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向銀行貸款,銀行強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無限連帶責任擔保,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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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向銀行貸款,銀行強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個人認為是一種合理的要求。銀行作為全國的金融中心,本來就承擔著巨大的風險,為了減少風險,要求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做無限責任可以說是一種正常需要。



在我國,一般民營企業規模都是比較小的,可能是由個體工商戶,或者合夥企業自行投資,自已經營,自負盈虧,法律上本來就認為這一類的企業如果虧損了則必須承擔無限責任,它與公司制具有顯著的區別。



目前銀行的貸款根據是否需要擔保和抵押,可以分為三種,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貼現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為第三人擔保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信用貸款一般是銀行貸給信用比較好,具有很強的還款能力的人,而對一些還款比較困難,信用一般的,銀行要求擔保。民營企業很多時候都是缺乏資金的,經營效果又不怎麼好,所以銀行為了降低金融風險,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做無限擔保責任是合理行為。



目前,我國銀行業近年不良貸款率是蠻高的,金融風險也是有的,所以銀行對發放貸款的標準越來越高,要求也越來越嚴格。但是借款人為借款承擔責任,也是一種義務,所以認為這種做法是一種合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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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合理。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首先弄清楚以下三個關鍵點:第一,為何一個普通打工的人會成為民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如果企業出問題了,是不是也要讓這個打工的,即公司的非實際控制人來承擔相應責任;第三,銀行為何強行要求法定代表人做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接下來我們便從以上三個關鍵點來分析這個問題。

首先,從企業的角度來看,讓非實際控制人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負債過多,信用額度不足,但為了能獲取更多貸款,需要另外信用額度比較高的人作為法定代表人來進行貸款;二,公司本來就是皮包公司,其根本價值只在於過賬、騙貸等,那麼顯然,實際控制人也不會很願意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三,實際控制人由於自身身份關係,不便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企業內部是屬於僱員,而在對外時,兩者是代表與被代表關係,所以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實際控制人,但是如果公司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企業債務問題上,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只是代表企業去行使權利,如果最後出現問題應該是由法人來承擔,並不是法定代表人無限承擔。

最後,對銀行而言,要求法定代表人做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是為了簡化審核流程,同時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實際上提高了標準,將很多不良企業也拒之門外,有利於控制壞賬,但是客觀上,則把法定代表人置於一個非常不利的位置。

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非實際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背鍋的,當他同意這個差使時,就應該考慮到相應的風險,如果不是被騙,那麼就應該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那裡得到一定的好處,作為承擔風險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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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是合理的。

我們換換角度思考,銀行作為放貸方,錢是儲戶的,而不是銀行自己的。如果你是儲戶,去銀行取錢時被告知你的存款被銀行虧了,取不出來錢了,你肯定接受不了吧?



所以銀行就得自己賠這筆錢。銀行也不想賠錢呀,所以就要儘可能保證自己放貸出去的錢能夠收得回來。確保資金安全對銀行來說是第一要務。而放貸的錢想確保安全,最好的辦法就是抵押物,實際上銀行也是在這麼做的,需要貸款人提供足夠的抵押物,萬一真還不上錢了,處置抵押物可以讓銀行免於損失。

但對很多民營企業來說,往往缺少足夠的抵押物,並且民營企業很容易被掏空,銀行要一個空殼公司沒有任何意義,銀行想要的還是錢。

現在民營企業也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所以理論上承擔銀行債務的主體是公司,而掏空公司又不是件難事,所以就很容易出現企業從銀行貸款,實際控制人再把企業掏空,然後把一個空殼企業抵押給銀行的情況。



這時候銀行的損失就會很大。所以銀行為了減少自己的損失,就會讓企業法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如果企業還不上錢,法人是有義務還錢的,避免出現企業被掏空,銀行受損失的情況出現。

銀行默認認為,企業法人就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公司法》裡也對企業法人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所以不管企業法人是否擁有股權,都需要承擔法人的責任和義務。確實不知情的會酌情處理,但那也得是到了法院層面考慮的問題。

所以銀行要求企業法人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是沒問題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至於說法人是打工的,這個人家管不著,這是你們自己公司內部的事情。既然你願意掙這份錢,就需要承擔這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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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合理的,因為,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不與個人的利益掛起鉤來,誰也無法保證,不會發生道德風險。

事實上,銀行這麼做,也不是不信任企業,不信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而是銀行防範風險必須做出的行為。

我們不妨做這樣一種假設,假如某人存在銀行一筆錢,因為銀行出了問題了,是不是可以不賠償?顯然不行吧。因為,銀行是用信用做擔保的,依靠信用得到用戶的信任和支持。

好了,既然銀行需要對用戶負責,那麼,也就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需要在貸款時,做足功課,完善各種保障制度。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承擔相關責任,也就是很正常的行為,而不是為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不然,就是對自己不負責,對客戶不負責,就會留下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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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同學:就是給別人當了一次法人代表。他替當這個公司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真正的老闆欠銀行2個億,又拍下一塊土地;還要貸款2個億!答應給我同學一套門市房!我同學就同意了!他替當法人代表3年;該著這個時期房子大漲價,真正的老闆把前期開發的房子賣出去了,還上了這筆貸款。我同學就撤出了,得到一個228平方米的門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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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看吧,這就是現在我國警戒的一個現象,也不知道是不是我國特有的。那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跟公司一點兒關係都沒得,或者說,僅僅只是個打工仔。而實際控制人卻躲在幕後。賺了錢是他的,賠了,找公司。說句不好聽的,公司,不就是個工商登記意義上的存在嗎?我就見過不少公司,辦公場所租的,機器設備租的,公司看著紅火,實際啥都沒有。一旦虧了錢,出借人只能自認倒黴。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不是說銀行不給你借款,問題是,借了找誰要??找公司?公司沒財產啊,找法定代表人,可能他只是個門衛?保安?司機?找實際控制人?憑什麼,人家又沒跟你借錢。

所以,長期這樣搞,最終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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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國目前銀行業中經常碰到的一種情況,很多打工者因受老闆的隱瞞或者欺騙導致最終攤上官司,一輩子債務的償還中。

為什麼民營企業要找打工者做法定代表人?

就我做審查這麼多年以來,遇到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隱瞞關聯,多頭授信貸款

一般銀行對於每個關聯集團的授信(簡單理解為貸款)額度是有一個限額的,如果這個集團的多家企業均已有授信,且金額較大,為了控制風險,銀行一般不會再增貸。

因此一些民營企業的老闆就成立(或者變更)把部分關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掛到員工的名下,這樣表面上這些企業就與原先的集團沒有任何關聯關係了,這時候再以這些打工者掛名的企業去銀行融資,即有機會新增融資。

2、上市企業為節減手續,設立體外企業

因為上市企業的融資都要出具董事會決議,而且還必須披露相關信息等,各類程序較多,因此部分上市企業會設立一些由打工者掛名的企業(不納入上市企業的關聯體中,所以叫做體外企業),這樣融資較為便捷,一般這類體外企業的融資,都會由上市主體進行暗保,風險較小。

3、騙貸

個人民營企業的老闆,之所以讓打工者掛名任職法定代表人,這是為了自身免去簽訂擔保合同,為騙貸最好準備,後續的責任由簽訂擔保合同打工者承擔。

為什麼打工者會願意籤?

就我接觸到的打工者之所以願意掛名法定代表人一般兩個因素:1、虛榮心,掛名法人或出資人後可以到處炫耀;2、老闆給予增加工資提高待遇。

之所以願意簽名,也是兩個因素:1、老闆忽悠說沒事,安全,一直都這樣做,然後拿出很多似乎很有道理的理由;2、給錢,老闆直接給錢,比如三萬、五萬,很多人忍不住,就簽了。

是否要籤?

企業在銀行融資,除非是國有企業及大型強勢地位的民企,否則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都必須要簽訂個人連帶擔保合同,因此銀行要求你簽訂並沒有任何過錯。

那是否可以籤呢?看兩點:一、老闆是否作為實際控制人也簽名了(無論是明保還是暗保);二、主體企業是否提供保證(無論明保還是暗保);如果這兩者都有,那麼最少老闆並非想騙貸,後續即使企業發生不良貸款,你的責任也輕一點。

總結

其實,由於表面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資者均可以變更,銀行也無從得知到底誰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但是銀行做貸前調查時,肯定會與你有所接觸,如果你是個打工者只是掛名而已,又不想簽訂擔保合同,你可以直接和銀行說,誰才是實際控制人。對於掛名的法定代表人,部分銀行是可以無需簽名,而只由實際控制人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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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也站不腳,明顯不合理,這樣做的銀行其實也不是很多的。


1、非股東做法人代表,法律上是允許的,也是合法的。看了幾個回答說打工者,不可以做法人代表,說是違法的,這種觀念是錯誤的,這一點,可以去查查《公司法》,非股東做法人代表,是普通存在的,很多公司的子公司、孫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股東之外的個人出任,國企更不用說了。


2、企業申請貸款,銀行盡職調查,主要看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資信,如果法人代表就是大股東,就不用說了。如果法人代表不是股東,或是很小的股東,銀行都是要求提供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資料,查其信用、個人資產及債務狀況,綜合評定大股東及企業資信後才能決定是否批准貸款


3、如果企業是法人代表是打工的,不是股東,銀行也會查詢其信用,但很少要求擔保,實際無法律依據

A,企業不屬於他,他也是可以拒絕的。

B,當然他與自己的老闆有交易或有協商,就另當別論

C,銀行為規避風險,可以要求個人對企業貸款進行反擔保,實際是要求擔保人名下有資產,沒有資產的個人擔保人不般沒什麼用,銀行也不要。

D,私人企業申請貸款,銀行對風險把控相當嚴,一般都要求有房產等擔保物。非股東的個人擔保人,實際上也是要求其信用、個人資產及債務狀況好,名下有資產。銀行也不傻,空殼擔保人沒什麼意義,反而會讓銀行起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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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谷主


尚德當年碰到虧損巨大,無法維持的時候,向無錫市政府求助,市政府同意向銀行擔保放幾十億貸款,但要法人代表施正榮以個人身家共同擔保,施想了一夜,沒同意,尚德宣佈破產。所以,銀行但凡能找到抵押物的,絕對沒有可能讓個人無限責任擔保的,你講的這情況是貸款人已無抵押物,那銀行這樣的要求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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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需要民營指定法定代理人為貸款承擔無限責任,是銀行規避風險的必然選擇。其原因有以下三個:

、確保銀行自身財務安全,規避風險的需要

誠如一些朋友所說,有些民企自私嚴重,在申請銀行貸款時,指定一個毫無民事責任能力的打工者為法定代表人承擔還款責任,實際控制人則躲在幕後。待到還貸時,讓毫無還款能力的法定代表人去頂替周旋,拖債不還,自己則躲在幕後,坐收貸款之利。搞得銀行也沒有辦法,許多貸款成了死賬,呆賬,無頭債,造成大量壞賬損失!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防止民企掉包賴賬,銀行規定民企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對自已的企業貸款承擔無限責任。事實上就是將可能的貸款風險防控放到法定代表人身上。意在告訴法定代表人,如果你有能力承擔責任,就替民企扛起還貸責任,如果承擔不起,就不要替實際控制人背鍋,讓銀行找到真正的貸款責任人,並讓他承擔違約風險責任。

二、防範老賴騙貸的自然反應

部分國人特別聰明,很早就知道騙貸是一條發財致富的捷徑。早些時候,他們利用政策的漏洞,從銀行貸出款來,作為資本發展民營經濟。民企是發展起來了,但是銀行的貸款拖著不還,長期拖欠下去,以致發展成死賬,壞賬。自己也變成了老賴,上了失信人員名單,貼在銀行的大門上。還有些人根本就沒經營什麼,也沒打算還款,他們將貸出的錢胡吃海喝,揮霍一空。由於老賴的存在,給銀行造成很大麻煩。為了防範風險,銀行也需要制定題主所提到的風險防控措施。

三、對民營經濟發展前景判斷的悲觀反映

眾所周知,現在民營經濟遇到了困境,急需拯救。而拯救的措施之一就是向它融資,這自然需要銀行的配合。現在數部門先後表態,要大力支持民企發展,向它融資。但是具體承辦單位銀行的態度呢?讓法定代表人承擔貸款的無限責任!

為什麼銀行這樣做呢?因為銀行知道,民企的困難在流動資金短缺,根子在於市場銷售難。如果銀行把錢貸給民企,民企把它全部變成庫存積壓物資怎麼辦?況且銀行也知道,它的資金來源在於儲戶存款,到期是要支付給儲戶的,這也是不容推卸的責任。如果它貸給民企變成積壓物資收不回來,儲戶到期再催逼取款,不是把銀行自身也逼上絕路了嗎?為了市場不確定,風險極大的民企融資,不合算。但又不能明說,所以出臺制度,讓一部分困難極大的民企知難而退。那民企融不到資,不是死的更快嗎?天知道!

這事實告訴民企,想靠融資解困,此路不通!

此文為個人觀點,請大家各抒已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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