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惡勢力”?如何進行審查認定?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一部檢察官助理

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開展,實踐辦案中對於“惡勢力”的認定出現了一些認識上的分歧意見。區別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具體法律規定,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於惡勢力的規定偏概念化,本文從兩則案件入手談一談如何審查認定“惡勢力”外在特徵與內在實質。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一

2017年2月底至2017年3月底,秦某某與華某某、諸某某、封某某等以營利為目的,糾集徐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組織他人以麻將牌鬥牛的形式在常州市武進區某酒樓、某茶室等地聚眾賭博,從中非法獲利80000餘元。

案例二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賈某某糾集董某某、胡某某、周某、殷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常州市武進區某養殖場、某魚塘、某農莊等地,多次開設賭檔,為參賭人員提供場地、賭具、賭資、望風、接送等服務,多次組織他人以鬥牛形式進行賭博,並從中抽頭漁利,非法獲利一百餘萬元。賈某某為討要賭債,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胡某某。因賭博糾紛,與他人發生持械聚眾鬥毆。

以上兩個案例均為常州市武進區院辦理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案件,兩個案件涉案人數均為三人以上,犯罪嫌疑人多次組織他人聚眾賭博,是否都可以認定為“惡勢力”?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具有特殊性,存在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多次實施的情況,在這樣似乎相同的基本表徵下,具體對比可以看到兩個案件區別所在:秦某某一案為普通賭博案件,賈某某一案開設賭場、聚眾賭博之外,有非法拘禁、聚眾鬥毆等情況發生。兩個案件雖然案件類型相同,但並非都能認定為惡勢力。

二、惡勢力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法在有組織犯罪方面,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但是缺乏對惡勢力針對性的立法,在2009年的兩高一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中,是以“惡勢力”團伙的概念出現,即“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

第一,從組織特徵上,“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組織結構相對鬆散,這是不同於2009年《座談會紀要》中“三人以上,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的。另外,《刑法》294條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即“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由此可以對比看出,惡勢力所要求的是糾集者相對固定,被糾集人可能是短暫聚集在一起的,並不要求他們是固定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了惡勢力犯罪集團,指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第二,從行為特徵上,“惡勢力”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09年《座談會紀要》中,對違法犯罪活動規定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或者黃、賭、毒等”,《指導意見》中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暴力性是黑惡勢力行為特徵中的必備屬性。軟暴力也是暴力,根據《指導意見》,“軟暴力”通常由具有黑惡勢力背景的人實施,具備一定的組織性和規模性,犯罪嫌疑人通過實施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形成心理強制。

第三,從危害性特徵上,“惡勢力”通常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通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至少實施一次犯罪活動),影響百姓生活,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惡勢力犯罪的危害性比一般共同犯罪要大,又區別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沒有達到“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程度。

黑惡勢力的發展有其規律,有從小到大、從惡到黑逐步演化的過程。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同,惡勢力並沒有“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也就是說,惡勢力不具有經濟特徵。

三、審查認定的思路

首先,綜合全案看形式。組織層級上來說,惡勢力只要具備穩定的第一級即可,也就是糾集者固定,組織性鬆散;惡勢力犯罪集團是要求3人以上,首要分子明顯,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層級上來說具備穩定的二級即可,有一定的組織性。

實踐中,黑惡勢力逐漸呈現成員管理“零散化”、糾集方式“網絡化”等特點,針對惡勢力“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審查是否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相對固定的糾集者、是否有具體人員分工、成員間是否聯繫緊密等,重點關注犯罪嫌疑人對於實施犯罪時如何糾集、糾集目的、成員人數的供述以及同案犯之間的互相指證,在人數、組織結構上來把握其是否具備惡勢力的外在特徵。秦某某、華某某、諸某某等人是一般共同犯罪,案例二賈某某多次糾集董某某、胡某某、周某、殷某某、李某某等人開設賭場、聚眾鬥毆等,有固定的糾集者,並且是為實施共同犯罪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在組織特徵上具備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點。

其次,具體分析看行為。“惡勢力”實施三次以上暴力、威脅或“軟暴力”等行為。實踐中,暴力、威脅行為並無爭議,對於“軟暴力”的把握則存在不明確性,需要特別關注。“軟暴力”行為表現多種多樣,犯罪嫌疑人採取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包括但不限於依靠惡名進行所謂“談判”、“協商”、“調解”、公開隱私、網絡造謠、電話騷擾、侮辱誹謗、貼報噴字等手段。惡勢力犯罪不是獨立的罪名,是依附於具體犯罪存在,其行為定性根據具體罪名而定,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標準具體審查,重點關注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物證、言詞證據、視聽資料等。本文案例中,涉及到個別罪名中存在軟暴力行為,認定適用的即是上述內容。

本文案例中,賈某某等人除實施開設賭場活動,還有非法拘禁、聚眾鬥毆等行為,其符合《指導意見》規定的常見犯罪類型,另外,符合江蘇省公檢法《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座談會紀要》的規定,案例一中秦某某等人只有一般開設賭場的行為,並沒有惡勢力性質,區別於案例二中賈某某等人開設賭場的行為。

最後,全面分析看危害。惡勢力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主要是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並沒有達到“非法控制”的程度,其社會影響一般表現為普通群眾的反映和感受。其中,普通群眾包括惡勢力對被害人親屬、鄰居、公司同事等涉及生活、工作範圍的普通群眾,也包括一定行業內被害人之外的普通群眾。案例一中秦某某等人開設賭場造成的社會危害是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普通刑事案件造成的社會危害,而案例二的賈某某等人開設賭場、聚眾鬥毆等行為,不只是普通刑事犯罪的危害,更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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