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男子房子沒買到,20萬元定金還打了水漂!

因為中介提供了簽有房東名字的房產銷售獨家委託合同,老檀在沒見著房東的情況下,聽信中介之言,

同中介簽訂了總價為194萬元的購房合同。

合同約定:首付60萬元,分三次支付,其餘房款辦理按揭;20萬元定金支付後一個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定金支付後,中介以房東在國外為由,遲遲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老檀幾經周折,找到根本就沒出國的房東,這才知道,房產中介當初給他出具的那份委託合同,竟然是假的。房東委託銷售的條件是,全款到位才能過戶。

更蹊蹺的是,房東當初委託的是一家房產中介,而跟老檀簽訂這套房子的銷售合同的,卻變成了另外一家房產中介。

最後,因沒有能力支付全款,老檀不但房子沒買著,20萬元定金也沒了。

20萬的購房定金

老檀在寧波務工多年,眼看著兒子大學畢業參加工作,很快又該談婚論嫁了,可婚房還沒著落。

去年九十月份,老檀帶著兒子全城搜索,最後在高新區的卉旺中介看中了一套房。這套位於明湖花苑的房子面積108平米左右,他們看了幾次感覺蠻好。

老檀提出讓房東過來洽談,中介說房東不在,去國外了,過段時間才能回來,他們可全權代理。老檀不放心,中介拿出一份房產銷售獨家委託合同解釋說,這是房東委託他們出售的,上面還簽有房東的名字。

隨後,中介又向老檀出示了房產證,房東付某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土地證等資料。

老檀看到,委託合同內容包括該房屋為獨家委託,房東不得再委託其他中介公司銷售,也不能自行銷售;房東不與受託方推薦的客戶私下成交等條款。他看不出有啥問題。

經討價還價,去年11月12日,老檀以194萬的價格,跟中介一名姓項的委託代理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上除蓋有卉旺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印章外,還有法人代表史某的印章。

合同約定:首付60萬,分三次支付;簽訂合同之日,老檀他們需支付定金20萬,可抵扣房款;2017年12月20日內,再付20萬,中介見證下支付,雙方去房產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另外20萬在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餘款134萬則委託中介辦理30年商業按揭貸款。

寧波男子房子沒買到,20萬元定金還打了水漂!

合同另外還約定,定金由中介代收並監管,過戶當日交付給委託代理人項某。

時至今日,老檀才意識到,20萬定金當時就是個坑。剛開始,他也不同意付那麼高的定金,中介說,按規定,首付60萬到位才能過戶辦按揭,如果定金付20萬,到12月20日再付20萬後,就可叫房東來提前過戶了。老檀想想,反正要買房的,定金可抵扣房款,也就同意了。根據他們的要求,老檀將定金分兩筆打到了房產中介法人石某的個人賬戶上。

當事人在小區找到了房東

到12月中旬,老檀電話中介,第二筆20萬已準備好,要中介通知房東來辦過戶手續。

中介稱房東還沒回來,要等等。連續好幾天,中介都是同樣的答覆,要麼說房東在國外還沒回來,要麼說首付60萬全部付好才能過戶。

老檀開始懷疑其中有詐,便根據房東身份證複印件上的地址,四處打聽尋找。幾經周折,去年12月27日,老檀終於在邱隘一小區找到了房東付某。直到這時,中介還在說房東在國外。

付某向老檀證實,他確實有房子在中介,是出售帶委託銷售的性質。老檀希望付某出面,幫忙辦理過戶手續,但付某說,他籤委託合同時就已約定好的,要全款到位才辦理過戶手續。

老檀當時就懵了:中介給他提供的那份委託合同,根本就沒那個條款,難道那份委託合同有問題?

直到後來上了法庭,這份合同的真實性才浮出水面。該委託合同根本就不是付某所籤,而是石某冒充付某之名簽下的。更令老檀沒想到的是,石某當時的身份,竟是甬尚居中介的法人,他根本就不是卉旺中介的人,但他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上的印章,卻都是卉旺中介的印章。

寧波男子房子沒買到,20萬元定金還打了水漂!

接下來,老檀多次找到卉旺中介,要求履行當初簽訂的合同,但始終沒有結果。今年1月初,老檀又一次找到石某,提出兩個條件:要麼提高首付,辦理過戶;要麼按合同退還定金,並賠償違約損失。石某當時說,定金已給房東了,要同房東協商,賠償是沒有的,要他等消息。

可消息始終沒等來,就這樣拖著,到後來,人也找不到了,電話也不接。

後來,老檀得知消息,就在他四處奔波要求房屋過戶時,房東付某已於1月23日同另一個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價格為220萬。老檀認為,這是典型的“一女二嫁”。

無奈之下,老檀只能向法院起訴,將房東付某作為第一被告,卉旺、甬尚居房產和石某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40萬,卉旺、甬尚居房產和石某承擔連帶責任。

購房合同對房東無法律效力

記者從判決書上看到,對於老檀的訴求,付某稱,他只是向鮑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並未向卉旺經紀公司,甬尚居經紀或者其他中介及個人出具過房產銷售委託合同。去年12月27日,老檀找到他。他告訴老檀,房屋誰都可以買,只要房款一次性付清就行。老譚表示,沒有能力一次性支付,他也就無能為力。

卉旺方面則稱,甬尚居公司是他們的加盟公司,允許使用他們的辦公場地。本案甬尚居公司在他們那裡同老檀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以他們公司作為中介方,加蓋了他們的公章,但他們實際並未參與此事,都是甬尚居公司的法人石某和其員工項某在操作,跟他們無關。

當天的庭審,石某並未到場,其代理人稱,房子沒買成,主要原因是辦理按揭的時候,老檀他們的月收入不符合銀行按揭貸款要求,銀行不能發放按揭貸款,最後不歡而散,原告說房子不買了,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他們才又找到了另外的買主,將房子賣出,並完成了過戶。他們認為,已盡到了中介義務,沒有過錯。

對此,老檀向記者強調說,石某等人根本就沒問他拿過什麼辦理按揭的材料。

法院最後認定,鮑某有權在2018年1月20 日前將該房轉賣,但卉旺、甬尚居和石某並未獲得被告授權,即無權代被告與原告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至於石某擅自制作的房產銷售委託合同未經被告追認,對被告缺乏約束力,故原告同甬尚居員工項某簽訂的購房合同,對被告不發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等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該案的第三人依附於被告,原告向被告主張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原告向第三人主張的訴求亦不成立。如果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另行主張。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老檀他們的訴訟請求,並承擔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等1萬餘元。

業內人士揭秘二手房亂象

老檀沒想到,原來他掉進了這樣一個陷阱。這意味著,他的20萬定金能否拿得回來,至今還是個未知數。

針對老檀的購房經歷,做了多年二手房經紀的老李剖析說,普通的購房者對這樣的陷阱確實會防不勝防。在他看來,房東付某跟鮑某簽訂的那份合同沒啥問題,鮑某再委託給項某業內也是允許的。問題就在於項某跟當事人老檀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該如實告知該房的真實情況:即告知該房是房東售賣給了中介,並允許中介在一定期限內轉賣等信息,如果沒有如實相告,那中介是有負責的。至於冒房東之名,弄出虛假的委託銷售合同,那就不是簡單的違規了,性質更加嚴重。

從老檀向記者提供的跟鮑某的對話錄音來看,鮑某對於那套房子賣給老檀一事,他似乎並不知情。他說,那套房子都在公司在操作,他什麼都不知道。

幾天前,記者撥通石某的手機,號碼顯示是杭州地區。他承認,老檀當時的定金打到了他的賬戶,但後來他就轉交給了公司老闆。目前,公司老闆因其它事件已被警方控制,所以甬尚居中介實際上已倒閉。

至於冒房東之名籤的委託合同,他說房東把房子售賣給公司,公司有權處理。至於合同條款為何沒有說明房東全款過戶的條件,他說記者問得太多,就掛掉了電話。隨後記者再次撥打,電話雖然能撥通,但始終沒人接通。

記者隨後發現,卉旺中介曾在網上所留的那些號碼,幾乎也都打不通了。查詢發現,網上有多起涉及該中介的投訴。針對其中一起吃掉購房者押金的投訴,鄞州區住建部門回覆稱,該公司因業務違規操作,於2017年12月已取消了其網籤資格,建議受害者司法途徑予以解決。

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也回覆稱,經執法人員對該企業位於星海南路8號湧金物流大廈22樓的登記地址現場核查,證實該企業未在登記地址實地經營且查無下落,分局已對該企業啟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將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一曾在甬尚居中介短暫工作過的員工告訴記者,他所以沒多久就離開了這家單位,主要原因就是發現他們的不少做法都不太規矩。他知道,這樣下去遲早要出問題的,現在果然出事了。

在該員工來看來,監管部門目前已有很多措施來規範二手房市場,但實際操作中依然有不少問題。相比於其它行業,二手房市場入門門檻較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不少人都是看到這塊業務好掙錢才入行的。

賣出一套房子有一二萬收入,一個月賣出兩三套房子,收入就相當可觀。有的人原本就存心不良,如果再碰到公司暗地裡縱容,甚至鼓勵,那他們就會不擇手段,以把房子賣出為最終目的。至此,隱瞞實情,欺騙購房者,一房多賣等像老檀碰到的這種情況就出現了。

他說,在二手房中介市場,不少業務人員都是外地人,一旦出事解決不了,就採取拖或者賴的辦法,實在不行就玩失蹤,導致購房者一旦中槍受害,維權就相當困難,即使最後能成功維權,成本也非常之高。

寧波晚報記者 程鑫 張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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