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對地質隊或是礦業公司,在編寫各類礦產勘查報告、儲量核實報告等,都有較大參考價值,可以使得報告編寫質量得到較大提高!
各類礦產資源儲量勘查報告及核實報告編制的技術要求,必須遵循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頒佈的相關國標、規範與各項規定,執行中不能超越,也不能降低要求,否則都屬質量低劣。按照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的規定,各類勘查(核實)報告必須通過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或省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認定後,才算完成任務,如何符合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要求,正是今天要交流的內容。對一份勘查(核實)報告,作為一個評估師最為關心的問題,正是報告編制人員應該特別重視的問題。我國自建立部、省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簡稱:(評審中心)》以來,組織評審各類勘查(核實)報告,促使地勘行業和礦山企業執行國標、規範、規定,提交符合規範要求的礦產資源儲量方面,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績。現行國標、固體礦產勘查總則以及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發佈的各類礦產行業標準、規範、各項規定,是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編制中必須遵守的準則。現僅對勘查(核實)報告在編制中,應該著重注意並解決處理的問題,談幾點意見。
第一部份 關於報告類型及報告名稱方面
一、關於報告的分類問題
(一)勘查類
1、勘查報告:在獲得探礦權以後,分別按照預查、普查、詳查、勘探階段要求,通過正規地質工作後編制的地質報告。
提交:預查地質工作總結(或報告);普查、詳查、勘探(普終、詳終)報告。
2、補充勘查報告:在獲得採礦權以後,在原採礦區範圍邊沿或深部,分別按照詳查或勘探階段要求,通過正規地質工作後編制的地質報告。
(二)核實類
1、核實報告:在獲得採礦權以後,因資源儲量整合、轉讓、拍賣或為了查明保有礦產資源儲量,進行了一定的核查地質工作後編制的地質報告。
2、壓覆礦產資源儲量核實評估報告:對重要工程、水體、建築物壓覆,禁止開採範圍內的資源儲量,進行一定核查地質工作後編制的地質報告。
3、礦區資源儲量分割報告:前期的完整礦區被分割成幾個小礦區。
(三)礦山生產勘探報告
在勘查報告的基礎上,經生產探礦加密控制,(存在有一定程度的核實作用)。
(四)閉坑(核消)類
1、礦山閉坑(停採)報告:資源儲量消耗枯竭,不能保證正常生產開採。
2、中段或部份資源儲量核消報告:已開採部份或各類煤柱的核消。
二、各類報告的具體名稱的確定問題
1、勘查類報告名稱:即按探礦證上的項目名稱+礦種+地質工作階段名,作本次勘查報告的名稱。
2、核實類報告名稱:即按採礦證上的項目名稱+礦種+“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作為本次核實報告的名稱。
3、委託評審的核實報告名稱:按委託文(或函)上的項目名稱+礦種+“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作為本次報告的名稱。
第二部份 各勘查階段地質工作程度及主要地質工作任務方面
一、勘查階段劃分及地質工作程度問題
1、預查階段:全面收集區內地質、礦產、物探、化探、重砂等各項有關信息及成果(異常),運用成礦理論進行綜合分析研究,選擇有希望的地段,對異常進行查證;必要時投入少量工程進行追索、驗證以及採集分析測試樣品,對區內的成礦條件已有初步瞭解;對有代表性的物、化探異常進行了Ⅱ—Ⅲ級驗證。
2、普查階段:對成礦有利地段,通過對物、化探異常檢查,按暫定礦床勘查類型,地表有稀疏探槽(或淺井)揭露及少量淺深部工程驗證,大致控制了礦體。
大致查明:礦石物質組份、礦石質量以及相應的初步綜合評價;對物、化探異帶進行了Ⅰ—Ⅱ級驗證;大致瞭解水、工、環地質條件,並作初步評價;對礦石加工技術性能作了概略評述,並對礦石可選性能進行了類比研究。
3、詳查階段:在詳查區,通過1/10000—1/2000的地質填圖,基本查明區內的成礦地質條件,按初定礦床勘查類型要求的工程間距,使用各種勘查方法與手段,進行系統工程控制並取樣分析、測試,基本控制主礦體的規模、形態、品位、產狀;基本查明礦石的物質成份、礦石質量,並對共(伴)生礦產進行了相應綜合評價;基本查明礦床開採技術條件,初步確定主要含水層及水文地質參數,估算了礦坑湧水量;作了巖、礦石力學性質試驗;對礦石加工技術性能進行了試驗或研究。
4、勘探階段:在詳查地質工作的基礎上,通過1/10000—1/2000的地質填圖,按確定的礦床勘查類型,應用各種勘查方法與手段,進行工程加密控制。詳細查明區內的成礦地質條件,按確定的礦床勘查類型要求的工程間距,使用各種勘查方法與手段,進行加密工程控制並取樣分析、測試,詳細控制主礦體的規模、形態、品位、產狀;基本查明礦石的物質成份、礦石質量,並對共(伴)生礦產進行了相應綜合評價;詳細查明礦床開採技術條件,確定主要含水層及水文地質參數,估算了礦坑湧水量;作了巖、礦石力學性質試驗;針對不同礦石類型,採集有代表性的試樣,進一步對礦石加工技術性能進行了試驗或研究。
二、各勘查階段主要地質工作任務問題
1、預查階段:初步瞭解資源遠景;提供普查區;為發展地區經濟提供參考資料。
2、普查階段:作出初步評價;提供詳查區;為發展地區經濟提供基礎資料。
3、詳查階段:作出是否具工業價值的評價;提供勘探區;為制定礦山總體規劃及項目建議書提供資料。
4、勘探階段:為礦山建設設計:礦山生產規模、產品方案、開採方式、開拓方案、礦石加工選冶工藝、礦山總體佈置等,提供地質依據。
第三部份 區域地質成果的使用方面
一、地層單位的變化問題
新的區域地層年代表頒佈實施後,隨著新的地層專用術語的出現,不少沿襲多年的區域地層名稱不能再使用了,在礦產勘查報告中應準確使用新的區域地層術語。
1、地質地層單位由原來的4級變為6級(宇、界、系、統、階、亞階),不再劃分亞界、亞系、亞統。
2、地質年代單位也相應變化為6級(宙、代、紀、世、期、亞期),不再劃分亞代、亞紀、亞世。
3、原震旦系解體為南華系(峽東群)和震旦系(含陡山沱組和燈影峽組)。
4、石炭系兩分,原太原組分芍平祠階(C22)和太原階(P11),本溪組劃入上石炭統。
5、取消第三系(紀),分為古近系(紀)和新近系(紀)。
二、地層名稱及代號問題
第四部份 礦體地質方面
一、控礦工程質量問題
1、槽探規格、見基岩深度;
2、坑探規格:沿脈、穿脈要求;
3、鑽探工程質量:
1)非煤礦產按6個方面逐一敘述:巖礦心採取率、孔深校正、頂角方位測定、簡易水文觀測、封孔(水泥沙1:!:1)、原始地質資料記錄;
2)煤礦按8個方面逐一敘述:岩心採取率、礦心採取率、終孔層位、孔深校正、頂角方位測定、簡易水文觀測、封孔、原始地質資料記錄。
3)煤礦鑽探後的測井問題:必測項目:自然電位(DZW)、視電阻率(DLW)、自然伽瑪(HG)、人工伽瑪(HGG)。
二、礦石質量的研究問題
1、瞭解或查明礦石品位、礦物成份、化學成份、礦石結構構造、礦石工業類型、有益有害組份、共伴生礦產;研究其含量及分佈範圍。鉛薪鉬等需要研究氧化層厚度指標不一樣。
2、各勘查階段各類化驗、測試樣品的採集。
1)普查階段:採集基本分析樣、少量化學全分析樣、少量巖礦鑑定樣、組合分析樣,大致查明礦體的分佈、規模、產狀和礦石質量。
2)詳查階段:採集基本分析樣、組合分析樣、少量物相分析樣、少量巖礦石力學性質試驗樣,基本查明礦體的分佈、規模、產狀和礦石質量。
3)勘探階段:採集基本分析樣、組合分析樣、物相分析樣、巖礦石力學性質試驗樣,詳細查明礦體的分佈、規模、產狀和礦石質量。
3、各類樣品:基本分析樣、化學全分析樣、光譜分析樣、巖礦鑑定樣、組合樣、物相分析樣、巖礦石力學性質試驗樣、礦石加工技術性能試驗樣等,必須依據不同礦產特點、要求,說明採樣方法,測試項目及要求。
4、小體重樣的採集:礦石類型要有代表性,樣品數量、規格及分析、測試要求;說明是否採集大體重樣。
三、基本分析質量檢查問題
1、及時提取內、外檢樣品,按主要礦種的基本分析項目進行化驗分析;提取方法必須符合要求;
2、提取的內、外檢分析樣品數量、所佔比例,必須符合相關規範要求:內、外驗樣品數量分別是原分析樣品總數的10%和5%,(金和鋁土礦分別是7-10%和3-5%);外檢樣品數量不得少於30件;內生金屬礦產的內、外檢分析的承擔單位,必須具有省級以上的認證資質。
3、內、外檢分析結果的合格率名分別達到90%和80%,同時無系統誤差。
4、對內、外檢分析結果按DZ/T0130-94《地質礦產實驗室測試質量管理規範》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相對雙差值(S)及充許相對雙差值(y值);然後可參考使用下表進行整理:
5、對系統誤差顯著性檢驗計算(即“t” 值)。
四、礦床及礦石氧化程度的研究問題
1、一般內生金屬礦床要求劃分“三帶”,實際多是劃分兩帶:即原生帶(含混合帶)、氧化帶,即可。灰鉬礦回收十分困難,都沒指標要求。
2、一般內生金屬礦產礦石的自然類型:原生礦石(含混合礦石)、氧化礦石(氧化率大於30%),要求採樣通過物相分析取得相關資料,進行劃分。
3、物相分析樣的採集,可在化驗付樣中抽取,與基本分析同時進行(避免自然氧化),採集的樣品必須系統並有代表性。
第五部份 關於礦石加工技術性能方面
一、各不同勘查階段的選礦試驗程度要求
礦石加工技術性能的試驗程度必須明確,試驗程度分五級:可選(冶)性試驗、實驗室流程試驗、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半工業試驗、工業試驗。地質勘查階段,一般最多做到半工業試驗。
1、普查階段:有類似礦石的進行類比研究;無可類比或新類型礦石,應進行可選性試驗或實驗室流程試驗。
2、詳查階段:易選礦石可進行類比;一般進行可選性試驗或實驗室流程試驗;難選礦石進行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飾面石材還應有代表性的試採資料;直接提供開發利用時,試驗程度應達到可供設計的要求。
3、勘探階段:對易選礦石作實驗室流程試驗;一般礦石作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難選礦石和新類型礦石,必要時作半工業試驗。
二、有關礦石可選性的問題
1、採集的樣品及入選的試樣必須具有代表性(礦石類型、入選品位、物質組份、樣點分佈等)。
2、作類比研究的礦石,類比條件必須具有一致性或相似性(即:礦石類型、入選品位、物質組份),類比條件應充分且要求敘述清楚。
3、確定選礦試驗流程,經選礦試驗後的主礦種及順便回收礦種的各項選礦指標。
4、明確提出對礦石可選性能的評價意見。
第六部份 礦床開採技術條件方面
一、水文地質工作問題
1、普查階段:大致瞭解水文地質條件,為詳查工作提供依據;對開採條件簡單的礦床,可與同類型礦山類比作評價,對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床應進行水文地質工作,瞭解地下水埋深、水質、水量。
2、詳查階段:開展詳細水文地質調查,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對礦床充水的主要含水層進行抽水試驗,初步確定礦床充水的主(次)要含水層及其水文地質參數,估算礦坑湧水量,指出影響礦床開採的主要水文地質問題;對水文地質條件的複雜性作出評價。
3、勘探階段:對影響礦床開採的主要水文地質問題,要詳細查明,通過抽水試驗獲取計算參數,計算首採區、笫一開採水平的礦坑湧水量,預測下一開採水平的礦坑湧水量,對影響礦礦床開採的主要水文地質問題,找出產生原因和形成條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治理措施。
大流量、大降深的孔組(群孔)抽水試驗,應在地下水自然流場已經控制的條件下,佈置在強富水地段。
觀測孔的佈置:控制不同的邊界條件、來水方向、強徑流帶及各徑流分區,並注意在區域上的控制。
斷裂帶抽水試驗,一般佈置在主要井巷穿過主要斷裂帶的部位,或有重要意義的補給邊界斷裂兩側。
礦坑(礦井)湧水量預測(預算):估算第一開採水平正常和最大的礦坑湧水量,預測下一開採水平或最低開採水平的湧水量。
對含水性弱的小型礦床(礦井)可以估算全礦床(全礦井)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水文地質條件簡單至中等的礦床(井田),區內或鄰近有水文地質條件相似的生產礦井時,可用比擬法估算礦床(礦井)湧水量。
二、工程地質工作問題
1、普查階段:大致瞭解工程地質條件,為詳查工作提供依據;對開採條件簡單的礦床,可與同類型礦山類比,對巖、礦石的力學性質作初步評價。
2、詳查階段:開展詳細的工程地質調查,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通過對礦體及圍巖作物理力學性質試驗,初步確定礦體及圍巖的巖體質量,指出不良岩層,指出影響礦床開採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對工程地質條件的複雜性作出評價。
3、勘探階段:對影響礦床開採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要詳細查明,通過對礦體及圍巖作系統的物理力學性質試驗,預測不良工程地段和存在的問題,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治理措施。
初步劃分礦區工程地質(或頂、底板)巖組,系統測定巖、礦石的力學性質;基本查明斷層破碎帶、岩溶、風化帶的分佈。
對露天採場邊坡的穩定性提出評價意見,調查老窿及採空區的分佈,初步劃分礦床工程地質類型。
三、環境地質工作問題
1、普查階段:大致瞭解環境地質條件,為詳查工作提供依據;對開採條件簡單的礦床,可與同類型礦山類比,對礦床的環境地質條件作初步評價。
2、詳查階段:開展詳細的環境地質調查,指出不良環境地質現象,指出影響環境的主要地質條件及開採條件,對環境地質條件的複雜性作出評價。
地震評價意見,按《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和《建築物抗震設計規範》,提出本區設計基本地震重力加速度,抗震設防烈度;
一般礦產(非煤、非放射性礦產),詳查階段應開展放射性測量工作(即:順便檢查),以便了解礦石是否存在有害氣體及放射性成份。
3、勘探階段:對影響礦床開採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要詳細查明,對礦山排水、開採區的地面變形破壞、礦山廢水排放、礦渣堆放等,可能引起的環境地質問題進行調研,對放射性、有害氣體、物質成份等危害性的產生和形成條件,找出產生原因和形成條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治理措施。
地震評價意見,按《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和《建築物抗震設計規範》,提出本區設計基本地震重力加速度,抗震設防烈度;
對礦山開採及選礦對自然環境及地下水的影響進行評述;對開採後廢石堆積對自然環境及地下水的影響進行評述。
第七部份 各項勘查地質工作方面
一、礦床勘查類型的問題
1、各不同勘查階段對勘查類型的定名不同:普查階段為“暫定”勘查類型;詳查階段為“初定”勘查類型 ;勘探階段為“確定”勘查類型。
2、對主要礦體仔細討論:礦體規模、礦體形態複雜程度、內部結構複雜程度、礦石有用組份分佈的均勻程度、構造複雜程度、厚度穩定程度等,最後按變化狀況或類型係數和,定出礦床勘查類型。
二、工程間距問題
1、按照勘查類型的要求,明確規範規定的探礦工程間距;同時,敘述實際形成各資源儲量類型的工程間距。
2、使用的工程間距務必與勘查階段的要求,基本一致,允許工程間距有一定的變化,但不能影響達到相應勘查階段的控制程度;
三、各勘查階段所求的資源儲量問題
1、單個礦床、礦區、井田各階段所求資源儲量類別
3、預可行性研究的詳查或勘探報告及可行性研究的勘探報告,也同時求相應勘查階段的資源量。
4、礦產開發項目未經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不可確定為次邊際經濟或邊際經濟的資源儲量。
5、在詳查、勘探階段,不能求(334?)。
四、礦體的控制程度問題
1、在對礦體控制的工程中,系統採集基本分析樣,控制礦體頂、底板;
2、對邊界的控制:各類礦產應考慮礦體邊界、法定邊界,實際圈定的資源儲量一定按相應類型的工程間距進行圈定;
3、以控制的工程間距為基礎,加密工程估算探明的資源儲量,可以成倍或不成倍加密;估算(331)、(111b)或(121b)。
4、以控制的工程間距為基礎,放稀網度估算推斷的資源量,放稀工程間距視礦體複雜程度,最稀不能超過控制工程間距的3倍;估算(333)。
5、地表工程與個別深部驗證工程的間距,不大於相應控制工程間距的3倍,以驗證工程與兩旁鄰近的地表工程連接,估算(333)。
6、當礦體出露地表時,地表工程間距應比深部工程間距作適當加密。
7、當礦體僅有地表工程時,最大推深不得大於礦體平面長度的1/4並且:沉積礦產不得大於400m;內生礦產不得大於200m。均估算(334?)。
8、各類資源儲量比例要求:非煤礦無明確比例;但詳查階段控制預可採儲量應達到礦山最低服務年限需要,最低服務年限由礦權人定;
9、勘探階段探明的可採儲量應滿足礦山返本付息的需要。
第八部份 資源儲量估算方面
一、資源儲量估算範圍問題
1、嚴格依據省級或以上礦產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探礦證或採礦證規定的範圍,將礦體估算範圍的各拐點座標(直角座標),標註在工程佈置圖及資源儲量估算圖上。
2、多個礦體(層),必須分別進行標註(直角座標),同時在報告中於以敘述。
二、工業指標問題
1、各種類型的報告如果未進行預可研或可研,也無特殊情況,一律使用規範規定的礦床工業指標。
2、當各類指標略為低於規範規定的工業指標,經投資方書面表態並作明確承諾後,可以使用該指標。
3、煤礦勘查中明確了降低指標:可採厚度小0。1m的、灰份40-50%、硫份大於3%,可以使用,認為規範不禁止這種作法。
4、當各類指標高於規範規定指標,必須提交論證材料,並報省級或以上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三、內生固體礦產礦體的圈定原則問題
1、大於邊界品位的樣品都可入圈礦體;圈定的礦體品位,在邊界品位至工業品位之間的礦體,簡稱“邊界礦體”。
2、大於工業品位的礦體,簡稱“工業礦體”:在圈定單工程礦體的過程中,礦體頂與底有連續多個大於邊界品位而低於工業品位的樣品時,允許帶入小於剔除厚度的樣品;
3、“工業礦體”中,厚度不大、分佈零星難以分採的“邊界礦體”,無須單獨圈出;可合到工業礦體中,但不影響指標。
4、“邊界礦體”與“工業礦體”一般不混圈;在資源儲量估算時,必須分別單圈、單算,分別統計;
5、地表工程間距與沿脈坑道中兩樣線間距,小於或等於相應資源儲量類型的工程間距時,以工程間距的1/2圈定;大於相應資源儲量類型的工程間距時,以相應類型的工程間距的1/2圈定。
四、礦體在勘查線剖面圖上的圈定方法問題
1、礦體圈定一般使用直線圈定;
2、礦體控別程度較高且具一定規律時,也可使用曲線圈定。
五、礦體塊段連接問題
1、塊段連接方法一般使用直線連接,礦體露頭部份,可根據控制的礦體走向,使用曲線連接。
2、使用垂直平行剖面法估算資源儲量,塊段間不能超過兩條勘查線;同時必須附資源儲量估算塊段分佈平面圖;
3、內生礦產使用塊段法估算資源儲量,塊段間一般不超過兩條勘查線;
4、沉積礦產使用塊段法估算資源儲量,塊段間不能超過三條勘查線。
六、特高品位的確定問題
1、對特高樣品的分析副樣作第二次分析,當兩次分析結果在允許誤差範圍內,則確認為是特高品位樣品,使用第一次分析結果;
2、凡單樣品位值高於礦體平均品位6-8倍的樣品,稱為特高品位樣品。
3、當品位變化係數不均勻時,大於礦體平均品位6倍的樣品,是特高品位樣品;
4、當品位變化係數均勻時,大於礦體平均品位8倍的樣品,是特高品位樣品;
5、當品位變化係數較均勻時,大於礦體平均品位7倍的樣品,是特高品位樣品。
七、特高品位的處理問題
1、用原特高品位參加計算的塊段平均品位,代替特高單樣品的品位,重新參加塊段平均品位計算,作為塊段的平均品位;
2、礦體厚大時,用原特高品位參加計算的工程平均品位,代替特高單樣品的品位,重新參加工程平均品位的計算;
3、經處理後,仍是特高品位時,繼續進行處理,直至不成為特高品位為止。
八、富礦段圈定問題
1、特高樣品或高品位樣品呈有規律的分佈,且可圈出高品位樣帶(富礦段)時,可單獨圈定塊段、單獨計算塊段平均品位;
2、圈了高品位樣帶(富礦段),則不做特高品位處理。
九、礦體大厚度的確定問題
1、計算出礦體的平均厚度,用單工程中單獨礦層的厚度,進行比較;
2、單工程中單獨礦層厚度,大於礦體平均厚度三倍的,為大厚度工程。
十、大厚度的處理問題
1、以礦體平均厚度的三倍值(即:大厚度值)代替大厚度工程的厚度值,參加礦體平均厚度的計算。
2、如果存在大厚度地段,可以單獨連接塊段,不再進行大厚度處理。
十一、關於“三下”(鐵路、水體、建築物)壓礦問題
1、省級及以上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有明確的特殊要求時,按要求執行;
2、無特殊要求時,對被壓覆的塊段單圈、單算,單獨統計資源儲量,資源儲量類型不受影響。
3、提交報告後出現新的壓礦問題時,按有關要求單獨提交《……壓覆礦產資源儲量核實評估報告》。
十二、關於採空區、無礦帶問題
1、採空區、無礦帶圈定界線,必須具有相關資料或實際控制資料為依據。
2、說明採空區、無礦帶的圈定方法、圈定手段,評述圈定的準確性。
3、說明採空區圈定與估算的時間界限。
十三、礦體外推問題
1、有限外推:在工程間距大於或等於網度間距時,平推該類型網度的1/4,估算降一類的資源儲量;工程間距小於網度間距時,平推實際工程間距的1/4,估算降一類的資源儲量。
2、無限外推:平推該相應類型網度的1/4,估算降一類資源儲量。
3、估算(334?)的礦體不得外推。
4、外推的資源儲量及外推點不能再外推。
5、採用米百分值或米克噸值圈定礦體邊界時,不得外推。
6、對薄脈型礦體,多數採用米百分值或米克噸值圈定的礦體,屬可以外推的礦體,外推原則同上。
7、外推礦體必須是逐漸尖滅至圈出零點;再圈定資源儲量估算界線。
十四、最下一排沿脈坑道的向下外推問題
1、若沿脈坑道與上面工程已構成控制的資源儲量,沿脈坑道向下有此網度見礦鑽孔時,工程相連,求同類型資源儲量;
2、沿脈坑道向下,放稀一倍網度的鑽孔見礦時,可平推控制網度的1/4,估算控制的資源儲量;
3、沿脈坑道向下,放稀一倍網度的鑽孔不見礦時,平推放稀網度的1/4,估算推斷的資源量;
4、沿脈坑道下無工程時,平推控制的網度的1/4,估算推斷的資源量;
5、沿脈坑道在走向上,有控制的網度見礦鑽孔時,估算相同類別資源儲量;
6、沿脈坑道在走向上,有控制的網度不見礦鑽孔時,按該網度的1/4,估算降一類別的資源儲量。
十五、沉積礦產的有限外推問題
1、兩工程間距等於或大於控制的網度間距時,以網度間距的1/2楔形外推,作為資源儲量估算邊界,估算降一類資源儲量;
2、兩工程間距小於控制的網度間距時,以實際工程間距的1/2楔形外推,作為資源儲量估算邊界,估算降一類資源儲量;
3、兩工程間為同層共生礦產時,全程楔形外推作為資源儲量估算邊界,在相應網度範圍內估算同類資源儲量。
4、可採厚度工程與已達質量指標要求的不可採厚度工程之間,以內插可採點相連接,作估算邊界,估算同一類資源儲量。
十六、沉積礦產的無限外推問題
1、按相應網度的1/2楔形外推連接塊段作為資源儲量估算邊界;
2、外推部份估算降一類型的資源儲量。
十七、各勘查階段的資源儲量問題
1、各類型的資源儲量一般無嚴格的比例要求(煤礦除外),只要求按勘查階段,確定相應類型的資源儲量即可,不算比例。
2、預查階段:估算預測資源量;不具備條件時,可以不於估算。
3、普查階段:估算推斷的資源量與預測的資源量;各類資源量無比例要求。
4、詳查階段:估算相應類別的資源量;經過了預可行性研究,估算相應類別的基礎儲量、資源量;控制的預可採儲量應達礦山最低服務年限的需要;最低服務年限由投資者確定。
5、勘探階段:估算相應類別的資源量;經過預可研或可研的,估算相應類別的基礎儲量、資源量;探明的可採儲量應滿足礦山返本付息的需要。
十八、已開採礦區的資源儲量問題
1、已採量(煤叫“動用”量),估算(111b);
2、保有量中達探明程度的,估算(121b);
3、保有量中達控制程度的,估算(122b)。
十九、資源儲量對比問題
1、勘查類報告估算的資源量,必須與前一勘查階段(或以往勘查階段)估算的資源量,進行同範圍對比;
2、前一勘查階段(或以往勘查階段)未提交報告,可不進行資源儲量對比,但要說明屬於新增資源儲量。
3、“核實”類報告估算的資源儲量,必須與前一勘查階段(或以往勘查階段)估算的資源量,進行同範圍對比;
4、兩次以上“核實”的報告估算的資源儲量,必須與前期核實礦區(或報告)估算的資源儲量,進行同範圍對比;
5、資源儲量對比後,無論是增加或減少,均應如實說明原因。
二十、資源儲量估算方法的檢驗問題
1、資源儲量估算後,使用不同的估算方法,選擇有代表性的塊段再次進行資源儲量估算,比較說明原資源儲量估算方法的正確性;
2、比較兩種方法的資源儲量估算數,以不大於5%為界;
3、依據資源儲量估算數的變比狀況,說明原估算方法的可靠性。
第九部份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有關方面
一、無規範礦種的有關問題
1,遵照執行《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範總則》的原則規定;
2、參照礦產用途、產出特徵、加工技術性能相近的礦種規範要求,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
二、申請設立採礦權(含劃定礦區範圍)的問題
1、大、中型煤礦應達到勘探程度;非煤礦山原則上應達到勘探程度;簡單礦床應達到詳查並符合開採設計要求(《礦產勘查開採分類目錄》中第三類礦產除外);
2、已設採礦權的生產礦山,利用原有生產系統申請在其深部和外圍區域擴大開採的,擴大區範圍內資源勘查程度原則上應達到詳查。
三、可行性研究問題
1、預可行性研究,在評審通過的詳查報告或勘探報告的基礎上進行;
2、可行性研究,在評審通過的勘探報告的基礎上進行;
3、如詳查、勘探工作是依據(預)可行性研究開展的,可不進行單獨的礦床技術經濟評價;
4、小型及以下規模的礦床、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築用礦,開發利用方案已通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的,可不做可行性研究;
5、(預)可行性研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機構完成。
四、礦山停採、閉坑問題
1、應由具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閉坑(停採)報告,經履行評審程序,進行資源儲量註銷或殘留資源儲量登記;
2、對殘留礦產資源進行再開發利用的,應依據評審奮案的閉坑(停採)報告,進行可行性評價或編制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經評審備案,重新進行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採礦權申請。
五、新建項目的壓礦問題
1、歷史上的事實壓覆礦產資源,不必履行壓覆審批手續,但應在資源儲量報告中分割出壓覆礦產資源的範圍,估算內蘊經濟資源量或預測資源量,經評審備案,作為劃定礦區範圍(申請採礦許可證)、礦業權變更、壓覆礦產登記的依據;
2、申請劃定礦區範圍前已壓覆的礦產資源,申礦人應在劃定礦區範圍申請時,將壓覆無法開採的部份扣除。
第十部份 礦床開發經濟意義概略研究方面
一、關於“可採儲量” 與“服多年限”的計算問
1、非煤礦產考慮:資源儲量的可信度係數、開採回採率(採礦回收率)、礦石貧化率、選礦回收率(需選礦石);
2、礦山設計開採規模。
二、主要評價指標問題
1、依據:國土資源部2006年7月14日礦業權評價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
2、各類型資源儲量的可信度係數如下:
(111b)、(122b):用1.0;
(331)、(332):認為是經濟合理的用1.0;
(333):可以用0.5-0.8,通常用0.6;
(334?) :不參與經濟合理性收益評價計算。
3、各項採、選指標:
開採回採率(採礦回收率):用75-85%;
採礦貧化率:用5-10%;
選礦回收率:用80-90%。
4、煤的開採回採率(採礦回收率):一般用75-85%,其中:
薄煤層:85%;
中厚煤層:80%;
厚煤層:75%。
5、煤礦開採使用的備用係數:1.4
第十一部份 對各類附圖的質量要求方面
一、關於大比例尺地質填圖問題
1、使用的地形圖必須是正規實測的出版圖件,決不能用小比例尺地形圖放大使用。
2、填圖的線距、點距,必須符合相應比例尺的要求。
3、填圖的方法,必須符合相應比例尺的要求,如:1/2000地形地質填圖,必須以追索法為主。
4、產狀、素描、化石、照片、樣品採集點等,採集點應準確在實際材料圖中明確標定。
5、使用GPS定位,必須經校正後符合相應比例尺的精度要求才能使用。
二、關於探糟、淺井、坑道素描圖問題
1、各探糟、淺井、坑道工程的空間位置,務必依據儀器實測的座標數據,作準確標定;
2、沿脈坑道工程中的樣線距,應符合相應礦種的要求;
3、樣線的空間位置務必依據編錄採樣位置,作準確標定;
4、各探糟、淺井、坑道工程素描圖的比例尺、展繪方向、樣線分佈位置等,必須準確無誤。
三、鑽孔柱狀圖及含礦柱狀對比圖問題
1、地層時代、層位及界線清楚無誤,層位及比例準確;
2、對礦層的描述務必詳細,突出含礦岩石特徵作詳細敘述;
3、標定化石、各類樣品的採集位置;
四、關於資源儲量估算圖問題
(一)資源儲量估算剖面圖問題
1、參與資源儲量估算的剖面圖與資源儲量估算剖面圖,均必須經實測而成;剖面下方務必要有平面圖;
2、各類探礦工程的空間位置務必依據實測的座標數據,準確標定;
3、樣品的空間位置務必依據編錄採樣位置,作準確標定;
4、標定礦層採樣段的樣品編號、礦層厚度、品位、礦層採取率;
5、依據有關分析資料,劃分自然分帶(三帶)界線;
6、標定資源儲量塊段編號、面積、品位;
7、斜孔(鑽孔存在方位、傾角),在剖面圖上必須於以投影校正;
8、礦體的圈定、連接、外推等,必須準確並符合有關規定;
9、用估算園標明各段面編號、段面面積、平均厚度、平均品位。
(二)資源儲量估算平面圖問題
1、標明平面方位、座標線、勘查線、露頭位置、各類工程的投影位置及編號;
2、切割礦體的斷層、岩脈的投影位置;
3、可劃分品級的礦種,需劃定品級界線;
4、用估算園標明各塊段的資源儲量類型、塊段的面積、平均厚度、平均品位、礦石量、金屬量。
(三)資源儲量估算垂直縱投影圖問題(與估算平面圖類似)
1、標明方位、標高線、勘查線、露頭位置、各類工程的投影位置及編號;
2、尤其注意坑道標高及礦體標高必須與勘查線上見礦標高一致;
3、可劃分品級的礦種,需劃定品級界線;
4、用估算園標明各塊段的編號、資源儲量類型、塊段的面積、平均厚度、平均品位、礦石量、金屬量。
(四)底板等高線及資源儲量估算圖問題
1、標明方位、勘查線、露頭位置、各類工程的投影位置及編號;
2、標明探礦工程見礦底板標高、見礦厚度;
3、核對底板等高線是否與見礦工程底板標高一致;
4、可劃分不同類型的礦種,需劃定礦石類型界線、
5、用估算園標明各塊段的編號、資源儲量類型、面積、平均厚度、礦石量。
第十二部份 關於報告送審要求方面
一、關於緒論(前言)問題
1、說明地質勘查地質工作、核實地質工作的來源;
2、說明勘查證或採礦證的證件編號,有限期限及範圍(用座標表示);
3、說明主要礦種名稱及工作區的來源、範圍 (用座標表示)。
4、目的必須清楚:說明編制報告的作用;
5、任務必須明確:按照地質工作任務要求或業主要求,逐條進行敘述。
二、礦種參與報告定名的問題
1、凡參與定名的礦種,必須是國家有關管理部門頒佈的礦種名稱;
2、多礦種的報告,由主要礦種參加定名,其他次要礦種可作為共(伴)礦產不參加報告定名,但需在緒論中於以說明。
三、勘查類報告的野外資料驗收問題
1、小型及以上規模的勘查類報告在編制前,必須進行野外地質資料檢查驗收,以便及時發現重大技術問題,在報告編制前解決;
2、野外資料檢查驗收單位:可以由市一級或市一級以上的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組織;也可以由探礦權人組織,必須、至少有一名礦產儲量評估師或省級以上的礦產勘查督察員簽名。
3、勘查類報告在野外資料檢查驗收後,寫出野外資料檢查驗收報告或填寫野外資料檢查驗收表格作為送審報告的必備附件。
4、野外資料檢查驗收報告中,應著重對勘查區的工作程度、野外工作資料的質量及其真實性作出明確結論。
5、發現重大問題,應責成探礦權人或勘查單位在報告編寫前解決。
四、勘查類報告送審前的初審問題
1、送交評審的小型及以上各類勘查報告,應附有:由勘查權人組織、具有地質勘查資質單位的初審意見書;
2、初審意見的重點:著重對各項勘查地質工作原始資料的真實性、質量情況提出意見。
五、送交評審的報告附件問題
1、勘查資質證(審閱原件、留複印件);
2、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審閱原件、留複印件);
3、報告編制方、探礦權人或採礦權人,關於報告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書;
4、探礦權人或採礦權人與報告編制單位的委託書;
5、野外資料檢查驗收報告或野外資料檢查驗收表格;
6、探礦權人或採礦權人的重要書面意見;
7、評審機構、省級或省級以上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規定要提交的資料、文件。
8、以上各項只要是附上了的,均在報告的附件目錄中一一列出。
以上是多年來通過對各類勘查(核實)報告進行評審過程中,本人彙集的一些重要的常見問題,為了使勘查(核查)報告能順利通過評審認定,力圖使提出的解決辦法或處理意見,既不違背現行國標、規範、規定的原則,又符合礦產勘查一般地質工作的要求,這是一已之願望,難免不準確甚至錯謬,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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