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離婚、再婚是法律賦予人民的合法權利;“夕陽紅”婚姻雖美好,處理不好就容易帶來眾多瑣碎的麻煩,撕財產撕遺產問題最常見,是否需要贍養繼父母的問題也有很多人不清楚。
吳小姐不反對母親再婚,也希望她能獲得自己的幸福,不過母親的再婚給她和妹妹帶來了一些煩惱——
吳小姐的母親10年前嫁給了她們名義上的繼父,兩人偷偷到當地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沒有告訴吳小姐姐妹兩人。當時兩姐妹都已年過20歲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了。婚後一起居住了半年,雙方都覺得不合適,母親就返回了自己家生活。再婚夫妻半年就分居,這一分居就是10年,據吳小姐說,母親和男方之間也沒有什麼感情,感覺當初就是“繼父”花言巧語忽悠著母親領的證。現在男方老了病了,自己有兒女卻跑來要求她們姐妹倆贍養照顧……
吳小姐想問,自己和妹妹需不需要贍養這位從沒見過的繼父?她們究竟該怎麼做?
真是很佩服這位男士…
律師解答:
可以讓吳小姐和妹妹放心了,她們完全不需要贍養這位法律意義上的“繼父”。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翻譯成大白話就是:成年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係,由於繼子女沒有在未成年時被撫養,所以對繼父母也沒有法定的贍養扶助義務。
既然母親是在兩個女兒都經濟獨立後再婚的,兩姐妹和繼父之間肯定沒有事實撫養關係,因此也不必承擔相應贍養義務。
建議先徵得母親同意,讓她與男方協議離婚;如果男方不肯,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鑑於母親與男方結婚後只共同生活半年,倒是分居已有10年之久,婚姻關係有名無實,雙方從無夫妻感情一說,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最後提醒一句,無論母親結婚、離婚、再婚、復婚,子女均應當尊重她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其再婚及婚後生活。
同時也不能以母親再婚了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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