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點名的雲南等省均修改計生條例,廢止“超生即辭退”

隨著今年11月底遼寧、雲南兩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對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17年點名的廣東、雲南、江西、海南、福建、遼寧、貴州等省均已修改了當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廢止了“超生即辭退”法規。

據《遼寧日報》12月6日報道,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修改之前,《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原文為:“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產假期間停發獎金,取消福利待遇;(二)三年內不得晉升職務或者級別,不得享受獎勵工資;(三)五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依法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除按前款規定執行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繼遼寧之後,今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也對《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超生即辭退”相關條款作出修改。

至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17年點名的廣東、雲南、江西、海南、福建、遼寧、貴州等省均已對當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法規作出了修改。

據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前報道,2017年5月,北京大學、上海財經大學、浙江財經大學、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4位學者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廣東、雲南、江西、海南、福建、遼寧、貴州等省份的地方立法中有關“超生即辭退”的規定違反了法律規定,為糾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隨意突破法律規定,建議對地方立法中增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的規定予以審查。

根據審查程序,收到審查建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函告了建議稿中提到的7省人大常委會,要求其說明情況。遼寧和貴州兩地在收到函告後均表示將適時啟動對計生條例的修改程序。其餘5省則提出與審查建議不同的意見:有的省提出,該省當前人口出生率仍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人口控制形勢依然嚴峻,該規定對計生工作仍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條例出臺多年,超生“雙開”處理形成了一定社會共識,建議對此問題的研究處理,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作慎重考慮等。

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研究於2017年9月作出審查意見認為,廣東等五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關企業對其超生職工給予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已與變化了的情況不再適應,需要進行調整。

2017年9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廣東省、雲南省、江西省、海南省、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發出《關於建議適時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有關規定的函》,建議對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地方性法規中關於“超生即辭退”等類似的嚴厲控制措施和處罰處分處理規定作出修改。

隨後,福建、貴州、廣東、江西、海南以及遼寧、雲南等省人大常委會先後對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了相應修改。

其中,2017年11月24日的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修改,今年3月30日的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決定對《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修改,5月31日的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決定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修改,5月31日的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修改,9月30日的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決定對《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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