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區法院一審宣判北海市首件由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的職務犯罪案

海城区法院一审宣判北海市首件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

海城区法院一审宣判北海市首件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

“被告人付宏濤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併罰,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依法繼續追繳其犯罪所得及將其退出的貪汙犯罪所得發還給被害單位。”

12月3日上午,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付宏濤挪用公款、貪汙罪一案。這是監察體制改革後,北海市法院審理的首件由北海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並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海城區法院於2018年6月

12日受理案件後,於7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作出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付宏濤原系北海旅遊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任北海老城文化旅遊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在其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貪汙的犯罪。

2013年至2017年間,付宏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多次以虛假的“差旅費”、“備用金”等名義從北海老城公司基本賬戶“借”出公款共74.1萬元,轉至其名下。此外,還授意不知真實情況的公司員工,多次以備用金、公房維修費等名義借出公款105.82萬元,並依照其授意以轉賬或現金的方式交到他手上,歸他個人使用並用於賭博。2017年8月,付宏濤歸還了上述挪用的公款。

付宏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授意公司工作人員裴某、莫某(另案處理)等及相關公司幫助,以虛假加大工程項目開支的方式,先後多次套取公司公款並侵吞;與莫某、郝某(另案處理)合謀,通過郝某的公司簽訂虛假的合同,以設計費、施工款的名義套取公款並侵吞,2013年至2017年間,付宏濤以上述方式侵吞公款95.6萬元。

2018年3月29日,北海市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找付宏濤談話,其主動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貪汙事實,並且其家屬代其退出貪汙犯罪所得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付宏濤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179.92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超過三個月未還;夥同他人侵吞公款95.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汙罪。付宏濤如實主動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且在案發前將所挪用的公款全部歸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共同貪汙犯罪活動中,付宏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未能退出絕大部分貪汙犯罪所得。根據被告人付宏濤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海城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相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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