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常見的社保“陷阱” 快看看你中招沒

用人單位常見的社保“陷阱” 快看看你中招沒

社保關乎人們的切身利益。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然而有些單位以種種理由,停繳或緩交社保,直接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海口社保局提醒,當勞動者遇到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可向所屬地監察部門投訴,保護自身權益。

一、試用期不繳納社保,不合法!

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合法嗎?

當然是不合法!《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它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在試用期期間,企業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二、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不可以!

新員工入職,由於人事變動的關係,之前的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否合理?

不合理!實際上人事檔案並非繳交社保所需條件,不能成為單位緩繳社保的理由。《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員工沒轉檔案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理由。

三、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違法!

現在,一些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會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承諾書,其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請問這合法嗎?

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四、不籤合同就不用繳社保,怎麼辦?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繳納社保,怎麼辦?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材料證明,通過勞動仲裁或法院確認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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