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漁民請注意!國家對捕撈漁船新管理規定出臺

膠東在線12月12日訊(記者 孫宗順 通訊員 周可明) 為了保護、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日前,農業農村部以2018年1號部令頒佈了新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頒佈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對海洋漁船分類、作業區域進行了調整,將按船長進行分類:船長大於或者等於24米為海洋大型漁船,船長大於或者等於12米且小於24米為海洋中型漁船,船長小於12米為海洋小型漁船,並規定大中型漁船不得到機輪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作業,小型漁船作業場所不得到機輪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作業,不得合併小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建造大中型捕撈漁船。

為落實漁船監管職責,申請辦理漁業捕撈許可事項時,必須附申請人所屬漁業合作組織、村民委員會等漁業組織出具的意見,戶籍登記為一戶的申請人已有兩艘以上小型捕撈漁船,將不得再製造、購置新的海洋漁船。

為控制海洋捕撈強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嚴禁審批製造拖網、單錨張綱張網(帆張網)、單船大型深水有囊圍網(三角虎網)作業漁船;對漁船滅失、拆解、銷燬的,規定原船舶所有人應自漁船滅失、拆解、銷燬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辦理漁船製造或更新改造手續,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行放棄,將由漁業主管部門收回船網工具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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