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不同意的情況下,丈夫與之強行發生性關係,這算強姦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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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曾經有過指導案例,他們認為婚內強姦並不構成強姦罪,但在離婚訴訟期間除外。



先說一起leading case,在德國曾經發生過這樣一起真實案件。一對夫妻,妻子有了外遇以後就不願意再和丈夫行夫妻之事。但丈夫才不管她是不是有了外遇,是不是不願意和自己行夫妻之事,每次都是毫不客氣地想幹就幹。長此以往妻子不堪忍受,就到警察局報案說丈夫長期強姦自己。

後來,法官在審理本案時認為,夫妻之間相互負有忠實義務和同居義務,任何一方都有滿足另一方性愛需求的法定義務。因此,當丈夫想要行夫妻之事時,妻子應當主動配合,即使丈夫霸王硬上弓,也享有基於夫妻關係的豁免權。如果妻子不願意和丈夫性愛,那麼她應當首先解除婚姻關係。所以,婚內強姦並不構成強姦罪。

我們國家也持上述觀點,最高院的指導案例裡對婚內強姦的論述與德國法官如出一轍。只不過他們還認為,當婚姻關係瀕臨破裂時,比如處於離婚訴訟期間時,婚姻關係雖然存續但也並非處於正常階段,這時候妻子對丈夫的忠實義務與同居義務都行將消滅,丈夫也不享有隨意攫取性利益的豁免權。因此,在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強姦妻子就構成強姦罪。

當然,法律雖然是這樣規定的,但我認為夫妻之間還是應當相敬如賓,凡事都要你情我願才為上策,不能蠻橫地做出影響夫妻和諧的事情。


冰焰


根據法律規定以及我們一般的理解,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同時,夫妻雙方有同居的義務。那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案例一則

2013年5月3日,被告人洪德存與被害人詹某某登記結婚,婚後被告人洪德存經常因雙方發生爭吵而毆打詹某某,並提出與詹某某離婚。

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洪德存以同意辦理離婚手續為由誘騙詹某某到海口市秀英區民政局門口,然後強行將詹某某帶到海口市瓊山區南橋xxx-x號xxx房,用膠帶把詹某某捆綁在椅子上,並用剪刀將詹某某的衣服剪光後,強行與詹某某發生性關係。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僅僅是性行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條件,性交合意才是性行為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礎,夫妻之間只有取得了性交的合意,才能使得性交行為具有合法性。

被告人洪德存與被害人雖為夫妻,但雙方因矛盾均提出離婚,特別是被害人遭到被告人多次家庭暴力後,離開被告人,長期與被告人分居生活,並多次提出離婚,夫妻之間感情已經破裂。被告人以同意離婚為由誘騙被害人與其見面後,強行將被害人帶至其住處,用膠帶對被害人進行捆綁,並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完全違背被害人意志,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小結

婚姻不是強姦犯罪的保護傘,廣大女性在婚姻中遭受家暴等行為時,要及時說不。那麼,另外一個問題來了,如果婚姻存續期間,妻子強行與丈夫發生性關係,妻子的行為會構成強姦罪嗎?

以上內容來自筆者頭條文章,希望能有幫助。謝謝!



方圓律格


網友,你提的問題我現在就答覆你。夫妻之間。在妻子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生活。叫強姦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妻子有個人的獨立人權。怎麼叫男歡女愛?發生性生活。必須男女都同意。使用暴力。威脅。等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發生的性關係。這就叫強暴。也叫家庭暴力。女方只要拿出證據。在起訴離婚時。法院會做出有利於女方的離婚判決。包括叫男方淨身出戶。賠償女方,因為男方的家暴造成的精神損害。身體損害。物質損害等。嚴重的可以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根據他的情節的惡劣,傷害行為的大小。輕的可以拘留。女方與你結成夫妻。是與你共同生活的。沒有賣給你。他有個人獨立人權。他不是你男方個人的物件。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國家有法律在管制著你呢。觸犯了國家法律。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嚴重製裁。要尊重女權。疼愛你的妻子。否則的話,要受到法律的嚴重製裁。


山東農村那些事


在妻子不同意的情況下,丈夫與之強行發生性關係,是否屬於強姦?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一,這個問題涉及到“婚內強姦”。“婚內強姦”在我們生活中可以說並不陌生,在司法界也一直存在著爭議。主流觀點認為“婚內強姦”不構成強姦罪。因為合法的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具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此外,合法婚姻也代表雙方對性關係的默許,與妻子進行性行為,也是丈夫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作為妻子有義務配合丈夫的合理性行為要求。

第二,是不是婚內強姦都不構成強姦罪呢?這不一定。在法律規定情形下還是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強姦罪,也就是隻有在夫妻雙方離婚訴訟期間,判決還沒有生效期間的情形中,才能將丈夫的行為評價為強姦罪。



因此,對於題主的問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到題主。也歡迎大家各抒己見,踴躍討論。


法律工人


我認為目前我國不存在婚內強姦的說法,但是有一種例外,就是如果夫妻雙方處於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況下與之強行發生性關係,就可能構成強姦罪,法律依據就是刑法有關強姦罪的規定。

說起婚內強姦,不得不提到王衛明強姦案件,王衛明與錢某結婚後逐漸產生矛盾,最終感情破裂,王衛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在法院判決准予兩人離婚,但判決書尚未送達之前,王衛明向錢某提出性交要求,錢某不同意,王衛明便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係,且致使錢某胸部、腹部等多處受傷。法院認為王衛明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王衛明服判,未上訴。

從保護婦女性權利的角度來說,性權利不是丈夫的專利,妻子享有是否與丈夫過性生活的權利,夫妻雙方是平等的,丈夫應當尊重妻子的性權利不受侵犯,當妻子不願意與丈夫過性生活的時候,丈夫不應當使用暴力強制手段,而應當給予妻子理解與關愛,在雙方調整到最佳狀態的時候再過性生活,這樣也有利於性生活的和諧與美好。


狂奔的大紅薯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構成強姦罪。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將妻子排除在這條法律的“婦女”之外,但從目前我國已有判例來看,一般情況下,丈夫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屬於強姦行為(從字眼上解釋),但不構成強姦罪。

一、從情理上來講,一般情況下妻子不會告發這種行為。

如果不限制條件,這基本上是一個偽命題。在夫妻關係正常期間,沒有哪個妻子去公安機關報案,讓警察把丈夫當成強姦犯抓起來。如果被判刑後,估計也沒有哪個女人願意與強姦自己的強姦犯共同生活,並生兒育女,讓街坊鄰居當成笑柄。所以,只要告發被法院判刑,那就基本上意味著會導致這個家庭分裂,不利於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如果妻子不去告發,僅停留在紙面上談論,毫無意義。

二、從法律上來講,一般情況下不會構成犯罪。

有些法律人士講,婚姻是合同(契約),當初男女雙方“籤合同”時就規定了相關義務。沒有哪對夫妻結婚時要求不過性生活吧!所以,有人認為配偶間的自願性生活已作為婚姻契約中的一個當然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認可。丈夫與妻子進行性行為是行使自己權利,作為妻子有義務配合。因而,丈夫有時粗暴一點也情有可原。廣大婦女的“孃家”--------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也認為: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性交,不屬於犯罪,只是“違反社會道德”的“不妥當行為”。

三、特殊情況下,丈夫強姦妻子構成犯罪。

上邊講的是一般情況不認為構成強姦罪,特殊情況是指夫妻關係不正常期間,如一方已提出離婚訴訟或者長期分居,丈夫強求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就可能構成犯罪。如我國“婚內強姦”第一案: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應王衛明離婚訴訟要求判決准予離婚,但在判決書尚未送達雙方期間,王衛明強行與錢某發生了性關係。后王衛明被以強姦罪提起公訴,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在法院判決未生效前,雙方的身份仍是“丈夫”、“妻子”,在這種夫妻關係不正常時,就會構成犯罪。而廣東省佛山市“婚內強姦案”卻與上述情況不同。李某與妻子張某於2009年4月8日21時許發生爭吵。爭吵推搡過程中,李某強行與張某發生了性關係。第二天張某向警察報案後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檢察院將此案起訴到法院後,法院最後還是宣告無罪。

這兩起案件的區別在於,王衛明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係發生婚姻關係不正常期間,已不能從“合同”關係中推定女方承諾承擔同居義務,也不能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持同意的態度。而李某與張某發生性關係,是婚姻關係正常期間,報案、離婚是惱怒之下做出的決定。

結束語:這看似一個玩笑類的話題,但在現實中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的事實常有發生,對女性的心理帶來很大的傷害,也不利於家庭穩定和諧。如果保護女性在合法婚姻中性權利與性自由權?作者感覺,以強姦論處罰力度過大,不利於家庭穩定、和諧,拉出來重打二十大板法律也不允許,讀者朋友還什麼好的建議和想法,請在評論區留言,好嗎?


四哥有法說


不可否認,理論上是成立的;但既然你們是夫妻關係,又不給丈夫過性生活,那你這當妻子的義務和責任呢?所謂夫妻之間的義務和責任,首先就是夫妻之間的和諧性生活的正常;妻子常常以"今天我不舒服大姨媽來了或者是今天工作太累了"等為藉口,不願與丈夫過性生活,作為妻子的你就不怕長期這樣你丈夫在外找"小三"?或者是妻子本身就變心了,在外面有了情人?

夫妻之間的性生活是雙向性的,作為人的"色慾"是很正常的事,丈夫要求,妻子就應盡妻子的義務,不要丈夫只要求同房或者是"霸王硬上弓"一次,就告丈夫強姦,都要這樣作為妻子的你還結婚幹什麼!?

以上是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78650313一一雪域來客


友友好!我是情感領域創作者,歡迎你邀我回答你的感情問題:我認為男女雙方自願結婚就是合法夫妻,男女應該有性愛歡愉,這也合法行為,女人應該配合男人過好性生活,女人如果拒絕與男人性愛,當初就不應該和男人登記結婚,男人強行發生性關係不算強姦。強姦是以暴力威嚇手段強行與妻子以外的女人發生關係。還有一點必須申明:女人月經期間身體發病拒絕男人性愛,男人要理解,不能為自己的私慾而傷害女人的身體,如果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也算不上強姦罪,可這是違犯倫理和道德的。說男人強姦自己的合法妻子,目前法律上無據可尋。(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戀愛婚姻家庭道德驛站


夫妻只要有一方想要性生活,另一方的應該接受病出外,經常看到一些在外面亂玩,回家就不接受性了。而老實的為何為愛反而說是強姦呢?社會到底怎麼了?亂來的一方在外面滿足了性,已經看不起家裡的夫妻了,感覺沒有激情了,人之本性身體的會需要,而老實在家愛著你的人,想你不給怎麼說?更要說變強姦?身體正常夫妻對方要另一方就是義務給。


張柱方


這是婚內強姦 你要想告 必須有針對性的 比如 難道使用暴力 威脅 或者用繩子把你綁起來 等等 ……

並且就一二次是不行的 要多次報案 而且要拿出證據

什麼是生活? 我告訴你: 生活就好像被強姦 如果你無法反抗 那你就躺下來好好享受 這就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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