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在農村繼承房產和宅基地能擁有產權嗎?為什麼?

天符莊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根據上述規定,即便是

農村村民其對宅基地也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而且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亦須符合法定條件。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知,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其是一種福利性質的權利,一般來講不能被繼承。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二項“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可知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且該種繼承不以戶口性質而論,在繼承條件發生後,不論是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的公民,均可按照上述規定享有繼承權並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願處置繼承的房屋。

根據現行有效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第三條、《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問題》(國土資發〔2011〕178號) 第六條等政策法規可知,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但繼承等法定原因導致的“一戶兩宅”除外。

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問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可知,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農戶口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至此,繼承而來的合法的農村房屋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應依法予以補償。但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徵地拆遷過程中,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政策法規可知宅基地和地上附著物(房屋、樹木蔬果、其他構築物及相關設施等)實行“分開補償”,既宅基地補償和房屋的補償是分開進行的。如前所述,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以戶為單位分配給農民,農民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在遇到徵地拆遷時,因繼承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被繼承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獲得宅基地補償和房屋補償;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農戶口的,不能獲得宅基地補償,其只可享受房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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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可以繼承,宅基地不可以繼承。因為宅基地是村集體的,根據《土地管理法》你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另外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繼承的房產如果倒塌後,你是不能重建的。

還有就是,你原來是不是該村的村民,被繼承人跟你是什麼關係,如果你不是被繼承人的本家,很有可能你連房產都繼承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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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不能繼承,房屋可以繼承,繼承後因為房屋不能搬走,所以房屋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房屋一旦成為危房或者拆除,宅基地使用權自動消失,所以繼承的房屋只能維修不能翻建,如果翻了,新房就是違法建築


末等市民


自己的財產自己一定要有處置權,否則再漂亮的說法都是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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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可以繼承,地隨房走,人在房在,房在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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