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雪丹
回答這個問題前,先要明確什麼是強姦罪?
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中國的強姦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之所以產生受害者遞套是否會對判決結果產生影響的疑問,是對違背婦女意志這點的狹隘理解!我國強姦罪保護的婦女的性自主權,只要違背了婦女意願,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就是強姦,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是否違背婦女意願,是會結合綜合案情具體判斷,不會僅僅因為案情中有一個受害人遞套的行為,就否認違背婦女意願!
在婦女人身安全和性自主權受到侵犯時,受害者儘可能的採取自救措施,降低自己的受損程度,給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安全套,這個行為通常的理解是自救,是儘可能的保護自己!
強姦案很多是發生在熟人之間的,所以女性朋友要學會保護自己,不合適的時間不合適的地點儘量避免單獨和不合適的人接觸!如果遇上逃不掉的話,在送對方進監獄前,先要儘可能的設法保護自己!
天天講法律
假設場景:一個強姦犯深夜潛入了一個女住戶的家中,在盜取了各種財物之後,看到了屋中女主人一個人獨居的情況,剛好女主人被驚醒,然後穿的是睡衣,於是強姦犯的淫念就起了,就要對受害人進行侵犯了。這時候受害者為了保護自己的安全,要求強姦犯帶套。那麼這個過程到底怎麼算呢?
其實也可以分開來看,受害者遞套的行為是想保護自己不被艾滋病等病症的侵犯,而且有的女子是潔癖,因此不希望他人的液體留在體內,這樣很多人都會有結束生命的想法,因此選擇了將安全套遞給強姦犯。這時候他不知道強姦犯是不是會用的。
另外,從這個強姦犯的角度來看,他看到女主人遞給他的套套,應該是有所思考的,最後他決定接受了,原因有兩個。第一他也不想被傳染,雖然這種可能性很小,但是也是其中之一。第二個可能性最大,那就是這個強姦犯有僥倖心理,認為用套套了不會留下什麼證據,因此也算不上強姦了。
所以說,這個強姦犯最終接納這個條件,其實是想逃避法律的責任,但是他也太天真了,如果都是這樣,那很多強姦犯直接自備安全套就行了,那是不是都不算強姦了?法律規定,只有侵犯異性意圖的行為,都是強姦。所以不要想為自己解脫了。
大家覺得這樣的人是不是應該嚴判?
軍創匯
在美國曾經發生過相同案情的真實案件。
1992年美國的威爾森案,該案曾震驚全美。威爾森是位25歲的女藝術家,一天凌晨被告瓦爾德持刀闖入房間,欲行不軌,威爾森逃到浴室,緊鎖房門,並撥打報警電話,但被告破門而入,並將電話線割斷,命令威爾森褪去衣物。威爾森害怕反抗會遭至傷害,同時也害怕傳染艾滋病,於是同意與威爾森發生關係,但前提是請其帶上避孕套。被告照辦後與威爾森發生性關係。
瓦爾德後被訴強姦,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先提請陪審團就事實問題進行裁決,孰料陪審團卻認為瓦爾德不構成強姦,其理由是威爾森讓被告帶上安全套,這其實是對性行為的同意。
當時之所以這麼判決,是因為社會主流價值認為女性貞操的價值高於生命,為了保護貞操她們必須盡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哪怕會有生命危險。顯然,威爾森並沒有盡到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做出妥協。所以,在陪審團看來,她是主動配合性交而不是被強姦。
顯然,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漠視了女性的生命,要求她們將貞操價值置於生命之上,是及其不人道的。隨著女權主義思想的崛起,“不等於不規則”與“肯定性同意規則”應運而生。該規則認為,只要女性在言語上表示拒絕,或者沒有明確表示同意性交,都視為違背婦女意願。
因此,女性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被迫和施暴者發生關係,並且為了避免染上艾滋主動拿套給施暴者,當然屬於被強姦。因為她根本就沒有意志自由,無論從哪個方面看她都是不情願發生關係的。
綜上所述,把套拿給強姦犯並不會對強姦罪的成立造成影響,也不會對量刑造成影響。真正尊重女性的文明社會,會充分尊重她們的性權利,充分尊重她們說“不”的權利。
冰焰
這要看案發時的情形,如果當時案發時,受害人的確處於被脅迫,被威脅,反抗可能導致更大傷害的情況下,主動給加害人遞上安全套,這種行為如果屬實,很明顯會構成強姦罪。
這種案例在之前也發生過。我記得是北京一個小區的保安隊長,以騙修水管為名進入女業主家中,欲圖謀不軌。女子曾試圖逃跑,但最終被控制。無奈之下,女子拿出家中的避孕套,遞給男子,隨後被其侮辱。
女子遞套最後影響了案件的判決嗎?
法庭上,辯護人就以此為理由,稱不構成強姦,因為女子主動向加害人提供了安全套,是一種暗示行為。
但最後,案件事實清楚,屬於典型的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行為,屬強姦無疑,根本就構不成論據。
當自己反抗可能導致更大傷害的情況下,給犯罪分子遞上安全套,是能夠理解,甚至是可以提倡的,生命都沒了,要貞操有啥用呢?你說呢?
科學重口味
我的第一個女朋友和她母親看新聞的時候播放強姦內容,她隨口問母親她如果遭遇這種事情的時候怎麼辦。阿姨苦口婆心說如何避免讓自己遠離危險,如何判斷男人,如何求救,如何自我保護等等,最後說如果還是遭遇了不可避免的話,別掙扎別反抗,遞給他一個安全套。
把傷害降到最低,被強姦已經成為既定事實,別得病別懷孕,別被嫌疑人危機生命。
確實作為父母,沒有什麼比孩子活著更重要的了。
至於是否算暗示,是否量刑輕判我覺得對於證據明顯的強姦應該零容忍(可事實上有大部分強姦案是來自仙人跳敲詐勒索未遂),至於這一部分應該怎麼判定不是法律法務人員,無法評判。
好像有個國外電影因為男性生殖器上檢測出女性唾液而判處無罪,可這又能證明什麼呢,當生命收到威脅的情況下女性能怎麼辦?
男性潔身自好吧避免仙人跳一類案件的發生,女性儘可能遠離危險交友謹慎,這才是正道。
A王超空杯
在以前,婚前性生活是絕對禁止的,新婚之夜不是處女是要退貨的,而且根本就嫁不出去,除了嫁給又老又醜的二婚的男人。
時代不同了,婚前性生活太普遍了,新婚之夜是處女的幾乎沒有了吧,奉子成婚的多了去了,已婚的出軌,嫖娼的多了去了吧,為了金錢,在了地位,為了滿足虛榮心,出軌於領導,出軌於有權有勢的人,出軌於婚前好友,出軌於自己喜歡的人,幾乎就是基本常態。
因此,除非強姦犯做出了強姦以外的令女方不能容忍的事情,包括拍照,搶劫財物,其他形式肉體傷害,或是威脅破壞女方名譽,家庭,否則,大多數的受害者都會選擇隱忍,遞上安全套,那也是為了自保。
如果對簿公堂,女方作為受害者確實不應該再受到另一次傷害。
瀋陽楊藝
肯定不受影響啊,這種行為並不能改變受害者被脅迫發生性關係的事實,她只是選擇將傷害降到最低而已。
看到過一個案例。一個女性,姑且成為S吧,她在某知名連鎖餐飲企業上班,還是一名管理人員。由於工作性質,下班時間比較遲,而且她居住的小區在城鄉結合部,人員結構複雜。
為了防身,她隨身帶了一把水果刀,後來一位朋友建議她不如帶個安全套在身邊,她的理由就是遇到窮兇極惡之徒,S根本就不是對手,劫財還好,劫色怎麼辦?S想想有道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懷孕怎麼辦,染上性病、艾滋病怎麼辦?於是她就在包裡偷偷放了一個安全套。
怕什麼來什麼,一天下晚班,走在半路,突遇一個歹人從後面衝上來捂住她的嘴巴,然後拖往路邊草叢裡,她根本來不及反抗,兇手刀抵在她脖子上,她只好含淚屈服,只是要求帶套……
事後,男子跑掉了,她立即報警,兇手很快落網,但是辯解S是自願的,並提到了這個細節。通過其他旁證,兇手還是被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這個細節沒有影響犯罪的性質,但是她老公卻不能接受老婆主動遞安全套的事實,他認為她應該極力反抗……雖然不願意離婚,但是一直對S實施冷暴力,不理不睬,吃菜要用公筷,睡覺要分床……
打虎拍蠅
- 強姦與否,與戴不戴套毫無關係。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我們在專業領域經常討論到的強姦罪的既遂標準問題。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以前經常讀到一個段子,大致意思是講,外國的女性很知道保護自己,經常隨身攜帶避孕套。遇到強姦時,就遞過去,以求在強姦之外不再受到其他的傷害。客觀來說,這麼做對受害者當然是好的。問題是,這得有多大的心啊。
回到正題上,在具體的強姦罪的認定標準上,其實則與戴套與否沒有半毛錢關係。強姦罪的認定,最核心的是“違背婦女意志”。即使受害者遞套過來,不代表受害者就同意發生性關係,受害者僅僅是為了避免自己受到其他更大的傷害。
而強姦罪既遂,常見的有“接觸說”和“插入說”兩種。我們有的刑法老師特別喜歡講這個,往往是男生聽得興高采烈,女生聽得面紅耳赤。實踐中最主流的認為,強姦既遂以性器官接觸為標準。所以即使戴了套,只要性器官有接觸,就是強姦既遂。
律師獨角獸
由於受害人是處於暴力威脅下的違心行為,故而並不影響犯罪人相應罪名的成立,以及法庭對犯罪人刑罰的最終裁定。
問答標題的設問等同於某個人在持械歹徒的暴力威逼脅迫之下,被迫違心地向歹徒交出自己的財物。但這裡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被害人暨遭劫者的行為並非自己的主觀意願 ,而完全是在持械歹徒的暴力威逼脅迫之下的非自願行為。所以,歹徒持械搶劫的罪名是完全可以構成的。因此,法庭即可按照持械搶劫罪的相關律典條文,來對犯罪人予以相應的量刑暨刑罰裁定。同理,性暴力犯罪的侵害對象在犯罪人的暴力威逼脅迫之下,出於對自身生命安全的考慮,以及對犯罪人實施性侵後的不良後果(受孕或感染性病、艾滋病等),從而以被迫提供Condom的方式來被迫就範:被害人為保住生命和避免被性侵後出現的不良後果,從而產生了疊加的兩個被迫:這就與‘’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犯罪特徵相吻合。所以,犯罪人的相應罪名便得以成立;法庭即可依法對犯罪人予以相應地刑罰裁定。
Mrttlzz99
認真地講,會影響部分案件的判決結果,因為舉證難度很可能增加。按照強姦罪的定義,使用暴力和脅迫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都算是強姦罪。只要用了“強”的手段,遞不遞套都屬於強姦。
但是“通姦”和“強姦”,差之毫釐,謬之千里,一字之差一個屬於法道德範疇,一個是違法犯罪。
這是早些年聽來的故事,某工廠女經常半夜下班兒,又時常途徑偏僻之地,她怕遭遇強姦,更怕強姦者讓他患上性病、艾滋等病,就在包裡備了避孕套。
一天下夜班兒真遭遇了一個肌肉男暴力襲擊,女生見無法反抗就央求歹徒使用自己包裡得避孕套。歹徒帶套實施了強姦行為。事後女生去報了案。
這個案子最後的審判結果我並不清楚,但是我知道她的丈夫因為她挮套和她離婚了,左鄰右舍的攻擊我是聽得清清楚楚:“好女人身上還隨時帶著避孕套?”“強姦不應該拼命反抗嗎?還配合強姦犯給帶避孕套?”“爛眼邊子招蒼蠅,她也不是什麼好貨。”……這些不好的輿論勢必對案件的審判有一定的干擾。
一說到強姦因為影視作品展現和生活中的思維限定,我們都想象的是在一個偏僻的小路,一個流裡流氣的男人尾隨性感貌美的女郎,進行強姦。
其實我們對於強姦案有幾大誤解:
一、人的誤會。
我們想象當中的強姦案都是發生在陌生人之間其實真實情況是絕大多數強姦案來自於熟人之間。作案者可能是親人、朋友、上司、同事、鄰居……前段時間網上暴光的“人渣校長”“畜生教師”就是熟人作案。
二、年齡誤解。
通常所認為的犯強姦罪的都是年輕氣盛、性慾旺盛、自控力差的年輕人。就大錯而特錯,70%犯有強姦罪的人都是已婚人士,並且有自己的配偶和孩子。
三、手段的誤解。
強姦我們想象的是男人對女人拳腳相加,女人沒有反抗能力。雖然男女力量相差懸殊,但女人拼命反抗,男人也不是想強暴就能強暴的。真正的強姦很多都是來自於脅迫,而非暴力。
例如:他人利用抓住你的“小辮子”要告發脅迫你就範;威脅要殺你全家逼著你順從;領導恐嚇你將失去這份工作……
四、目的誤解。
很多人以為強姦罪都是為了滿足男人的下半身需求——性慾滿足,錯,更多的男人犯強姦是為了滿足上半身的征服欲。
五、過程的誤解 。
想象中的男人犯強姦罪都是一時衝動,精蟲上腦,下半身控制上半身的莽撞行為。真實情況是,往往強姦是經過了很長時間的醞釀後實施的行為。
說了這麼多,我們再來腦補一下這樣的強姦畫面:熟悉的人,溫暖的室內,無血腥場面,主動遞避孕套……強姦罪還真不是說定就能定的!原本是為了避免二次傷害的遞套行為,在舉證時卻顯得過於曖昧,增加了舉證難度。
即便是戴套強姦也是犯有強姦罪這個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施暴者一定會利用女方遞套為自己狡辯。須知現在的定罪原則是“疑罪從無的原則”。若無鐵證如山,強姦罪是無法定罪的,正因為如此,強姦罪的報案率不足30%。
所以女生日在案發後要第一時間蒐集犯罪證據,以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
再介紹幾招女生“防狼”秘籍:
1、儘量避免和男生單獨相處,不給男人可乘之機。
2、在包裡備“防狼噴霧”,男人動手?動手試試!
3、男女力量懸殊,可以直攻要害,踢碎其“球球”。
4、關鍵時候可以自毀形象,自擱嘍嗓子催吐,吐滿身汙濁,讓他沒有性慾,藉機溜走。
5、男人在公共場所近身,可大聲斥責,引起他人關注,並尋求幫助。
6、封閉環境遇男人強行近身,可向室外被丟東西,不要喊救命,而是喊救火,引發關注。
女人,你的名字是弱者。要保護好自己,就需要更多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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