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時為什麼不能射殺跳傘飛行員?

第一軍情


淞滬會戰時,中國空軍四大天王之一的樂以琴駕駛戰機與日機作戰,他的戰機不幸中彈,樂以琴不得不從4000多米的高空跳傘,遭到日軍的瘋狂射擊,幸好沒被擊中,又回到了基地,後協防南京。

1937年12月3日,在守衛南京天空的空戰中,樂以琴和另一名飛行員對陣數十架日機,摧毀了2架日機,但最終寡不敵眾,他的戰機中彈多處,樂以琴被迫跳傘,但他為了規避日軍在跳傘過程中的掃射而選擇了延遲開傘,但不幸降落傘沒能翻開而壯烈犧牲。

樂以琴後入選第一批300名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體名錄,作為中國空軍第一位空戰王牌飛行員,抗日戰爭中他總共擊落日機8架。

而類似的事情還繼續發生著。

12月9日,飛行員關中傑在南昌的空戰中跳傘,被日軍射殺。

1938年2月,在武漢的空戰中,飛行員楊吉恩跳傘後被射殺。

2月18日,還是在武漢的空戰中,飛行中隊劉志漢隊長跳傘時遭到日軍掃射受傷,幸好墜地後裝死,日機飛走,這才逃過一劫。

從從1937年9月至1938年7月之間,日軍飛行員對跳傘的中國飛行員進行射殺的行為多達十幾起。

因為中國空軍無論戰機還是飛行員的數量都遠遠不及日軍,當我們僅有的飛行員被消耗完,戰機消耗完之後,中國的天空就再也沒有中國飛行員的身影了,也沒法對日軍的行為進行報復。

當然,日軍的行為自然會遭到對等的對待,曾經率隊空襲日本的杜立特將軍,就私下裡鼓勵飛行員們不要放過那些在降落傘上的傢伙們。

而出於對日軍殘暴行為的憤恨,美軍飛行員私下裡也不會對日軍心慈手軟。

1943年3月31日,一箇中隊的美軍轟炸機在轟炸完緬甸中部的鐵路後,在返回途中遭到日軍軍機攔截,一架24轟炸機被日機擊中燃起大火,機組人員只得跳傘逃生。

美軍空軍少尉歐文博格特和其他同伴在跳傘中都遭到了日軍飛機的掃射,他的左臂中彈,大多數機組人員被射殺,落地後,他本來打算裝死來逃過一劫,但日軍一架飛機卻非常過分地降低高度,打算巡視一下美軍有沒有都被打死,結果當這架日機掠過博格特少尉身邊時,博格特少尉拔出手槍朝機頭連開四槍,結果距離如此之短,日軍飛行員當場被打死,飛機失去控制而追回。

這簡單是現世報啊。

至於在歐洲,只能說稍微“文明”一些,但如果飛行員落地在敵方尤其是德國佔領區,那日子就很慘了,基本上直接送到集中營,死亡率很高,因為希特勒特別恨這些轟炸柏林等德國城市的人。

如果德軍飛行員僥倖落地在英美控制區,基本上活命的概率還是比較高的。

至於蘇德戰場,那是你死我活的毀滅級較量,敵方一切有生力量都是要被消滅的。

當然,作為飛行員,對於敵方的跳傘人員,或憐憫,或下手,全憑飛行員一念之間。

在結束這篇文章之前,我們可以回顧一下一戰時的王牌飛行員,德國“紅男爵”曼弗雷德·馮·里希特霍芬,貴族出生,前後擊落了80架協約國的飛機,直到1918年被一個英國士兵從地面射擊而喪生。

英國人對這個德國貴族舉辦了隆重的葬禮,他們派出6個上尉軍官抬著他的棺木,前面由神父做引導,士兵們排列整齊,朝天鳴槍致敬,協約國還冒險派出一架飛機把紅男爵的訃告和他的墓地照片空投到德軍陣地,告訴他們這個不幸的消息。


雲中史記


跳傘飛行員對於地面上的士兵來說簡直就是一個活靶子,可是在二戰的時候卻沒有一個國家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一開始的時候這是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到了1977年的時候,日內瓦公約中明確規定不準向跳傘飛行員開火,各國應該保障跳傘飛行員的人身安全。那麼有人要問了,既然是打仗,哪還有什麼規矩。

瞭解歷史的應該都知道,在二戰的時候培養一名飛行員要付出多大的代價,首先第一個問題就是週期非常的長,在當時的歷史中,無論哪個國家飛行員都是最為寶貴的財富,在當時流行這樣一句話,擊斃一個飛行員要比摧毀十架飛機還要值錢,戰鬥機是可以批量生產的,飛行員可不能批量生產。

既然如此怎麼不射殺毫無戰鬥力的跳傘飛行員?其實這個不成文的規定起源於一戰的時候,一戰的時候歐洲的飛行員基本都是貴族,他們講究騎士精神,也是貴族精神,所以他們在空中作戰的時候,如果有跳傘的飛行員他們是不會殺的,他們講究一個騎士精神,當某個飛行員跳傘之後他們想著的不是殺了對方,而是期待能和對方以後繼續對戰。

二戰的時候,這條規定依然存在,當然只是這樣說,現在說起來都是說二戰的時候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要知道二戰要比一戰殘酷的不是一點半點,雙方交戰經常白熱化,沒有人會去理會這個不成文的規定,先是日本率先打破這個規矩,一開始的時候各國射殺跳傘飛行員的時候都是確保沒人看到。

日本毫不在乎這個規定,甚至還有飛行員開著飛機拿螺旋槳去殺敵人,別的國家一看這種情況也不會去管這個規定,德國也曾有軍官命令士兵,如果誰不朝著跳傘的敵人開火,那麼我就將朝你開火。當然二戰的時候也有許多士兵都不朝著跳傘飛行員開火,但是更多的還是開火,戰爭白熱化的時候誰會去管人道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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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雜貨鋪


不射殺飛行員,當然是在能夠擒獲的情況,因為飛行員是很值錢的兵種,飛行員就是天空中會飛的黃金,培養一個飛行員是付出巨大成本的,用一個飛行員能跟敵對國交換很多東西,據說上個世紀五十年代錢學森能夠順利回國就是我們用了10個美國飛行員換的。

所以,在戰爭中對於跳傘的飛行員,一般都採取俘虜的政策。

不射殺跳傘的飛行員這個是一戰時候的不成文約定,在當時貴族文化還很流行,能夠開上飛機的,也大都是貴族子弟,一戰又叫歐洲,戰場主要發生在歐洲,歐洲皇室又都有一定的淵源,再加上一戰時期飛機的作用主要是用來偵查,不是用來轟炸,飛行員數量特別少,雙方飛行員碰面還能鳴個笛啥的。

一來二去的就形成了這個不成文的規定,在二戰初期的歐洲戰場還能保持這一紳士“約定成俗”,但是隨著戰事的激烈化發展,尤其是戰場的擴大,射殺跳傘飛行員的事情就不斷髮生了。

在英國、德國和美國的空戰中,大多時候還能剋制一下,有時候為了洩憤也不可避免的進行射殺。

在影視劇《這裡的黎明靜悄悄》中,留守的蘇軍擊中德國飛機後,德國飛行員跳傘,當時的蘇軍長官(男主)不同意開槍,認為是違反紀律,但是女兵根本不慣毛病,高射炮直接就招呼了,在真實的歷史當中,蘇德戰場上根本就無視這一“約定成俗”,一切都是為了戰爭,正常來說,蘇聯紅軍不管那一套。

在二戰中射殺飛行員行為最惡劣的國家,就是日本了,所有跟日本交戰國家的空軍飛行員,只要跳傘就難逃一死,這一點在影視劇《珍珠港》最後美軍反擊日本時也有所映射。

當然受傷害最深的國家就是中國,中國在抗日戰爭爆發前本身就是農業國,還長期經受軍閥混戰的苦果,因此空軍建設緩慢,據說國民政府把買飛機的錢交到宋美齡手上後,宋美齡因為“飛機更新太快,不知道買哪款飛機好”而把購機款放到銀行吃利息。總而言之,中國的空軍力量很薄弱,而培養一個飛行員比購買一架飛機成本更高,日本人深知這一點,所以在戰場上對中國跳傘的飛行員瘋狂射殺,以防止飛行員逃生。

全面抗戰爆發不久中國基本完全喪失制空權,任由日本人在頭上拉屎,直到飛虎隊出現後情況才算好轉。

所以,日本是最傷心病狂的國家,當然,這也不能怨日本,人家就是這個文化氛圍,不服你也射啊!日本後期改成神風自殺敢死隊,連傘都不跳,直接就往你飛機上裝,就問你怕不怕?看你還怎麼射擊!

日本人講究武(大)士(傻)道(逼),尊崇榮耀,不僅崇尚武力,更崇尚死亡,認為死亡是一件光榮的事情,視死如歸是一種美德,經過這種文化認同的日本士兵小年輕的一洗腦就成中二少年,上了神風敢死隊的飛機去自殺了。

放敵對國家飛行員一條生路,那是不可能的,消滅敵軍的有生力量才是重中之重,在日本的字典裡,只有死,沒有生。其實飛行員這算啥,不準射殺醫護兵,這是在二戰前已經寫到國際法當中的條例,結果日本還是照殺不誤,甚至專門教日本士兵識別美國醫護兵的標誌然後進行射擊,不服氣你也可以射殺日本醫護兵,在日本的很多部隊根本就不設置醫護兵,就問你怕不怕?

美國在二戰中是兩線作戰,其中在太平洋戰爭作戰的士兵回國後得精神疾病的人數比在歐洲戰場作戰士兵要多很多,可見日本士兵的兇殘並不是嘴上說說的。


史論縱橫


在戰爭中,對於地面攻擊部隊來說,射擊跳傘的士兵無疑是最好的活靶子,因為要比打飛機容易的多。二戰中,就有很多傘兵在登陸敵人後方後遭到了慘烈的射擊,比如在諾曼底登陸戰中,就有一半傘兵被德軍活活打死在空中。雖然戰爭十分殘酷,但各國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那就是射殺傘兵可以,但禁止向跳傘的飛行員開槍射擊,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飛行員是一個技術兵種,培養起來十分的不容易,需要耗費大量的金錢和時間。從戰爭角度看,每打死一名飛行員,要比擊落一架飛機造成的效果好的多。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各國都不希望飛行員大量損失,久而久之就形成了這麼一條規矩。飛機雖然在一戰期間誕生,但由於當時沒有彈射逃生手段,所以很多飛行員只能跟著飛機被擊落而死亡。但到了二戰後有了彈射設備,能夠逃生的飛行員是幸運的,他們跳傘逃生意味著已經放棄了自己的武器--飛機,屬於手無寸鐵了,此時再行射殺就顯得有點不人道了。比如德國王牌飛行員埃裡希哈特曼,擊落了超過350架飛機,被盟軍空軍特別的記恨。但當他的座機因為消耗掉燃油後,他不得不跳傘逃生,美軍飛機看到後並沒有動手殺他,直接飛走了。

在德軍飛行教導課中,不射殺跳傘飛行員是所有準飛行員必須要學的一門課,有個教官曾說,別對著跳傘的飛行員射擊,否則我會朝你毫不猶豫的扣動扳機。然而這項原則還要靠交戰方自覺遵守,比如日軍就不遵守。在中國戰場上,武漢和南京空戰等多次空中對決中,都有中國飛行員跳傘逃生被鬼子活活打死的情況。同樣在太平洋空戰中,美軍也受到了同樣的日軍待遇,日軍將射殺美軍飛行員當做榮耀,他們甚至故意駕駛飛機利用高速旋轉的螺旋槳割斷美軍飛行員的跳傘繩,令其從高空中墜落而亡。日本的殘酷無情遭到了美軍的報復,所以美軍飛行員在碰到日本跳傘飛行員後,也直接擊斃他們。(歡迎關注第一軍情,若有其他問題,請軍迷朋友們在評論區留言。)


第一軍情


為什麼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其實這不止在二戰的時候,在一戰的時候就有了這個規定。下面我們來說說為何不能去射殺一個跳傘的飛行員:

首先呢,這是有個明確的公約的,很多人都聽說過的《日內瓦公約》,而在《日內瓦公約》中有這樣一條規定,那就是:不得向已經失去抵抗能力的跳傘逃生的飛行員開火。隨著《日內瓦公約》的生效,這幾乎成了各國軍人都謹記恪守的一條規定,只要飛行員縱身一躍、跳出機艙,從傘包張開的那一刻起,基本上就不會有人向其開火射擊。自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各國在實戰中都非常默契地遵守了這條規則。接著,咱再來探究一下這背後究竟有什麼原因!


首先,培養飛行員的代價非常高昂,飛行員的生命值得共同珍視。無論是一戰、二戰時期,還是現代,對每一個國家來說,培養一名飛行員,都需要耗費大量的資金,一架飛機如被擊落,很快就會造出第二架;而飛行員被射殺後,卻很難在短時間內培養出另一名飛行員。二戰後期,日本的零式戰鬥機雖然性能依舊領先,卻完全喪失了制空權,就是因為日軍已經找不到有經驗的飛行員了。

二戰期間,即便是納粹德軍,也禁止他們的飛行員向跳傘的盟軍飛行員射擊。有一名德軍指揮官對他的飛行員說道:“你們首先、和最後,都只是戰鬥機飛行員。如果讓我聽到你們中任何一人向跳傘的敵人開火,我會把你就地槍決。”即便赫爾曼·戈林,在希特勒下達向敵軍跳傘飛行員開火這種命令時也感到不悅,對阿道夫·加蘭德將此行為形容為“謀殺”表示贊同。在美軍方面,艾森豪威爾將軍也曾簽署命令,禁止向敵人跳傘飛行員開火。



所以說,不是什麼所謂的空中騎士精神,而是培養飛行員的代價太大,還有根據聯合國的《戰爭條例》中關於地面戰爭法規的說法是,飛行員在跳傘後,他就是一個喪失了戰鬥力的非戰鬥人員,飛行員和傘兵不同的是,傘兵在降落的時候是帶有武裝的,可以說傘兵在跳傘的時候他就已經處在了戰鬥狀態中了。不過對於日本那樣的劣根性國家我們就不需要多說了,他們乾的都是違背道德的事情,這個全世界都是知道的!還有什麼的希望大家多多補充。


看官秀


為什麼不能殺跳傘飛行員,這個問題問的好。其實也不是不能殺,二戰中日本人就沒有少殺美國的飛行員,當然美國自然會施以報復手段,打到最後日本幾乎沒啥出色飛行員了。

而之所以說不能射殺,其實主要是基於,做事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這個思路。畢竟空戰這玩意誰也不敢說必勝,誰都有被擊落的可能性。你跳傘了,我不殺你,等我跳傘起碼要留我一命吧。



其實這個規則還是從一站時候延續下來的,據說那個時代飛機本就不多,飛行員大都是軍事貴族,非常有騎士精神,打落了人家的飛機,在殺死人家,那是這群高傲的騎士所不削的。而到了二戰,這個便已經成了潛規則,就是納粹德國的飛行員也都被長官告誡,不可向跳傘的飛行員射擊。而盟軍也曾下過相似的命令。當然瘋狂的日本除外。



社會發展到現在,飛行員的培養依舊是非常困難的,被稱為等價黃金堆積而成。而這種不射殺飛行員的規則,也被各國所默認接受,據說日內瓦條約還有相關的規定。之所以如此,說白了還是為了保護飛行員,畢竟戰機壞了很容易再造出一架來,而一個飛行員的培養卻需要日積月累。各國都不想如同日本那樣破壞規則,到最後落個,只要會開飛機就上戰場的下場。


墨水灑一地


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這種現象主要出現在一戰和二戰初期的歐洲戰場。

(紳士貴族)

二戰之前,空軍是一種比較高大上的軍種,即使在現代對飛行員的選拔要求是是非常高的。而在二戰之前,歐洲國家的飛行員主要是從舊貴族或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中選拔出來的。他們將飛行員看做是一種職業,而將打擊敵對目標看做是一種工作。因此在“工作”中,相互尊重是一種禮節,也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證,因為你不能肯定那天自己也會被擊落,成為被迫跳傘的一員。放對方一馬,也許那天就會“投桃報李”。這其實也是對自己生命的一種慰藉。



但是隨著戰爭的激烈化,指揮官們發現,相比於無限的飛機生產,飛行員的培訓週期更長,射殺飛行員的價值更大,因此漸漸不射殺跳傘飛行員這一約定成俗的規則被打破,有一就有二,跳傘飛行員反倒成了被射殺的獵物。在西歐以及騎士精神比較強的國家,對飛行員的射殺還有所收斂,也並非明目張膽。而在東歐及日本這種現象卻被視為愚蠢,戰爭就應該消滅敵方一切可消滅的東西,更何況沒有反抗能力的跳傘飛行員。所以在二戰後期這種不射殺跳傘飛行員現象幾乎絕跡。

(一戰時的紅色伯爵擊毀78架戰機)

戰後,國際社會對這一現象進行反思,本著人道主義與自己利益的思索。共同於1949年8月12日簽署了《日內瓦公約》其中明文規定,“不得射殺跳傘的飛行員”。此後在國家戰爭中對飛行員的保護才正式納入公約之中。然而由於《公約》並沒有強制效力,只能作為一種規範,執行與否全在當事國的態度,但至少是一種文明的進步。


快速軍事一點通


並沒有!

雖然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1922 - 1923年在海牙舉行了一系列會議。 根據第一次世界大戰飛行員的證詞,法學家委員會試圖用海牙空戰規則來編纂這種做法。 第20條規定: 當飛機失效時,乘員在通過降落傘逃跑時不得在下降過程中受到攻擊。 “射擊跳傘人員”按照戰爭法則的定義, 對跳傘人員的攻擊是指在戰時期間飛行員、機組人員和乘客受到脫離受損飛機進行降落傘降落時的襲擊。 全世界大多數軍隊都認為這種做法是不人道的,野蠻的和非平民的,它是不必要的殺戮(被襲擊的人員如果在敵方領土上跳傘 ,最終會成為戰俘 ),這與公平競爭相違背。 根據“ 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附加議定書,襲擊遇險飛機的跳傘者是戰爭罪 。 但不禁止對空降過程中的傘兵進行射擊 。


然而各國的態度不一樣的。

二戰中重點的空中交戰國為英國、德國、美國、日本、蘇聯、中國。


英國

最有騎士精神的當屬英國。英國王牌飛行員道丁在1941年與丘吉爾晚餐的時候有過這樣一個建議:當在英國上空作戰的時候德國飛行員飛行員可以射殺英國跳傘飛行員。因為他們跳傘後仍然是潛在的戰鬥人員,可以再開啟一架飛機後重新參戰;而在英國領空中英國飛行員不應該射擊德國飛行員,因為他們一旦落地就有可能成為俘虜。

德國

德國方面也是有騎士精神的。戈林在邀請德國王牌飛行員阿道夫加蘭德的一次會面的時候,身為前飛行員的戈林曾經問過加蘭德如何對待跳傘的盟軍飛行員。加蘭德不假思索的說“那是謀殺”。對此戈林對其的回覆是“這正是我希望你的回答”

這是英國和德國的官方精神,但到了實戰層面,實際上還是有一些飛行員跳傘後被敵軍飛行員射擊。但僅僅為少數。

美國

美國陸軍空軍(USAAF,二戰期間美國空軍還未成軍,隸屬於陸軍管理)在進駐英國後即開始對德國進行空襲。空襲過程中一些轟炸機被德軍擊落和擊傷。德軍發現美軍轟炸機癱瘓後即停止射擊。而對於德軍停止射擊舉動受益的生還者美軍的一些飛行官員的言論是“如果我聽說過任何人在射擊降落傘,我會自己開槍。”

另一方面,對於落地的敵機飛行員還可能是戰爭的潛在人員,美軍的一部分飛行員也對德軍的飛行員進行射擊。以至於在戰爭末期艾森豪威爾發表講話“被迫使用降落傘迫降逃生的敵方飛行員。 這些人員不是合法的軍事目標,也不應該遭到蓄意攻擊。”

日本

相對於英國、德國和美國,日本飛行員就可謂聲名狼藉了。在太平洋戰場和日俄戰場上被日軍飛行員擊傷的美國、中國和蘇聯飛機飛行員都往往會延遲跳傘,以便躲避日軍飛行員的射擊。從此看來日軍的對降落傘射擊戰術是普遍存在的。

因此在太平洋戰場和蘇日戰場上 即便是盟軍的飛行員也會射擊日本飛行員。


軍武數據庫


在回答問題前,先糾正一個問題。我在網上查看相關文章的時候(包括這個問題的幾個回答),都煞有其事的提到了一件事,日本在二戰期間會用飛機螺旋槳絞殺跳傘飛行員!

我不知道這麼說的人是沒有思考過,還是人云亦云。飛機撞上個鳥,都能機毀人亡,更何況個人呢?另外,哪個奇才想到的用螺旋槳絞殺,不怕螺旋槳被傘繩纏住

?這怎麼可能,日本飛行員不想活了?恕我智商不夠,哪位高人給我講講原理,或者給我看看原始資料!

我們在回到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這頂多只是人道主義的考慮,與所謂的飛行員很高大上沒有太大的關係。因為失去飛機的飛行員就如同放下武器的普通士兵,對於失去武器的飛行員再隨意射殺從道義上說不過去。


而且這只是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很多時候並沒有多少人去遵守,射殺飛行員的情況確實經常發生。還有一種說法是,這個規定源自一戰。因為飛機最早作為武器是在一戰時的歐洲戰場,當時的飛行員都崇拜騎士精神,所以他們不會去射殺已經失去飛機的飛行員,而這逐漸演變成了一個默契。

但話說回來,戰爭的目的本就是消滅敵人有生力量,所以這種說法可信度不是很高。我覺得不射殺飛行員的原因應該是基於以下兩點:

一、目標太小,飛機射殺成本太大;二、如果地方飛行員落入我方陣地,反正他也跑不了,直接俘虜獲取敵方情報豈不是更有利(很多飛行員軍銜都不低);


不知道大家怎麼認為,歡迎留言補充!喜歡歷史和軍事史的朋友可以點一波關注!


歷史學齋


不是不能射殺!只是共同遵守的不成文規定!

剛才看了“第一軍情”的胡說八道,覺得可惱,所以哆嗦幾句!

居然忽悠人們,日軍用螺旋槳絞殺跳傘飛行員,瘋了啊!你繳人家降落傘,人家是死了,可是降落傘纏住你的螺旋槳你還活麼?以自殺形式殺人!哈哈哈。神劇都編不出來的,居然被優質軍事創作者創作出來了!天大的笑話啊!

有史料記載,德國空軍元帥戈林曾經下令禁止自己的飛行員和地面人員射殺跳傘的飛行員。在紐倫堡審判期間,戈林一直堅稱他領導的德國空軍堅持了一戰以來就有的俠義精神,從不向跳傘的盟軍飛行員開火。

我個人覺得有幾種可能是:

1、培養一個飛行員不容易,雙方都不容易,空中騎士有榮譽,應該保護,飛行員的武器是戰機,戰機墜毀,飛行員僥倖跳傘逃生,也就意味著他沒有攻擊能力了!在敵佔區不選擇與戰機一起墜毀就是一種可以視作投降的行動,應該保護。如果落地後負隅頑抗就在擊斃不遲!

1929年7月27日日內瓦第二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公約》中雖然沒有對飛行員做出特殊說明,但是在敵佔區放棄武器後的人員就視作戰俘了!

2、飛行員的軍銜和資歷都能用來交換戰俘,一個飛行員的價值會比普通的校級軍官要高,用一個飛行員換回一個自己的飛行員值得,換回一個將軍更值!

如果打死了跳傘的飛行員,就會招致同等報復行為的進行,交換也就沒有了意義。

3、飛行員身上的價值遠高於普通的士兵和軍官,敵方的新型戰機、最新最直接的軍用機場情況、戰機換防或增加及轉場等這些情況也許能從活著的飛行員嘴裡知道!省的“抓舌頭”了!何樂不為啊!

4、迄今為止的戰機格鬥最高紀錄保持者二戰德國空軍飛行員埃裡希·阿爾弗雷德·哈特曼,他的352架擊落的戰績恐怕是這個地球上的永遠的記錄了!他在1943年8月下旬就被蘇聯爆炸的戰機殘骸擊中,他不得已降落在了蘇軍佔領區,被俘,僥倖逃脫,那時他的戰績還是90架,要是有槍斃飛行員慣例恐怕那個記錄就不會出現了!

5、日寇空軍在這方面則根本毫不留情,他們認為跳傘和投降屬於類似的行為,根本不值得尊重和保護。在二戰太平洋戰場上,那些從毀壞的飛機上跳傘的美軍飛行員發現他們立即陷入日軍的槍林彈雨中,只能拼命祈禱不要被擊中,也有人在絕境中奮起還擊。1943年3月31日,一名跳傘的美軍飛行員就曾在空中,用他的M1911手槍擊中了近距離向他發起攻擊的日本飛行員,當時這名殘暴的零式飛機駕駛員已經先後殺死了兩名已經跳傘的美軍B24轟炸機機組成員。事實上,為了報復日軍,美國前線指揮官對射殺日軍跳傘飛行員的做法也基本默許,有些軍官甚至暗自縱容部下多殺日軍飛行員,免得他們逃生後重新駕駛飛機繼續和美軍作戰。

日寇的神風隊飛行員都能直接駕駛飛機撞機敵人艦船,還有什麼做不出來的!

6、營救跳傘飛行員的行動也被賦予了崇高的名頭,波黑戰爭和科索沃戰爭期間,美軍飛行員跳傘後被救回的奇蹟幾度發生。

1995年6月2日,一架美軍F-16戰機在波黑上空被塞族武裝的導彈擊落。飛行員奧格雷迪上尉跳傘逃生,落在塞族控制區。他在極端艱難的環境下挺過6天,終於被美軍突擊隊救回。這是在現代戰爭條件下,自救和援救的經典案例。

1999年3月27日晚那架被擊落的F117的飛行員澤爾科中校也是安全歸隊!

這兩個實例說明不對等狀態下飛行員敵佔區降落傘迫降同樣很危險!更說明了美軍強大的空中營救能力,更說明的一個飛行員的極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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