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朋友在銀行貸出來錢給銀行職員工拿去當隱祕股東,貸款不良的責任該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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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來說,這裡有兩個事實:一個是借款人向銀行貸款;一個是借款人把款項轉借給銀行職員。這兩個事實不影響借款人向銀行借款行為的有效性。因此即便沒有出現不良,借款人也是無法逃避自己對銀行的還款責任的。

當然,由於轉借行為的存在,銀行職員也涉嫌違規。銀行職員有兩處違規:一是如果銀行職員在借款人獲取借款的過程中提供了方便,那麼涉嫌“向特定關係人”放款;而是銀行職員是不允許經商或者投資企業股權,不管是掛名的還是隱名的。

因此,如果貸款出現不良,借款人依然要承擔還款責任。借款人歸還銀行貸款後,再向法院訴訟要求銀行職員歸還借款。一旦借款人提起訴訟,這個銀行職員的事情就會暴露,輕則勒令辭職,重則開除。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寒潭


這個其實挺簡單的,一目瞭然的事。估計你和你朋友心裡也明白,只是尋求心裡安慰罷了,讓別人把事實幫你和你的朋友說出來。

第一 借款人和銀行存在合同關係,白紙黑字,又有本人簽字和手印。誰貸的款風險由誰來承擔,還款責任永遠落在你朋友的肩頭。銀行職員沒在規定的時間把款項及時打給你朋友,造成了你朋友的貸款信譽受損應該由你朋友承擔。

第二 銀行職員只是涉嫌違規操作,你朋友把錢挪用給銀行職員是雙方自願,應該不存在逼迫行為。所以說銀行職員除了涉嫌違規,不會給你朋友的貸款信譽受損買到。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貪玩陽光男孩


可以確定的是,貸款產生不良後,向銀行借款的人(簽訂借款合同的人)需要承擔責任,至於銀行職員實際拿貸款去投資,這屬於你同學和職員的個人借貸糾紛,你同學可以通過法律渠道要求銀行職員償還款項。另外,銀行從業人員是嚴禁兼職、投資或參股辦企業的。


萬宇晴Henry


誰貸錢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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