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榆陽區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徐生虎、徐和平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均被判決有期徒刑8年,並各處沒收財產5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榆陽區徐莊則村通過村民大會決定,和榆林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該村位於榆林市經濟開發區的25.5畝村民住宅項目。但時任徐莊則村書記的徐生虎和村主任徐和平不同意該合作項目,並拒絕在合作協議上簽字。房地產公司項目的實際出資人高某和趙某與徐生虎、徐和平約見協商,徐生虎提出其與徐和平家庭生活困難並索要好處費。經雙方協商,高某、趙某答應給徐生虎、徐和平好處費各30萬元,二人答應在合作協議上簽字。後趙某分別交給徐生虎、徐和平各30萬元現金。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徐莊則村簽訂了合作修建商住樓合同書,徐生虎和徐和平在合同書上籤了字。徐生虎、徐和平分別將所得受賄款用於購買車輛和日常開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生虎、徐和平身為村委會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該村委會的正常管理活動,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遂依法對二被告人作出判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在於犯罪的主體不同。我國《刑法》第163條規定,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受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華商報記者 餘林 通訊員 王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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