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承包戶有收回原承包地面積確權的權利嗎?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蔚有財1122894


自願退出承包田的農民有權利再要回原承包地進行確權嗎? 農村實行家庭聯包責任制初始,國家土地承包管理法規定,屬於農村的人口都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權力,任何個人和單位無權剝奪。



《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也就是說,每一個村組內的在戶人口都有分配到責任田的權力。當時也就是這樣執行的,畢竟民以食為天,沒有土地哪來糧食。但當時集體經濟很落後,承包土地的農戶不僅要上交公糧,農業稅款,還要交村提留和統籌款等。有時候還要承擔一些必要的義務勞動,而這些事項基本上是按分地人口落實的。有些腦子靈活的人出外打工或者經商,沒有功夫回來經營土地,感覺種公家土地不合算,就自願提出把承包地退出來。

按照《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條 第一款的規定,(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依據本款,農民自願放棄承包權,土地可以歸還集體,集體另行分配。 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富裕了,農民種土地不再向國家和集體交納任何費用,國家還對種地農戶進行多項補貼。近兩年來,國家開始對土地進行確權,著手推廣土地流轉工作,擁有土地的農民好處開始顯現出來。原來自願退出承包田的人開始羨慕起有土地的人來,有些人還試圖想要回原有屬於自己的那份責任田。這恐怕是不行的。
①因為土地是集體的,農民應該得到的是承包權,你的承包權已經自動放棄,錯過了繼續承包的機會。 ②,土地承包實行的是三十年不變的原則,“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集體已經把土地分配完畢,在承包期內,任何人無權在進行土地調整。 政策框框是無情的,以前自動放棄承包權,現在要想再種地,只有承包集體的荒地,或者因全家人口遷入大城市後歸還給集體的土地,也有全家戶口消亡戶的土地,別的暫時在生產責任制期限內是沒有辦法的。


閒聊農家


的確發生過此類事情。

國家稅費改革以前是向農戶徵收一定比例的稅收。

一些農戶因此而退地,不願履行承包契約。經村集體會議商討終止合同,收回土地。

事隔多年,國家稅費改革,不再向農民攤派稅費,反倒補農業。

那麼那些退地的農戶能否重新要回自己的土地?

決定權在全體村民手裡。

如果村幹部發起表決會議,超過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或村民。決定了你是否重新擁有土地。

有一種情形是例外。

當年退出的土地已經重新進行了承包,形成了合約事實。或者說村集體已經沒有機動地可以承包了。

一得一失。

還是沒有想到當年的因形成現在的果。


落雪無聲194339053


首先,給觀點,自願退出承包地的農戶,有兩種情況:


一、如果是永久性退出承包地的農戶,不再享受土地承包權,也不再享受原責任承包地所產生的相關收益的...


二、如果是長期退出承包地的農戶,在一定年限之後,則有權繼續擁有承包經營權,以及享受責任承包地所產生的相關收益。


回到地主問題本身,土地確權,不屬於一種權利,也不存在收回一說...

而出現像題主這樣的問題,根本原因,還是在於對於土地相關概念的模糊導致...


這裡需要從概念上進行一個剖析:

關於土地權屬問題:

1、所有權:

在我們國家,土地只有兩種屬性——國有建設用地,集體土地。

相應的所有權屬,國有建設用地,權屬屬於全民。

集體土地,權屬歸集體內所有有效戶籍人口所有,這個集體,一般是以村一級的行政單位為標準界定。

這裡,需要注意一點,是集體內有效戶籍人口,如果因為參軍、求學、提幹、務工、外嫁等原因,導致戶籍遷出,理論上可視為不在為集體內的有效戶籍人口...

關於所有權,土地國有,筆者以為,這也是立國之本,執政之基...


並不等同於後續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在我們國家,有差別於其他國家的獨特國情。


2、土地承包經營權:

為了簡化這個問題,筆者將承包權和經營權繼續合併到一起。

承包經營權,是指,集體有效人口,都有權利從集體承包一定數量的土地,用來進行農業生產活動。

關於這一點,需要延伸到另外一個概念——土地分配製度:

我們國家疆域遼闊,人口眾多,土地分配機制也有極大的地方性特色。

所以,極多的地方,在實際的土地分配上,都會採用一個規則——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這個規則的出臺,更多也是為了在土地分配上,做到儘可能的公平公正,以及在操作上具有較強的可實施性與便捷性...


回到題主問題本身:

近年來,農民種植土地越來越掙不到錢,很多農民選擇背井離鄉出外打工,這樣就造成了很多農田休耕、荒廢的現象。針對這些浪費土地資源的情況,國家專門出臺了一個新的應對方針,即土地有償退出機制,也就是說農民如果自願退出土地的話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土地有償退出政策分為宅基地和承包地兩種情況,其中承包地退出機制又分為:

永久性退出:

長期退出:

這兩者在補償標準上也有一定的區別,永久性退出方式獲得的補償標準更高。但是永久性退出承包地也就是將來你和這塊承包地再無關係,而長期退出則不同,農民到期後還能享有土地的相關權益。


總結來講,筆者的觀點看來,土地是萬物之本。

筆者還是不太建議永久性退出這種做法...

相對來講,將土地以一定年限的退出,或者是將自家的土地進行流轉,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地合網——專業土地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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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退出了就退出了,回來也沒有!


冰冰28005


有土地確權的權利


喜安全


退出了當然就退出所有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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