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失蹤9年被判死亡,如今回到家中,死亡賠償款是否應該歸還?對此你怎麼看?

革斤春風


法海一粟認為,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下面的回答可能會產生爭議;不過,可以理性討論。

1、案情梳理。從題目來看,其基本事實是:孩子因失蹤而被宣告死亡,孩子的父母因此獲得了死亡賠償。那麼,下面這兩個問題需要明確:一是孩子失蹤的原因,就是說是自己走失還是因為事故。二是誰承擔了賠償責任。為了便於討論,法海一粟假設以下事實:孩子因意外事故而失蹤並被宣告死亡;孩子的父母因此從保險公司獲得了保險賠償金。

2、死亡宣告的規定。民法總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結合本案,如果孩子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其父母可以申請法院宣告其死亡。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兩種情形,一是自然死亡,二是宣告死亡。這兩種死亡的法律後果是一樣的,即自死亡事實確定之日起發生繼承法律關係,死者生前其他法律關係終止,如婚姻關係、扶養關係等。

3、撤銷死亡宣告。民法總則第五十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就是說,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可以申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因為,死亡宣告只是法律擬製的死亡,其本人可能並未真正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後,依法可以撤銷死亡宣告,以恢復被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關係。

4、已經支付的保險賠償金能否退還。根據假定的案件事實,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死亡保險金的支付條件是被保險人死亡,這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但是,宣告死亡只是法律擬製的死亡,因此存在本人沒有死亡的可能。結合本案事實,被宣告死亡的孩子重新出現了,那麼,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保險金的支付條件已經不復存在。因此,法海一粟認為,孩子的父母因宣告死亡而獲得的死亡保險賠償金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據,所以,孩子的父母應當將死亡保險賠償金返還給保險公司。否則,即構成不當得利。

5、返還保險賠償金的條件。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後,儘管其實際上沒有死亡,但是,其在法律上卻是死亡之人。因此,存在依法撤銷死亡宣告的問題。如果孩子本人及其父母不去申請撤銷死亡宣告,那麼,保險公司作為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申請,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保險公司只有在獲得法院的撤銷死亡宣告後,才可以行使請求孩子的父母返還死亡賠償金的權利。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應該分情況吧?如果是責任事故造成,獲得賠償的賠償沒必要退還,九年的精神煎熬用錢怎麼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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