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機構稅率不同如何彙總納稅?「納稅實務」

總分機構稅率不同如何彙總納稅?「納稅實務」


——總分機構稅率不同如何彙總納稅【納稅實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第十八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按規定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加總計算出彙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後按規定的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也就是說,如果存在總分公司處在不同稅率地區的情況,要分四步計算各自應納的稅款:

1.總公司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

2.劃分不同地區應納稅所得額;

3.按各自稅率計稅後加總;

4.再次劃分不同地區應納稅款。

因此,這裡按照3個因素(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計算的分攤比例要用到兩次。


總分機構稅率不同如何彙總納稅?「納稅實務」

例:

某公司總部位於上海市,分別在A、B、C地有3個分公司,公司適用總分公司彙總納稅政策。2017年度財務報告中,C分公司佔3個分公司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的比例分別為:20%、40%、50%。C分公司適用西部大開發15%的稅率優惠政策,總機構和其他分支機構稅率均為25%。假設2017年總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2億元,C分公司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是多少?


第一步:總公司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20000萬元


第二步劃分各公司應納稅所得額

1.各分公司分攤50%,即應納稅所得額=20000×50%=10000(萬元)。

2.計算C分公司分攤比例。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3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3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C分公司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20%×0.35+40%×0.35+50%×0.30+=0.36

3.計算C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0×0.36=3600(萬元)。


第三步:計算不同稅率地區的應納所得稅總額

1.C分公司應納所得稅額=3600×15%=540(萬元)。

2.其他公司應納所得稅額=(20000-3600)×25%=4100(萬元)。

3.應納所得稅總額=540+4100=4640(萬元)。


第四步:分攤應納企業所得稅

1.各分公司分攤50%的應納企業所得稅=4640×50%=2320(萬元)。

2.C分公司分攤應納企業所得稅=2320×0.36=835.2(萬元)。

總分機構稅率不同如何彙總納稅?「納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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