分的“賠償”可能。

該不該賠償還要看刑事拘留應具備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從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應具備的條件看,是不是又可排除了一大部分賠償的可能?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錯人是常事,但是這也不是“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當然不賠;即便“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比如被盜物品,也不能確定就是該人自己盜竊的,也許別人存在在他處或從別人手裡買來的呢;是否真“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僅是從“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視角判斷得出的結論,並沒有具體的標準…… 不一一敘述。

刑事拘留的定義、條件本身排除了大量的賠償可能,剩下的賠償可能就很少了。大體也就是: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比如本來刑事拘留是需要縣級公安機關領導批准才能拘留,但是卻未經批准。但是這種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未經縣級公安機關領導批准,拘留的法律文書就無法開具,沒有法定的拘留文書,看守所不可能接受被拘留人。

二、“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的。拘留“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是嚴重的辦案過錯行為,辦案人自己不會忘記期限問題,到了期限看守所也會提醒放人。

三、“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這種情況說白了根本不可能出現。首先,如上所說“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不大可能,“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而且“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便沒有可靠證據,怎麼可能撤銷案件呢?除非是被其他證據證明了的是假案。真是假案當然要撤銷,但達到賠償的條件還要具備“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這又大大減少了賠償的概率。

四、最有可能獲得賠償的是“抓錯”並“關錯”了人。就是把張三當李四或者把張三當張四給抓了起來送看守所去了。“抓錯”也可能會發生,“關錯”可能就很小,因為“關”前有一條系列的內部程序要走,比如做筆錄核對身份等。實務中,即便嫌疑人是雙胞胎,抓錯了並且關起來的,可能性也不大,除非老大主動頂替老二,或相反。而主動頂替造成的“抓錯”、“關錯”,責任不在“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他自己的責任,當然也不會獲得賠償。

總之,被刑事拘留的人,經過調查證明無罪,要求拘留期間的損失補償這事,還是別想了。“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不都是傻子,實務中也幾乎沒聽說過有賠償的。

本人觀點,歡迎文明評論。


斷牙虎110


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種偵查手段,大部分刑事拘留是公安局換做出的,我想題主問得也是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方面的問題,咱們今天就說說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如果刑拘錯人是否需要國家賠償的問題,我的答案是公安機關依據《刑訴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做出的刑事拘留決定,如果經過調查證明無罪的話公安機關不用國家賠償,這一點我曾經參與《河南省傷害案件辦理細則》制定討論時曾經與河南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的幾位法制專家共同討論過刑拘以後如果雙方和解需要撤案,那麼刑拘是不是錯誤?是否需要國家賠償?

下面咱們先看看什麼樣的條件夠刑拘。

首先,案件是刑事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立案時候才能有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其次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第三刑拘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注意,是有這七條中的一條就能刑拘,其中第二條使用較多,被害人或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這裡用的是或,就是二者有其一即可刑拘。在理論是有受害人指認你犯罪,公安機關就可以把你刑事拘留。在具體案件中,公安機關一般在有三個人都指認一個人時才會採取刑拘措施。有人會問那他們三個人冤枉我怎麼辦?公安機關在每一份筆錄都回告訴被問的人“你應如實回答我們提出的問題,如果做偽證或者隱匿違法犯罪證據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你聽清楚了嗎?”這個一般在筆錄開始就會提出,如果是做偽證冤枉了別人造成被冤枉的人被刑拘,查明以後公安機關要追究做偽證的人誣告陷害罪的。

公安機關對某人做出刑拘決定不是憑空做出的,而是需要有相關的證據,滿足相應的條件,而且刑拘錯人有追責的目標。如果被刑拘人要求賠償可以民事訴訟誣告陷害的嫌疑人。

所以,刑拘錯人確實證明被刑拘人冤枉,但是冤枉你的人並不是公安機關而是做偽證去指認你犯罪的人,被冤枉應當得到賠償,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公安機關對刑事拘留有些嚴格的法律規定,誰也不認識誰,誰也不會拿著自己的飯碗去開玩笑。有人說公安機關喜歡亂刑拘人,因為他們就是喜歡欺負人,做壞事。請記住,欺負人得看需要不需要付出後果,做壞事不自責的人我還沒見過,能夠一直不停的做壞事的人也不存在。公安機關只是執行法律的一個機關,按照法律辦理各種案件,案件之前與案件中的各方都不認識,何必就閒著沒事欺負過在你身上使壞呢?公不公道打個顛倒,假如你認為公安機關就是壞那證明你的心裡更壞。

說多了,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依據刑訴法做出的刑事拘留,如果時候發現被刑拘的人無罪,是不需要承擔責任更不會國家賠償。


知守知行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1、人身自由賠償金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2、精神撫慰金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葉律師


刑事拘留後,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撤銷立案或者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申請國家賠償。例如,某個公民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案件屬經濟糾紛而不屬於經濟犯罪,依法撤銷刑事立案,解除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被拘留天數*國家賠償標準+適當的精神損失費。如果公安機關拒絕國家,當事人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公安機關給予國家賠償。

大家認為我回答的有道理,請給我點個贊,歡迎評論互動。我是律師,雙擊關注社會問題,願意盡力回答大家法律和其他問題,請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


429方寸世界


關於"被刑事拘留的人,經過調查證明無罪,能要求拘留期間的損失補償嗎"的問題?

謝謝"西門白甫"先生邀請。

不能獲得國家賠償,也不會有任何補償。其法律規定如下:

一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國家賠償法定條件。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賠償的法定條件是:被司法機關釆取法律強措施,被宣告無罪,或撤銷案件的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被司法機關採取法律強制措施,並宣告無罪或撤銷案件的行為才能獲得國家賠償。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屬於法律強制措施之一),經調查證明無罪,不是宣告無罪,或撤銷案件,就不是國家賠償的法定條件。


這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根據認錯(或認罪)態度和得到當事人的諒解,或危害不很嚴重的一種從輕處理措施。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處理文書,一般以"不構成犯罪,予以釋放"放人,或以"不予起訴"、和"免於起訴"結案放人。

對於這種刑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稱為"有事,但事不大",或"有錯,不構成犯罪"。當事人應引以為戒,千萬不可涉嫌刑案。

因此,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管見了。


商世好


一個字‘’能‘’!

依我之見:國家司法機關確認你無罪,錯誤刑事拘留羈押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依法賠償是必須的‘’。

根據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司法因辦理刑事案件對公民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錯誤的必須進行國家賠償。如同案例所述‘’一個人被刑事拘留,經調查證明無罪‘’,即辦案機關先行對該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是採取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先行羈押於看守所的行為,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國家又通過《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逮捕等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都只能針對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丶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既然本案例中被刑事拘留之人不符合上述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的‘’兩個確實‘’的證據標準,這就意味著著偵查機關當初對本案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錯誤,根據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因公安丶檢察丶法院在刑事訴訟辦案中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錯誤的應予國家賠償。

而國家對於因錯誤刑事拘留的公民給予國家賠償是‘’國家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的具體體現,也是‘’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法治原則的體現。


唐先明75443043


被違法採取拘留措施的人,經過調查證明其是無罪的,郭廣吉律師認為:被拘留的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

一、被違法刑事拘留,可以提出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也就是說,被違法刑事拘留的人或者被刑事拘留超過法定時限,之後所涉案件被偵查機關撤銷、被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審判機關依法宣告無罪的人,都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二、國家賠償的標準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該數字是根據2017年國家統計局數據計算而出。

三、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並審查責任構成要件:行使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侵權行為與精神損害事實及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符合上述條件的,被拘留人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四、不予國家賠償的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因為被拘留人說謊話或者自己偽造證據被刑事拘留的,以後即使被認定為無罪,國家也負責賠償。

另外被刑事拘留但因年齡未達刑事責任能力或者因精神病問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國家也不負賠償責任;

另外被刑事拘留但因刑事責任已被追究過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沒有自訴或者撤回自訴的情形,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郭廣吉律師




西門觀點:可以要求賠償,但有具體規定。

首先要明白什麼是‘’刑事拘留‘’?

由此可見,題主所說的無罪,指的是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

有執行刑事拘留的權利的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

那麼,被刑事拘留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立案?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題主所說的當事人可能是第一或第六種情況。雖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或其它原因。說無犯罪事實,應該不對。

那麼撤銷立案後,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要看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有無違反刑事訴訟規定,如果沒有,就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即便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也是按照在超過刑法規定的拘留期限(刑事拘留一般為三個月)以外的天數進行賠償。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以我對我國司法部門的瞭解,只要刑事拘留你的就沒有無罪釋放你的,不會給你這個空子鑽的……你還想賠償??呵呵😊據我瞭解,只要是被刑拘的,只有以下幾種出來的可能:一,取保候審,意思是由保人或者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先把你放出來等候處理結果,取保期間不能隨便離開家鄉到外地。一般取保候審時間是一年……還有一種是逮捕後檢察院免於起訴(自1997新刑法頒佈後就沒有免於起訴了)。第三,法院認為你悔罪態度較好,罪行輕微……可以免於刑事處罰。別的,就沒了……哦,還有種……就是你身患重大傳染性疾病……保外就醫……


平凡153233838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為案件順利偵破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總的來說,配合公安機關辦案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尤其是自己被無辜刑拘後就更應該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取得自己無辜的證據,還自己清白。

如果不存在超期羈押或在刑拘期間受到嚴重傷害,或在刑拘期間被傳染嚴重疾病等情況,很難獲得國家賠償的,畢竟自己損失的只是一點點時間,一些誤工而已,對於申請國家賠償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完全不成正比,畢竟自己清白得以證實才是重要的。

反之,出現了以上三種情況就可以去申請國家賠償了,畢竟超期羈押和對在押人員管理疏忽造成傷害是公安機關的過錯,有過錯就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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