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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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清楚現行土地承包的性質。

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農戶取得的是土地經營權。我國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制,承包土地是以戶為單位的,所以說土地並不是承包給某個人,而是整個家庭承包的。

二、土地承包戶中有人去世,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是可以繼承的,也就是由去世者繼承人繼續享有權利,而不是有死去的人繼續享受。

三、農村土地承包是由退出機制的。

在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承包的土地由村集體收回,可以分配給無地農戶或者留作村集體機動土地。如果承包人死亡且沒有繼承人,土地也會由村集體收回的。

現在,農村土地都在確權,確權后土地經營權是可以流轉的,這也是一項有利於農民的政策,也確定了農民對承包土地的權利。


農村鄧宗維


農村的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在上一輪土地承包政策中明文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農村土地再延續三十年不變,應按國家文件規定辦事,對死去的人土地如何按排?土地屬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制財產,承包戶有承包權,死去的人的土地,子女的戶口如果在村裡,還在耕種土地,有優先承包權,如果戶口不在村裡,死去的人土地由集體所有,可以轉讓承包他人。


個人無權買賣土地,有種植權,但不可荒廢在那裡,要合理地利用起來,三十年不變,讓農民繼續耕動好自已本地,土地可以轉行升級,實行機械化,傳統老模式遠遠跟不上形勢發展。網圖。


有緣人153832681


  • 201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

    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等法律政策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村土地二輪承包後,不論死亡、戶籍遷出或新生人口、婚嫁遷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農戶家庭部分成員發生增減變動的,其家庭土地承包關係不變,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減調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積。

  • 如果全家整體消亡的情況下,土地又村集體收回做機動地管理。

我是“暢談新三農”,歡迎大家來一起探討!


暢談新三農


農村土地再續三十年不變,那麼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嗎?

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來的土地?答案是肯定不能永久享有土地權益的。首先必須明確一點的是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的,不是農民所有。農民只有土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簡單點說,就是農村的土地是村集體的,農民只是承包了村集體的土地,農民要怎麼經營怎麼使用承包的土地是村民自己做主,但不能買賣。農村的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所以農村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也不是永久的。

1、農村土地承包是有期限,不是永久的。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1988-1997年為第一輪土地承包年限,在我們的當地農村把1988年叫做“分田到戶元年”,以前是生產隊集體土地,集體勞動,採取勞動計分的形式獲取收入,1988年開始採取分田到戶,不再是集體勞動,根據每戶人口數量分田地,所有權還是村集體,農戶擁有經營權和使用權。1998年-2027年為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2017年,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2027年)再延長三十年,也就是2028年-2057年為第三輪土地承包期。以上是耕地的承包期限,林地和草地的承包期限不一樣,林地是30-70年,草地是30-50年。

2、農村土地確權時以戶為單位,重新確權會減去已故的老人,增加新生小孩的土地權益,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先說個實例。2016年我們當地農村耕地確權了,我家是6.3畝地。已故的奶奶,重新土地確權,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已把她的名字刪除了,沒有了土地。新生的小孩,和新娶進門的媳婦在這次確權證書上添加了名字。現在還是6.3畝地,但新增5個人(大小兒子的媳婦,三個小孩)減去一個人(奶奶)的享有土地權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3、農村土地沒人繼承,已故老人的土地權益收回歸村集體所有。

在農村還有這樣的情況,老人生前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女兒都出嫁了,戶口不在本村,是不能繼承的,戶口還在當地農村是可以繼承。如果沒有兒子或者其他人繼承,已故的人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會被收回村集體。

總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以戶為單位,採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對於已故的人,絕戶的家庭,沒人繼承會被村集體收回承包經營權證,歸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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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再續30年,死去的人永遠享有土地嗎?怎麼辦?

這事是不可能的。一個家庭有死就有生。老人去逝,小孩出生。繼承老一輩的地,祖祖輩輩沒有窮盡。怎麼能說死去的人永遠享有土地呢?

國家的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有繼承權就是這個意義。

至於有的戶無繼承人的,在消戶後,可由村集體負責轉包給新成立的戶主。

.有的家庭後代人多,結婚後,分成了好幾戶。這好幾戶有的繼承本家上代的地。有的可繼承本村消了戶的人家的地。

這樣村上不必要大調整地,就可以解決新添戶口人家的地。

這種做法是否能維持若干年。1

有人喜歡根雕嗎。可給我發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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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法》第二章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那麼承包期30年內,農戶有女兒出嫁或者親人死亡的一份土地,應該有本戶繼續承包,法律應予保護。

可是同是《土地法》第二章第十四條又規定說“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既然又可以靈活機動,法律又如何保護承包者的合法經營權呢?

這個一直給基層幹部帶來很多迷茫而又不可迴避的問題。有時依據法律反而很難解決問題。實際操作過程中都是人民的智慧化解了許多矛盾。


我花開後V


可能你不瞭解農村吧。農村土地是按戶承包的。一戶家庭成員有幾個,即使死去一位,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土地承包共有人仍可以繼續承包。父母全離世了,子女也可以繼承父母的承包地,繼續享受土地承包權益。



要知道,現在是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間,期限為30年,是從1997年開始,到2027年結束的。

而去年國家又宣佈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也就是第三輪土地承包時間大概是2027年至2057年。



這裡說的土地承包不變,是對農村一戶家庭來說的。一般來說,在本來土地承包期間,往往會遵循“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的原則。就是說,即使這戶家庭成員有新增人口,也不會再給添地,即便有家庭成員去世減人了,也不會減少土地的。說白了就是,農村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承包地,繼續耕種和享受土地承包權益!


龍百曉生


請問?人死了十多年了,糧補,還有很多的好處一值都有!可14歲的孩子到現在什麼都沒有……!請問?死了的重要,還是活著的重要!不談什麼公不,死人能吃東西嗎?能花錢嗎?活這的這十好幾年不吃不喝,不花錢能生存嗎?這些問題難到看不到嗎?什麼是心聲?


我永遠奮鬥


土地還是那些土地,人在變化在傳承不能叫繼承,國家也沒有規定說人死後必須收回土地,只有絕戶的村集體會收回也然後再承包出去,在農民心裡會覺得這是誰誰的土地,但是不是死後永久享有。

你那的土地政策怎樣呢?


下壩毛哥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該先來回顧一下我國80年代開始的土地承包制度,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是從1983年前到1997年結束,承包期為15年,考慮到農業發展穩定等因素,第二輪承包從1997年開始承包期為30年,現在我們還在第二輪承包期之中,從這開始農村出現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模式。


一:去世人口土地怎麼辦?

一般去世后土地由家庭成員繼承。但是有以下情況的除外。

1.鰥寡去世

由於沒有繼承人,土地承包權由村集體收回。

2.家人自願放棄

如果家人自願放棄土地繼承,那麼也由村集體收回

3.家庭成員全部遷出集體

由於家人不再屬於集體,所以沒有權利繼承土地,由村集體收回承包權。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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